二人許可證超期仍販賣人工馴養繁殖陸龜 合法變非法

2020-11-23 網易新聞

看到普法宣傳單,陸龜購買者主動報案,協助警方將賣家抓獲,順藤摸瓜找到了供貨商——

許可證超期 合法變非法

紅山森林動物園及被救護的陸龜

李明是南京某家酒店的前臺經理,他琢磨著在前臺養只烏龜或者金魚之類的觀賞性動物,便打開瀏覽器在搜索框裡輸入了「烏龜養殖」等關鍵詞,瞬間就彈出了很多連結,看得他眼花繚亂。選擇連結後,李明按照上面的微信號添加賣家為好友……由此,一起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浮出水面。2019年12月,應選林、高明宇二人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宣判。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食品藥品和環境資源專業辦案組成員進行學習時,對此案例進行了剖析。此案與其他案件有所不同,該案出售的是人工馴養繁殖的陸龜,被告人在許可超期後還繼續出售,其行為也由之前的合法變為非法。

普法宣傳,主動報案

李明選定烏龜品種以後,支付了費用,幾天後便收到了貨。後來,李明外出給烏龜買玻璃缸時遇到志願者正在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簡單比對了下,李明發現自己從網上購買的烏龜跟宣傳資料上印著的保護動物赫曼陸龜非常相似。隨後,李明回到家中上網搜索了一番,更加印證了自己的判斷,便趕到公安機關報案,表示願意提供賣家相關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該案。

經鑑定,李明在網上購買的烏龜為赫爾曼陸龜,該種陸龜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2017版) 附錄II,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018年6月,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立案偵查。根據食品藥品和環境資源類案件快速聯動辦理機制,鼓樓區檢察院接到案情通報後依法提前介入該案,並就偵查方向、取證重點等提出意見建議。當月下旬,公安機關在廣東省佛山市將向李明出售赫爾曼陸龜的賣家高明宇抓獲歸案。在高明宇的住處,公安機關查獲陸龜多隻。經鑑定,被查獲的多隻烏龜分別為蘇卡達陸龜、紅腿陸龜、亞達伯拉象龜、赫爾曼陸龜,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2017版)附錄II,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隨後,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在廣東省深圳市皇崗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將高明宇的上家應選林抓獲歸案。

為確保所查獲的陸龜得到有效救護,鼓樓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認真研究了相關問題,並諮詢了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專家。後經溝通聯繫,將上述陸龜分別移交給南京市紅山森林動物園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廣東省野生動物救護中心進行救護。據悉,目前它們的狀態較好。

開辦公司,養龜賣龜

應選林於2014年5月在東莞成立了一家養殖公司,經營範圍為馴養繁殖、出售陸龜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等,並在隨後依申請取得了林業部門頒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第二年,林業部門審批同意應選林的養殖公司收購、出售一定數量的蘇卡達陸龜、紅腿陸龜、豹紋陸龜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申請。根據規定,銷售許可每次有效期一年,期滿應當再次取得許可才能銷售。

據應選林交代,按規定申請獲批後,他先後從海南、非洲等地購進陸龜進行馴養繁殖,再進行出售。在經營過程中,他還加入了當地的烏龜養殖行業協會,並與外地某大學兩棲爬行動物研究所籤訂了《研究生科研與教育合作協議》。

2017年1月1日,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正式實施,該法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的,應當經省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當年下半年,應選林公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政許可到期。由於野生動物保護法對購買人、購買情形均有嚴格限定,銷售許可的相應核准條件比以前更加嚴格,林業部門沒有批准應選林公司的銷售申請。

按照規定,在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政許可到期、沒有取得新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應選林的養殖公司是不能向外出售陸龜的。但是,應選林還是選擇繼續出售陸龜,據應選林交代,他公司的客戶中有一些散客,而這些客戶中有的並不具備相關資質,比較典型的就是高明宇。

高明宇在前往應選林的養殖公司商談合作銷售時,二人當時還談到辦理銷售許可資質的事宜。據應選林供述,他知道高明宇沒有任何資質,還提醒他要去辦理資質。後來,高明宇回到佛山也曾向林業部門申請過,但由於不符合條件未被批准。但這沒有影響他們之間的交易。需要買陸龜時,高明宇會給應選林打個電話,報上品種、尺寸、數量。應選林就通過快遞將龜發給高明宇,有時也會交給上門的高明宇帶走。據應選林供述,他通過快遞發陸龜比較慎重,每次都是自己找快遞公司發貨,從不讓別人插手。

高明宇在佛山開了一家網店,主要業務是銷售寵物及其用品。他收到陸龜後,往往會飼養一段時間,短則幾天,長則一兩年,然後擇機通過網店或者朋友圈向外推銷。根據查證的情況,高明宇僅向外出售1隻赫爾曼陸龜,其他陸龜尚未售出就被公安機關查獲。

細緻審查,認定事實

案件進入檢察環節後,鼓樓區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緻審查。承辦檢察官發現,應選林、高明宇二人合作時間較長,跨越了銷售許可超期前後,而他們採取的是「先銷售再付款」的模式,結帳時間並不固定,結算方式也不是一一對應。為了準確認定銷售許可超期以後應選林向高明宇出售陸龜的數量,承辦檢察官全面核對、分析了雙方之間交易的支付寶和微信交易往來明細,並與二人的供述以及所查獲陸龜的生長周期等情況進行詳細比對,最終依法認定了應選林在銷售許可超期後向高明宇出售蘇卡達陸龜龜苗的數量。

在審查快遞發貨信息等證據中,承辦檢察官還發現了一些發往其他地方的快遞單,時間在銷售許可超期以後。對此,承辦檢察官察覺到,除了高明宇以外,應選林還可能向其他人違法出售過陸龜。順著這個思路,承辦檢察官將快遞明細、帳戶交易明細等信息一一比對,最終發現了幾者在時間上的關聯性。針對發現的這一情況,該院建議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最終查明應選林在銷售許可超期後還向羅會斌等三人出售陸龜的犯罪事實。

綜合考量,提起公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考慮到應選林作為養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發後該企業贈與或轉讓等事務需要其本人處理,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對其採取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並督促其每天向公安機關報告情況,確保在不影響刑事訴訟進程的情況下,能夠妥善處理企業相關善後事宜。

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承辦檢察官研究後認為,應選林、高明宇二人的行為的確是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保護動物罪,但是結合具體犯罪情節來看,二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對物種的破壞性要小於其他出售純野外生長、繁殖的野生動物,應當與其他同類犯罪行為有所區分。綜合應選林、高明宇二人案發後的情況,鼓樓區檢察院認為對二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2018年12月,鼓樓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應選林、高明宇二人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可以減輕處罰。

法院開庭審理後,綜合該起案件的具體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考慮,認為應選林、高明宇二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並在2019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應選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高明宇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目前,一審法院正依法將該判決報請最高法核准。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案後說法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物種之一,是生態系統中的重要一環,對維護生態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意義上的野生動物既包括野外生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也包括人工馴養繁殖的物種。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對於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保護動物,也必須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經過特定審批手續,才能收購、運輸、出售及利用。

本案中,應選林從事的就是陸龜馴養繁殖行業,且已在這個行業耕耘數年,之前也都是按照規定申請收購、出售等行政許可,顯而易見,他對野生保護動物經營等相關規定是知悉的。但是,在新的申請許可尚未被批准的情況下,他違反規定向外出售陸龜,就已涉嫌刑事違法犯罪。具體到犯罪情節來看,他的主觀惡性及危害後果又應當與同類其他犯罪有所區別,所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包括建議量刑時都予以了綜合考慮,確保嚴格遵循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近年來,「異寵熱」逐漸興起,打破了貓、狗、鳥、魚等傳統寵物市場格局,飼養陸龜等野生動物成為許多年輕人的喜好。隨之而來的是,交易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案件屢見不鮮。此類案件大多通過網絡交易、線下快遞寄送,打擊查處相對較難,不僅侵害了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監管秩序,造成了野生動物的保護風險,也有可能因養殖、運輸等不規範造成公共安全風險。

野生動物與人類命運息息相關,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就是保護地球、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存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對於這類犯罪案件,在依法打擊的同時,還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強網絡平臺監管,及時發現和辨別非法交易信息,早發現、早處置;二是要持續落實快遞實名制和開箱檢查制度,並注重提高從業人員的辨別能力,杜絕非法流通;三是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群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自覺抵制非法交易。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對野生動物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也將在今後的司法辦案中進一步抓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葛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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