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我市水產養殖尾水治理工作,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國家海洋督察、生態紅線圖斑整治和省委巡視等環保問題整改,確保我市2019年底前總共完成30%水產養殖尾水治理任務能夠按時完成,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水產養殖尾水處理工藝、水質標準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水質要求
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全市範圍內的水產養殖尾水執行如下標準。
(一)淡水養殖尾水排放水質要求
1.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Ⅱ類非水源保護區水質水域,主要適合於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養殖尾水排放口,原有的淡水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達到《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表1中一級標準。
2.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非水源保護區水質水域和Ⅳ類、Ⅴ類水質水域,主要適合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遊泳區、工業用水區、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排入該水域的淡水水產養殖尾水執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表1中二級標準。
(二)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水質要求
1.GB3097《海水質量標準》中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水質海域,主要適合於水產養殖區、海水浴場,人體直接接觸海水的海上運動或娛樂區,以及與人類食用直接有關的工業用水區,排入該水域的海水養殖尾水執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表2中一級標準。
2.GB3097《海水質量標準》中規定的第三類、第四類水質海域,主要適合於一般工業用水區、濱海風景旅遊區、海洋港口水域及海洋開發作業區,排入該水域的海水養殖尾水執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表2中二級標準。
二、禁止事項
(一)所有養殖尾水嚴禁未經處理直排入養殖周邊環境。
(二)養殖尾水沒有處理設施的或處理不達標的養殖場禁止向河流、水庫排放尾水。
(三)養殖尾水沒有處理設施或處理不達標的養殖場禁止向海域排放尾水。
三、尾水處理工藝
淡水養殖和海水養殖尾水處理工藝如下:
(一)淡水養殖:鼓勵缺水地區或經濟條件較差的養殖戶使用內循環養殖模式,不對外界環境排放尾水,養殖水經淨化處理後循環使用;養殖尾水處理設施包括沉澱池(僅針對含淤泥的塘底尾水)、淨化池、生態溝渠和相關處理設備,塘泥用於回填塘壩或用於循環農業。
(二)海水養殖:鼓勵使用循環水設備或循環水淨化池提高養殖用水利用率。常用的處理設施包括沉澱池、生態溝渠和生態淨化池和相關設備,淤泥定期清理可用於加固塘壩;工廠化流水養殖包括東風螺和石斑魚養殖,重點在於糞便和殘餌的過濾,處理設施包括過濾池或微濾機和生化池;規模化水產苗種場自行建設高標準處理設施,家庭式水產苗種場的處理設施包括過濾池或微濾機和生化池,處理設施可共用。
四、2020年5月31日前,沒有處理設施或處理不達標的養殖場自行完成處理設施並確保處理達標。如逾期不自行處理,將強制清理並一概不予補償。
五、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未辦理排汙許可證的排水口,且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責令停業、關閉,不給予補償。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萬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17日
▍編輯:何子儀 彭楹
▍監製:潘李智 陳明思
萬寧市廣播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