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將動物檢疫分為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兩種。產地檢疫指對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要求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屠宰檢疫指對出場(屠宰場)的動物產品,經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屠宰場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我區牛、羊應由官方獸醫巡監和抽檢合格),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施檢疫標誌,方可出場。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2.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4.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5.養殖檔案相關 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6.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健康標準。1.待宰動物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佩戴有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畜禽標識;
《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屍體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來源:內蒙古農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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