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滕某因左側頸肩部疼痛麻木1+年入被告x總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小腦扁桃體下疝畸形,外請x大學x醫院專家過來做手術。此次手術後滕某顱內感染,後死亡。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參考司法鑑定意見,綜合考慮患者滕某病情的緊急程度、個體差異及被告的醫療水平等因素後,本院認定被告承擔30%的過錯責任,賠償220818.2元。外聘專家會診費13000元應予退還。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外請專家,手術,醫療糾紛,術後感染,會診費,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滕某因左側頸肩部疼痛麻木1+年入被告x總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顱底陷入症;2、小腦扁桃體下疝畸形(chiariⅠ型);3、脊髓空洞症。後被口頭告知有兩種診療方案,一種是轉院至x大學x醫院,需要二十幾萬費用,另一種是請x大學x醫院專家過來做手術,需要十幾萬費用。滕某及其家屬選擇了第二種診療方案。並向滕某的主治醫生王某繳納了13000元會診費。
此次手術後,滕某顱內感染,不得已於9月29日再行一級手術「腰大池外引流術」,無奈已回天乏術,又被告知有菌血症、肝功能不全等,即將不治,患者於2017年10月14日轉x醫院,醫生告知再治療並無意義,又於2017年10月20日出院,在回家途中死亡。
二.院外會診經過
2017年9月16日,x總醫院神經外科向該院醫務科和院領導提交重大手術報告單,主要內容為:滕某行小腦扁桃體下疝切除術+枕下開顱寰枕後減壓術的術前診斷、手術適應症、手術方式、麻醉方式、輸血選擇、抗生素選擇、手術風險、術者、術前檢查及準備、醫患溝通情況、手術時間,其中術者明確為王某、外請教授,醫患溝通情況為「已和患者家屬進行病情溝通,患者家屬願意承擔相關手術風險,並要求邀請x大學x醫院教授來院手術」,2017年9月18日,該院醫務科籤字蓋章同意手術,院領導籤字註明「同意」。
x總醫院於同日向x大學x醫院醫務科發出《會診(手術)邀請函》,應患者要求特邀請x大學x醫院神經外科脊柱專業陳某某醫師於2017年9月19日對病人進行會診(手術),會診費用根據邀請單位當地物價部門規定收取,家屬在該邀請函中簽字同意。
2017年9月19日,院方ICU醫師與患方家屬家屬就患者全麻復甦風險進行溝通,家屬經溝通後在《醫患溝通記錄》《全麻復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滕某於當日行寰枕畸形後減壓術, 手術記錄上顯示「手術級別:四級;手術記錄中術者:王某,一助:陳某某,手術指導者:陳某某。王某系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陳某某為外請x大學x醫院專家
三.患方觀點
被告並未嚴格執行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和邀請院外專家會診制度,術前告知不盡責,沒有嚴格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準入和醫生執業的準入,存在嚴重的診療過錯行為,以主治醫生越級行四級手術,而所謂的x專家雖在手術記錄中為手術一助,卻沒有在術前對患者做必要的針對性檢查,沒有查體,沒有見患者,沒有進行術前疾病正確評估及手術詳細告知,整個診療行為違反診療技術規範,可直接推定為醫療過錯行為,而此過錯行為直接而明顯的導致患者生命權受到侵害。
六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19994元,其中喪葬費32562元、死亡賠償金334160元、其他費用(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6人)254460元、醫療費80812元、不當索取1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四.醫方觀點
本案患者滕某在被告處診斷治療並最終因病情惡化死亡屬實;被告在對滕某的診斷治療中均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運行,滕某的死亡系醫療風險所致,被告不應承擔責任;滕某死亡是在x醫院治療期間家屬放棄治療後返回途中死亡的,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鑑定意見
x總醫院在對患者滕某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綜合分析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為20-30%。關於手術醫生的資質及外聘醫生陳某某是否參與手術(是術者還是指導手術者),請法庭調查核實後判定。」
六.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滕某因自身疾病入院(顱底陷入症;小腦扁桃體下疝畸形chiariⅠ型;脊髓空洞症),籤署手術同意書後行手術治療,術後出現顱內感染、菌血症等,其術後感染至死亡系連續性進展過程。被告醫院對患者病情重視不足,病程記錄中記載外請專家,但未見外請手術醫生參加術前對患者病情進行的分析討論及術後的查房記錄,告知義務履行不充分,病曆書寫不規範。
七.難點解析
被告術前雖告知原告將邀請x醫院的專家陳某某醫師進行手術,原告也為此交納了13000元專家費,但陳某某到x如何進行手術的相關信息,原告並不知曉,被告也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2017年9月19日的手術記錄單中載明術者為王某,一助為陳某某,手術指導者為陳某某,該手術記錄單中並無陳某某的籤名,術前的麻醉記錄單上陳某某的籤名,庭審中也查明系他人代籤。故本院認定對患者滕某行該手術的主刀醫生為王某。
目前各醫療機構是按照2012年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手術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根據自身的條件對相應的手術進行分級管理。其中三級手術為風險較大、過程較複雜、難度較大的手術,四級手術是風險高、過程複雜、難度大的手術。
王某醫生於2009年擔任被告神經外科的主治醫師,系高年資主治醫師。2015年2月王某醫生向被告提起了相關手術醫師授權申請,被告於同月以《神經外科王某醫療技術目錄(2015)》的形式對王某醫生批准了包括四級手術在內158項手術。故王某具有進行該手術的資質。
八.庭審意見
患者滕某因左側頸肩部疼痛麻木1+年到被告醫院住院治療,而後又轉到x大學x醫院治療,終因病死亡的事實屬實。滕某死亡後,原告作為滕某的近親屬有權作為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關損失。
參考司法鑑定意見,綜合考慮患者滕某病情的緊急程度、個體差異及被告的醫療水平等因素後,本院認定被告承擔30%的過錯責任。本案受害人造成死亡,後果嚴重,給其親屬造成較大精神傷害,根據本案被告的侵權程度、方式等情況綜合考慮,本院酌情認定為30000元。
外聘專家進行診治雖然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但被告在收取費用後並未開具票據,其所提供的手術記錄單中並無陳某某醫生的籤名,且現已庭審查明手術術者系王某醫生,故對該費用被告應予退還。
九.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院判決,一、x總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一次性向原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其他費用(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20818.22元;二、x總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一次性退還原告會診費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