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療經過
2018年3月5日,原告以腰椎間盤突出症,到被告處就診。就診前原告行走便利,2018年3月5日MRI報告顯示腰顯示3/4椎間盤突出,腰3/4水平椎管狹窄。DR報告顯示骨盆未見明顯骨關節病變、L3/4椎間隙變窄,提示椎間盤病變,腰椎生理曲度反弓。2018年3月7日,全麻後進行手術,術後出現雙下肢麻木,右腳腳踝不能移動,雙下肢不能行走,一直臥床。
二.患方陳述
2018年3月26日出院時醫生告知,回家休養看情況,因在家病症仍未好轉,2018年4月16日再次入院,院方知道其有過錯,遂聯繫x醫院周某某,術中鋼釘、專家費、內固定融合器。這些費用均是院方支付的。術後沒有任何改善,反而左腳的腳踝不能移動了,加重了病情。
2018年5月14日出院後,原告病情持續惡化,原告聯繫到x醫院,在被告允許的情況下,原告當天到達x,在x進行了第三次手術,術前原告已經出現了腰椎間盤突出術後雙下肢不全癱,小腿肌肉萎縮。2018年5月22日全麻下行腰椎後路探減壓,清創,植骨內固定等。
2018年6月4日出院,建議回地方醫院做高壓氧輔助治療,2018年6月5日,原告又再次回到被告醫院就診,按照高壓氧治療,2018年7月2日辦理了出院手續。實際上一直在被告處接受高壓氧治療直至2018年8月25日出院。出院仍然是便秘嚴重、雙下肢麻木、雙下肢肌肉萎縮,兩腳不能行走藉助殘疾器具輪椅代步,生活不能自理。
三.患方觀點
原告目前的症狀,系被告手術中觸碰馬尾神經,在術中存在重大過錯。案件進入訴訟後雙方共同委託了x大學x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經鑑定被告過錯度在70%左右,原告認為,該手術是常見手術,並不複雜,術中如果手術醫生能細心操作,做好手術預判與風險評估,不至於觸碰馬尾神經,原告也不至於年僅40歲,就雙足全肌癱(肌力0級)。
現原告處於上有老下有小階段,系全家的頂梁柱。目前不能下地走路,其病痛導致了整個家庭癱瘓。被告的過錯應當按照80%認定。關於「三期」、後期治療依賴、護理依賴均出具了意見。原告認為後期依賴程度,根據建議意見應當按照20年計算。後期,原告仍然需要繼續治療,產生費用另行起訴。
四.訴訟請求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合計1619656.25元(其中,醫療費40743.86元、誤工費126068.31元、醫藥費9060元、護理費169820.64元、住院夥食補助3660元、交通費2077元、住院期間住宿費209元、殘疾賠償金41271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25991.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鑑定費14200元,合計1054546.31元,按照過錯80%計算)。定殘後護理費20年970024元,上述合計2024570.31元;二、原告保留後期治療的起訴權。
五.醫方觀點
原告按照過錯80%的比例計算賠償費用沒有依據,原告提供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為: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70%左右。答辯人認為,原告在答辯人處住院治療期間,鑑於答辯人在診療能力範圍內已經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不宜再加重答辯人的過錯比例,在70%以下即60%認定答辯人過錯參與度為妥。
六.鑑定意見
1、楊某目前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構成五級傷殘。2、楊某出院後可予以休息至評殘前一日,營養180日,護理至評殘前一日。3、楊某目前存在圓錐馬尾神經損傷症狀,雙足全肌癱,存在後續治療依賴,可遵醫囑進行後續治療,包括康復、殘疾輔助器具等,具體費用目前不能評估。4、楊某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5、x醫院對患者楊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醫療過錯行為與楊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為70%左右。
七.庭審意見
依據法律規定,楊某應當獲得醫療、誤工、護理、住院夥食補助、營養、傷殘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交通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參照鑑定意見,x醫院應對楊某腰椎間盤突出症、要椎管狹窄症治療及損害後果有關的經濟損失承擔70%的責任。
八.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判決,被告x省x縣醫院賠償原告楊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367741.07元。#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