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2021-01-09 搜豬網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有效防範非洲豬瘟,進一步規範生豬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我部對《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農業部關於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等4個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20號)中附件1《生豬產地檢疫規程》,《農業部關於印發〈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等4個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27號)中附件1《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同時廢止。

  附件:1.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2.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農業農村部

  2018年10月9日

  附件1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1.適用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含人工飼養的野豬)產地檢疫的檢疫對

  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及省內調

  運種豬的產地檢疫。

  合法捕獲的野豬的產地檢疫參照本規程執行。

  2.檢疫對象

  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

  肺疫。

  3.檢疫合格標準

  3.1來自非封鎖區或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養殖小

  區)、養殖戶。

  3.2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3.3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規定。

  3.4臨床檢查健康。

  3.5本規程規定需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6省內調運的種豬須符合種用動物健康標準;省內調運精

  — 3 —液、胚胎的,其供體動物須符合種用動物健康標準。

  4.檢疫程序

  4.1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檢疫申報後,根據

  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

  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

  理由。

  4.2查驗資料及畜禽標識

  4.2.1官方獸醫應查驗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合

  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

  等情況,確認飼養場(養殖小區)6個月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病,確

  認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省內調

  運種豬的,還應查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4.2.2 官方獸醫應查驗散養戶防疫檔案,確認生豬已按國家

  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4.2.3 官方獸醫應查驗生豬畜禽標識加施情況,確認其佩戴

  的畜禽標識與相關檔案記錄相符。

  4.3臨床檢查

  4.3.1檢查方法

  4.3.1.1 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

  主要檢查生豬群體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

  情況及排洩物狀態等。

  4.3.1.2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

  主要檢查生豬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

  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洩動作及排洩物性狀等。

  4.3.2檢查內容

  4.3.2.1 出現發熱、精神不振、食慾減退、流涎;蹄冠、蹄叉、蹄

  踵部出現水皰,水皰破裂後表面出血,形成暗紅色爛斑,感染造成

  化膿、壞死、蹄殼脫落,臥地不起;鼻盤、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現水

  皰和糜爛等症狀的,懷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現高熱、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弓腰、腿軟、行

  動緩慢;間有嘔吐,便秘腹瀉交替;可視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

  分泌物、發紺;鼻、唇、耳、下頜、四肢、腹下、外陰等多處皮膚點狀出

  血,指壓不褪色等症狀的,懷疑感染豬瘟。

  4.3.2.3 出現高熱、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嘔吐,便秘、糞

  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或腹瀉,糞便帶血;可視黏膜潮紅、發

  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共濟失

  調、步態僵直、呼吸困難或其他神經症狀;妊娠母豬流產等症狀的;

  或出現無症狀突然死亡的,懷疑感染非洲豬瘟。

  4.3.2.4出現高熱;眼結膜炎、眼瞼水腫;咳嗽、氣喘、呼吸困

  難;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膚發紺;偶見後軀無力、不能站立或共

  濟失調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4.3.2.5出現高熱稽留;嘔吐;結膜充血;糞便幹硬呈粟狀,附

  有黏液,下痢;皮膚有紅斑、疹塊,指壓褪色等症狀的,懷疑感染豬

  丹毒。

  4.3.2.6出現高熱;呼吸困難,繼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

  液;頸下咽喉部急性腫大、變紅、高熱、堅硬;腹側、耳根、四肢內側

  皮膚出現紅斑,指壓褪色等症狀的,懷疑感染豬肺疫。

  4.3.2.7咽喉、頸、肩胛、胸、腹、乳房及陰囊等局部皮膚出現

  紅腫熱痛,堅硬腫塊,繼而腫塊變冷,無痛感,最後中央壞死形成潰

  瘍;頸部、前胸出現急性紅腫,呼吸困難、咽喉變窄,窒息死亡等症

  狀的,懷疑感染炭疽。

  4.4實驗室檢測

  4.4.1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

  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範進行實驗室檢測。

  4.4.2實驗室檢測須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具有資質的

  實驗室承擔,並出具檢測報告。

  4.4.3省內調運的種豬可參照《跨省調運種用、乳用動物產地

  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檢測,並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5.檢疫結果處理

  5.1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經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照有關規

  定處理。

  5.2.1 臨床檢查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擴大抽檢

  數量並進行實驗室檢測。

  5.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

  物健康的,應按規定採取相應防疫措施。

  5.2.3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按照

  《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

  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的有關規

  定處理。

  5.2.4 病死動物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由畜主按照

  《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農醫發〔2017〕25號)規

  定處理。

  5.3生豬啟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監督畜主或承運人對

  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6.檢疫記錄

  6.1檢疫申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指導畜主填寫檢疫申

  報單。

  6.2 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

  記畜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

  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並由畜主籤名。

  6.3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附件2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1.適用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

  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屠宰檢疫。

  2.檢疫對象

  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

  肺疫、豬副傷寒、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

  病、絲蟲病、豬囊尾蚴病、旋毛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

  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4.1查證驗物。查驗入場(廠、點)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

  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詢問。了解生豬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4.3臨床檢查。檢查生豬群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

  排洩物狀態等情況。

  4.4結果處理

  4.4.1合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

  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並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

  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生豬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

  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5消毒。監督貨主在卸載後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

  消毒。

  5.檢疫申報

  5.1申報受理。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 6小時申報檢疫,填

  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後,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

  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

  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現場申報。

  6.宰前檢查

  6.1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結果處理

  6.2.1合格的,準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發現有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炭疽等疫病症狀的,限制移動,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

  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

  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和《病死及病害動物

  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農醫發〔2017〕2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豬丹毒、豬肺疫、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

  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豬副傷寒等疫病症狀的,患病豬按國家有

  關規定處理,同群豬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

  出現異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農醫發

  〔2017〕2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3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

  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範進行實驗室檢測,並出具檢測報

  告。實驗室檢測須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具有資質的實驗室

  承擔。

  6.2.2.4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

  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

  化處理技術規範》(農醫發〔2017〕2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5 確認為無礙於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生豬,視情況

  進行急宰。

  6.3監督場(廠、點)方對處理患病生豬的待宰圈、急宰間以及

  隔離圈等進行消毒。

  7.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

  號進行檢疫。

  7.1頭蹄及體表檢查

  7.1.1視檢體表的完整性、顏色,檢查有無本規程規定疫病引

  起的皮膚病變、關節腫大等。

  7.1.2觀察吻突、齒齦和蹄部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

  7.1.3放血後脫毛前,沿放血孔縱向切開下頜區,直到頜骨高

  峰區,剖開兩側下頜淋巴結,視檢有無腫大、壞死灶(紫、黑、灰、

  黃),切面是否呈磚紅色,周圍有無水腫、膠樣浸潤等。

  7.1.4剖檢兩側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2內臟檢查。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

  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脾臟、腸繫膜淋巴結有無腸炭疽。取出內

  髒後,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脾臟、胃腸、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

  結等。

  7.2.1心臟。視檢心包,切開心包膜,檢查有無變性、心包積

  液、滲出、淤血、出血、壞死等症狀。在與左縱溝平行的心臟後緣房

  室分界處縱剖心臟,檢查心內膜、心肌、血液凝固狀態、二尖瓣及有

  無虎斑心、菜花樣贅生物、寄生蟲等。

  7.2.2肺臟。視檢肺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肺實

  質有無壞死、萎陷、氣腫、水腫、淤血、膿腫、實變、結節、纖維素性滲

  出物等。剖開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

  等。必要時剖檢氣管、支氣管。

  7.2.3肝臟。視檢肝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觀察有無

  淤血、腫脹、變性、黃染、壞死、硬化、腫物、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

  寄生蟲等病變。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

  等。必要時剖檢膽管。

  7.2.4脾臟。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有無顯著

  腫脹、淤血、顏色變暗、質地變脆、壞死灶、邊緣出血性梗死、被膜隆

  起及粘連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7.2.5胃和腸。視檢胃腸漿膜,觀察大小、色澤、質地,檢查有

  無淤血、出血、壞死、膠凍樣滲出物和粘連。對腸繫膜淋巴結做長

  度不少於20釐米的弧形切口,檢查有無增大、水腫、淤血、出血、壞

  死、潰瘍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胃腸,檢查黏膜有無淤血、出血、水

  腫、壞死、潰瘍。

  7.3胴體檢查

  7.3.1整體檢查。檢查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

  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黃染、膿腫和其他

  異常等。

  7.3.2淋巴結檢查。剖開腹部底壁皮下、後肢內側、腹股溝皮

  下環附近的兩側腹股溝淺淋巴結,檢查有無淤血、水腫、出血、壞

  死、增生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髂下淋巴結及髂內

  淋巴結。

  7.3.3腰肌。沿薦椎與腰椎結合部兩側肌纖維方向切開10釐

  米左右切口,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3.4腎臟。剝離兩側腎被膜,視檢腎臟形狀、大小、色澤,觸

  檢質地,觀察有無貧血、出血、淤血、腫脹等病變。必要時縱向剖檢

  腎臟,檢查切麵皮質部有無顏色變化、出血及隆起等。

  7.4旋毛蟲檢查。取左右膈腳各30克左右,與胴體編號一致,

  撕去肌膜,感官檢查後鏡檢。

  7.5 復檢。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複查,綜合判定檢

  疫結果。

  7.6結果處理

  7.6.1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

  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誌。

  7.6.2不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

  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7.6.2.1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

  有關規定處理。

  7.6.2.2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方

  對病豬胴體及副產品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

  (農醫發〔2017〕25號)處理,對汙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

  毒,並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7.6.3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出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

  處理。

  7.7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8.檢疫記錄

  8.1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

  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8.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

  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8.3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2018年10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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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農業農村部曾在2月27日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介紹,關於養殖兩棲爬行動物,農業農村部部正在和國家林草局協商,調整完善相關的目錄和配套規定,進一步明確禁食的範圍。3月4日,禁食範圍有了初步明確,牛蛙、中華鱉(甲魚)等兩棲爬行類動物可以食用。
  • 生豬漫談系列之一:透視兩萬億產值的生豬產業鏈
    國家農業農村部在其發布的《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提到,跟生豬有關的疾病分為以下幾類:  一類豬疫病: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其中「非洲豬瘟」暫無有效預防和治療藥物,以口蹄疫防治最為重要。
  • 動物檢疫須知——檢疫類型和基本條件
    當前,我國將動物檢疫分為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