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由於中國書法的特性,被分為實用書法和藝用書法,然而無論實用書法和藝用書法都存在在文字抄錄意義上的實用性,是否會妨礙它們的藝術性?了解中國書法的人可能不會存在懷疑,恰恰相反,正是這種實用性的文字抄錄造就了它們的藝術性。這絕不僅僅是因為今人在欣賞這些作品時,完全可以忽略它們原先的文字抄錄性,而更重要的是,作為書法的文字抄錄本來就極富可欣賞性。

如果僅僅是作為表義性文字符號的抄錄,只要字跡清晰可以辨認就足夠了,但古代書法家從來就沒有滿足於此:在實用書法階段,從書丹到刻鍥、翻鑄,一件書法作品的完成需要經過好幾道工序,每道工序中都包含著先民們對筆畫形態、字形結構的修飾與加工,都有一番整飭以求美觀的功夫;而那些社會下層的抄書匠抄錄出來的文字雖然個個清晰,但在那個時代卻並不能被視為可作楷模的書法。

在藝用書法階段,無論是士族文化形態還是平民文化形態,也不是任何一件清晰工整的文字抄錄都可以被視為書法—書法家們在抄錄文字時,是將文字的筆畫形態、字形結構與自然萬象聯繫在一起思考的,是將文字抄錄與自己的神採氣質風度聯繫在一起表現的,是將文字書寫與自己的學問氣節人品聯繫在一起發揮的。

中國人強調「字如其人」,這絕不是一個簡單的說教,從現代流行的身體理論看,人的精神狀況、性情修養與肢體動作是互為表裡、相生相成的,文字抄錄作為肢體動作習慣,其本身就是書寫者的精神狀態、性情修養的直接表現。在那個時代裡,書法作為「精英文化」的藝術形態,始終與當時的處於社會上層的文化精英聯繫在一起,是「書法如文化精英其人」。

這就是說,書法不論是文字抄錄性的,還是刻意創作的,它們都是「人格」的表現,都是中國人心靈的直接印證而不是機械製作。而那些本來並不屬於書法範疇的實用書寫文字,之所以能夠轉化為書法,也正是由於它們具備了作為後世書法家們心靈印證的「潛質」。

其次,實用書法和藝用書法並不因其在人格修養、人格表現方面的政治、倫理意義上的實用性,而損害它們的藝術性。事實上,將其審美理想建立在政治、倫理觀念的基礎上,乃是藝術發展的一個必然階段。在西方藝術學中也同樣存在著「藝術風格即是人格」的觀點;以往書法無論是基於入世的態度或出世的態度在政治、倫理意義上的要求,同樣也是其他藝術門類所倡導的藝術的社會功能。
古代中國,藝術的審美性與其政治性、倫理性從來就是一體化的。從人類社會與藝術的關係來看,我認為,藝術的生成、發展歷史,乃是人類從「自然人格」到「必然人格」再到「自由人格」的歷史發展過程的折射—「人格」是歷史性的,書法作為一門藝術也是歷史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