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院胃鏡活檢病理提示為賁門局部黏膜腺上皮中-重度異型增生,行賁門癌根治手術病理未見腫瘤組織轉移。後因吻合口瘻患者死亡。2019年12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患者束某某在外院病理報告情況;被告收治後的病理提示;被告對於替代方案的告知瑕疵,延誤處理吻合口瘻,對腸內營養關注不足情況,判令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654598.6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食管癌,診斷依據,吻合口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患者束某某因進食後上腹部悶脹不適兩月餘至被告胸外科就診。被告收治患者束某某入院時,知悉外院胃鏡顯示為賁門後壁距門齒40cm見1.0cm潰瘍,底新鮮滲血;病理提示為賁門局部黏膜腺上皮中-重度異型增生。入院診斷為賁門早癌。當月29日病程錄記載CT示賁門及胃竇壁稍增厚。
9月4日上午9時5分至11時45分,被告為患者束某某在全麻下進行了賁門癌根治手術(經上腹正中切口)。手術中探查:賁門口腫塊不明顯,局部擬有組織增厚約1.0×1.0cm大小,周圍組織無明顯侵犯,肝脾未見轉移。9月5日的病理診斷為胃賁門小彎側黏膜慢性炎伴少量腺體腸化,少量腺體輕-中度異型增生;未見腫瘤組織轉移。
術後患者束某某體溫持續在37.8℃至38℃之間(其中9月8日、9日無病程記錄)至9月12日。9月14日凌晨1時前後,患者束某某訴胸悶。被告進行了搶救。被轉至ICU(重症監護)治療。9月20日,腹部增強CT考慮吻合口瘻;經內鏡下予瘻口內放置導絲後放置鼻胃管減壓管一根,引流通暢。10月1日8時45分至10時55分,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手術。11月12日7時患者束某某死亡。
二.醫方觀點
患者束某某在被告醫院處就診是事實。但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沒有依據。不認認可鑑定意見中認為被告承擔同等到主要責任的認定。原告主張賠償的金額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患者束某某尚欠醫療費486926元,請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患者束某某在外院已經檢查出賁門局部黏膜腺上皮重度異型增生,存在手術指徵,被告以手術方式治療沒有過錯。為患者束某某進行手術的醫生系其親屬,已在病理檢查報告單的右側空白處手寫ESD,已告知了患方其他醫療方案。
患者束某某手術初期出現了較小的吻合口瘻,通常情況下患者自身的機體功能是可以逐步自愈的,故被告未進行引流手術無過錯,鑑定人以事後的角度分析問題,對被告有失公正。該吻合口瘻未能癒合,系患者自身體質原因;患者束某某胃腸功能不全,缺少動力,已形成了胃腸無力症,此情況下,再為胃腸補充營養,難以吸收,被告對於靜脈營養方式從未放棄。
三.律師意見
醫方的診斷和鑑別診斷不到位,患者的賁門癌診斷缺乏診斷依據,經術後病理證實食管癌診斷不成立。2018年8月13日患者入院前胃鏡活檢病理提示賁門局灶腺上皮中-重度異型增生,入院診斷賁門早癌,醫方在2018年9月5日術後病理診斷胃賁門小彎側黏膜慢性炎伴少量腺體腸化,少量腺體輕-中度異型增生。
此後,醫方未予修正入院診斷,且在死亡病例討論時,仍認為患者賁門癌術後吻合口瘻,瘻口遷延不愈,由惡性腫瘤術後併發症及基礎疾病等引發嚴重胸腹腔、縱隔感染,胃腸功能持續障礙,醫方出具的死亡記錄亦未對臨床診斷進行修正。
醫療告知不充分。根據病歷資料,醫方於9月3日行第二次醫患溝通時,告知目前診斷賁門早癌等,完善相關檢查,擬明日手術治療,未見醫方告知患方可替代治療方案(如ESD,藥物治療觀察,動態複查胃鏡等)及擬行手術與可替代治療方案的利弊及風險比較的醫患溝通記錄。
患者出現吻合口瘻後,相關處理不及時。術後引流不及時。根據病歷資料,患者術後於9月10日行上消化道造影檢查,結果提示吻合口細小瘻道。醫方此時未能積極剖腹探查,未能及時置管以充分引流,直到10月1日醫方為進一步明確診斷、治療腸梗阻等才行剖腹探查手術,明顯延誤。術後腸內營養支持不到位。
四.法院認為
針對患者束某某治療的可替代方案說明存在重大瑕疵。患者束某某患有糖尿病、腦梗死,基礎疾病在醫學上可能增大手術併發症,形成吻合口瘻。對此,被告術前有所預見,但在術後出現併發症後,延誤了進一步治療的時機,致使患者束某某喪失吻合口瘻治癒的機會,增加了死亡後果發生的風險,且對於患者營養評估不夠未在早期給予腸內營養,存在重大過錯。
綜合考量患者束某某在外院病理報告情況;被告收治後的病理提示;被告對於替代方案的告知瑕疵,延誤處理吻合口瘻,對腸內營養關注不足情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決
2019年12月25日法院判決,被告x大學附屬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654598.6元。
六.小結
對死亡原因的司法鑑定認為,束某某系經上腹正中切口賁門癌根治手術後並發吻合口瘻,食管氣管瘻,繼發胸腔、腹腔嚴重感染致感染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對醫療過錯的司法鑑定意見認為,根據現有資料,被告對患者束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診斷和鑑別診斷不到位,醫患溝通不充分,患者出現吻合口瘻後、相關處理不及時的過錯;與患者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為同等-主要原因。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肺癌行放射治療單次劑量過大,造成嚴重氣管和食管損傷。2.醫療糾紛:直腸癌根治手術中吻合縫合處理不當,導致患者吻合口瘻。3.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4.醫療糾紛:對腫瘤手術時出現的胰瘻處置不當,致患者病情惡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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