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記者對20家網上藥店和提供藥品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進行調查,其中17家可購買處方藥。在沒處方的情況下,記者用寵物狗照片當處方單,竟能成功下單;最低10mg就可致兒童死亡的毒性較大的處方藥——「硫酸阿託品片」,無需處方單就能一次性網購多瓶。(6月27日《新京報》)
網售處方藥是放開,抑或禁止?在社會上引發的爭議經久不息。
眾所周知,處方藥相對於非處方藥,通常都具有一定毒性及其他潛在影響。對此,《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第2條有明確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同樣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掛牌告知並停售。
網售處方藥的好處,首先在於縮減流通環節,「沒有中間商賺差價」,藥品直達消費者手中,從而起到促使藥價降低的利民作用。此外,對於一些長期服用某些處方藥的慢性病患者而言,他們確實也沒必要每次都跑去醫院問診、拿藥。網售處方藥一方面可起到便民作用;一方面也可對醫院及其藥房起到分流部分患者的作用,減輕其接待壓力。
可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記者調查20家網上藥店及提供藥品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發現,除3家不售賣處方藥外,其他17家,有的雖要求用戶在線上傳處方單,但審核系統形同虛設;有的無需上傳處方單,送藥環節也不核對處方;有的提供線上開具處方服務,但審核藥師和覆核藥師兩欄均為空白。「處方制」幾近全然失靈。
一些網上藥店和第三方平臺,甚至對包括最低10mg即可致兒童死亡的「硫酸阿託品片」在內的處方藥,搞起「滿減」「打包購買」「大規格更實惠」之類促銷廣告活動。而「硫酸阿託品片」是早被納入《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處方藥。此類被促銷的毒副作用較大的處方藥,還有「吲達帕胺片」「卡維地洛片」等——《廣告法》第15條明文規定: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6類處方藥或化學品,是嚴禁打任何形態的廣告的;至於此外的處方藥,也只允許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種種亂象,所導致的必然後果之一,是給公眾帶來安全隱患。去年5月和11月,就曾陸續發生兩例悲劇——江西九江市21歲女孩段鑫及上海市22歲女孩馬曉曉過量服用網購的「秋水鹼片劑」致死,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必然後果之二是,則是不排除一些醫療用毒性藥品會被生存意志沉淪者網購來用於服食自殺。
網售處方藥,「處方制」幾近全然失靈,癥結又在哪裡?歸根結底,還在於不憑處方單就售賣處方藥的違規成本,實在是太低太低。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8條所設定的罰則,僅僅是先「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亦即違規售賣處方藥,未必會被發現、查實,即便給發現、查實,第一次處罰通常也是無關痛癢的;只有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的情況下,才會被「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這區區上限才1000元的罰款,相對於違規獲利而言,也幾乎是微乎不計。那麼,利益驅動之下,誰還會把這「處方制」當事呢?
所以,對該條款作出修訂調整,加大對不憑處方單就賣處方藥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已是當務之急。一經發現、查實,就該課以經濟處罰,而且要罰到令違規商家肉痛、心痛的程度。只有抬高違規成本,才能遏制住一些無良商家的違規逐利衝動。
另一方面,藥品安全的重要性,實不亞於食品安全。眾所周知,食品安全領域,《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早就建立了「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建議不妨在藥品安全領域,也建立類似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只要患者誤食誤用處方藥造成人身損害,而網上藥店或第三方平臺,自身存在不按處方單銷售處方藥、給處方藥打促銷廣告之類的違法違規行為,那就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網上藥店或第三方平臺,承擔患者實際損失數倍的民事賠償。
而在相關法規尚未作出同步配套調整,網上藥店或第三方平臺的違法違規成本尚未大幅度抬升之前,為廣大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計,網售處方藥,還宜慎行、緩行。譬如,對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6類藥品(化學品),一律禁止網售;對其他類別的處方藥,以網售治療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的處方藥為主。等法規調整及技術層面的一些準備工作做好了,能夠確保網售處方藥是基於真實處方了,那時再擴大放開乃至是全面放開處方藥的網售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