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邢臺公安抓獲29名拐賣兒童案犯罪嫌疑人,解救出6名被拐兒童。資料圖片/CFP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下發通知,明確打拐解救兒童符合條件的可由家庭收養,在找到生父母后,非父母主動遺棄的可解除收養關係。根據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被拐兒童被解救後最快1年零3個月可被收養。通知還明確了建立打拐求助兒童解救及查找生父母的若干辦法。此外,民政部開發的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將於今日起面向社會公開運行。
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運行
民政部、公安部在日前下發的《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中明確提出要建立打拐解救兒童查找生父母機制。其中規定,兒童失蹤後,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迅速啟動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第一時間組織查找,並及時免費採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
對於打拐解救兒童,《通知》要求,要一律採集打拐解救兒童血樣,檢驗後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尋找兒童的生父母。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在接收打拐解救兒童後,要在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上發布兒童尋親公告。
為解決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的區域性限制問題,民政部開發了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http://qgdgxq.mca.gov.cn),系統將於今日面向社會公開運行,供社會公眾查詢。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民政部將督促各地儘快將現有打拐解救兒童信息全部錄入該平臺,以便更多的打拐解救兒童能夠尋找到生父母。
父母出賣或遺棄兒童不解除收養關係
根據《通知》的規定,暫時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在發布尋親公告滿30日後無人認領的,需要在7日內移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如在12個月後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監護人,符合條件的則可進行國內送養。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被拐兒童被解救後最快一年零3個月可被收養。
這些兒童在辦理收養時,收養人、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和公安機關還要籤訂收養協議,並且在協議中約定:如兒童的親生父母查找到兒童並提出撫養請求,收養人要保證配合公安、社會福利機構等開展解除收養關係的相關工作。
「如其親生父母符合繼續撫養的條件,收養人應當與社會福利機構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
對於父母出賣或遺棄兒童的,《通知》明確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兒童親生父母的法律責任。此時,已成立的合法收養關係不會被解除,兒童將繼續留在收養人家中生活。(記者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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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建流浪乞討人員身份快查和尋親機制
新京報訊(記者吳為)日前,民政部、公安部下發《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各地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工作,其中明確要建立身份快速查詢和尋親服務機制。
《意見》提出建立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對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通過調取監控錄像、走訪當地群眾、比對公安機關走失人口庫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發布協查通報等方式,及時核查其身份信息。
對經快速查詢未能確認身份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其入站後24小時內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適當形式發布尋親公告,公布受助人員照片等基本信息,並在其入站後7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安機關採集DNA數據。
此次《意見》對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尋親的相關辦法,還將與全國打拐信息庫銜接。其中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後一個月內免費採集、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並將比對結果反饋救助管理機構。
其中,《意見》尤其提出要做好滯留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通過站內照料、委託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等方式,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齡等特點的生活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