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

2021-01-10 中國·甘肅

甘政辦發〔2006〕147號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和《甘肅省完善艱苦邊 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理順收入分配關係,構建科學合理、公正公平的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體系,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關係廣大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項複雜艱巨的任務。各市州、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紮實工作,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要嚴肅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不得違反國家政策,確保改革平穩順利進行。

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進一步理順工資關係,合理拉開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工資差距。

  (二)堅持職務與級別相結合,增強級別的激勵功能,實行級別與工資等待遇適當掛鈎。

  (三)健全公務員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整工資標準,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加強工資管理,嚴格監督檢查,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二、實施範圍

  本實施意見的實施範圍為,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含2006年6月30日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其中,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

  三、職級工資制的實施

  列入實施範圍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已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並取得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一)調整基本工資結構

  公務員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表一)。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的級別由現行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附表三),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附表二)。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二)套改工資的辦法

  職務工資。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公務員的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按現任職務、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附表五)。

  現任職務,是指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正式任命的職務。

  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現任職務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大專以上畢業的工作人員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套改的級別,如低於或等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在此基礎上高套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對應的工資標準;如高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現任職務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時,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原任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為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

  公務員套改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套改的級別高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於定級的級別工資額的,可按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工資額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三)正常晉升工資的辦法

  1、晉升職務增加工資。

  公務員晉升職務後,從晉升職務的次月起執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和相應的級別工資。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以內的,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2、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增加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年度考核累計五年稱職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級別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公務員晉升職務相應晉升級別時,如晉升一個級別,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按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當年起計算;如晉升兩個級別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晉升職務變動級別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公務員按套改辦法重新確定級別後,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並達到級別工資套改表規定年限的,可從達到規定年限當年的1月1日起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其中,職務未發生變動的,須按現任職務達到上一級別規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職務達到套改確定級別規定年限;晉升職務只晉升一個級別的,須按原任職務達到晉升後級別的規定年限。按有關規定高定級別的人員,先按高定前的級別執行上述辦法,在此基礎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按上述辦法晉升級別後,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級別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所任職務最高級別後,年度考核累計五年稱職及以上,不再晉升級別,在所任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3、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從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年度考核累計兩年稱職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工資檔次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4、其他。

  公務員晉升級別相應增加級別工資時,如增資額超過下一級別一個工資檔差,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級別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如增資額不超過下一級別一個工資檔差,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當年起計算。晉升兩個以上級別時,逐級計算增資額是否超過下一級別一個工資檔差。

  公務員晉升級別和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在同一時間的,先晉升級別,再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四、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

  (一)調整機關工人基本工資結構

  技術工人仍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調整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兩項。崗位工資根據工作難易程度和工作質量確定,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三個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二個技術職務設置,分別設若干工資檔次。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根據技術水平高低確定,一個技術等級(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實行崗位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項調整為崗位工資一項(附表四)。

  (二)機關工人工資套改辦法

  1、技術工人工資套改辦法。

  技術等級工資。技術工人按考評(聘任)的技術等級(職務)執行相應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檔次按現任技術等級(職務)、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附表六)。

  現任技術等級(職務)是指技術工人按機關事業單位技術等級(職務)考評規定考評(聘任)的技術等級(職務);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是指技術工人從考評(聘任)技術等級(職務)當年起計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學徒期、熟練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術工人按現任技術等級(職務)套改的崗位工資額,如低於或等於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的崗位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現任技術等級(職務)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時,現任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與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合併計算為低一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資套改辦法。

  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檔次,按套改年限確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計算辦法與技術工人相同。

  (三)正常晉升工資辦法

  1、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從2006年7月1日起,機關工人年度考核累計兩年為合格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一檔崗位工資。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工資檔次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後,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的技術等級(職務)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如增資額超過按原技術等級(職務)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增加工資的數額,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晉升技術等級(職務)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如增資額不超過按原技術等級(職務)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增加工資的數額,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當年起計算。

  2、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後,執行新任技術等級(職務)對應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

  (四)其他

  普通工人經考核轉為技術工人後,根據本單位同等條件技術工人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工資。

  五、新錄用人員工資待遇

  (一)新錄用公務員工資待遇

  國家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分別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845元。

  試用期滿合格後,按所任職務和級別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職務工資分別執行下列職務對應的標準:初中、高中和中專畢業生按辦事員;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科員;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員;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員。級別和級別工資分別定為:初中畢業生二十七級1檔;高中、中專畢業生二十七級2檔;大學專科畢業生二十六級2檔;大學本科畢業生二十五級2檔;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級3檔;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級3檔;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級1檔。

  錄用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的中專以上畢業生試用期(見習期)即按國家規定的定級工資標準執行,試用期滿合格後,在國家規定的定級標準基礎上級別工資檔次可適當高定一至兩檔。

  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按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的工作經歷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級別,按照比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的數額確定。其中,畢業並參加工作不滿一年的,執行相應學歷的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合格後,按所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二)新參加工作工人工資待遇

  新參加工作的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別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

  1、技術工人學徒期工資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轉正執行初級工1檔,第四年定級執行初級工2檔。

  2、技工學校畢業的技術工人,第一年590元,第二年轉正定級執行初級工2檔。

  3、普通工人熟練期一年,工資為570元,第二年轉正執行普通工1檔,第三年執行普通工2檔。

  (三)截止2006年6月30日仍在試用期或學徒期、熟練期的工作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新的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

  六、完善津貼補貼制度

  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崗位津貼制度。

  (一)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

  地區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方案待國家制定後下發。

  (二)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

  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的實施意見另行制定。

  (三)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在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一管理。在清理現有各項崗位津貼的基礎上,對崗位津貼進行規範,具體方案待國家制定後執行。在此之前,經國家批准建立的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崗位津貼項目或調整崗位津貼實施範圍和標準。

  七、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對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進行調查比較,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工資調查指標列入國家統計指標體系,調查比較每年進行一次,由人事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的結果,結合國家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資標準調整的幅度,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變動等情況和工資調查比較結果確定。在工資調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八、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九、套改中有關問題

  (一)關於任職年限的問題

  1、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為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2、公務員現任職務低於原任職務的,其原任同級職務和較高職務的年限合併計算為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

  (二)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任職務套改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如現任職務低於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職務套改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執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

  (三)受行政紀律處分和受行政刑事處罰人員的工資套改問題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基礎上低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如套改級別為本職務最低級別,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工資基礎上低定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如套改級別工資低於本人學歷轉正定級工資的,執行定級工資。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機關工人,在套改的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個工資檔次,降低後的崗位工資檔次不低於本技術等級的最低檔,初級工降低後的工資檔次不低於初級工2檔。

  2、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被判處管制、拘役、勞教、緩刑的公務員,在處罰期滿或解除勞教管制、拘役後,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收回工作的,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基礎上先低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再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如套改級別為本職務最低級別,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工資基礎上低定兩個級別工資檔次,降低後的級別工資檔次不低於本級別的最低檔,如套改級別工資低於本人學歷轉正定級工資的,執行定級工資。

  被判處管制、拘役、勞教、緩刑的機關工人,在處罰期滿或解除勞教管制、拘役後,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收回工作的,在套改確定的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四個工資檔次。降低後的崗位工資檔次不低於本技術等級的最低檔,初級工降低後的工資檔次不低於初級工2檔。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問題

  1、工資關係未轉入現所在工作單位的人員,須將工資關係轉入後,再參加工資改革。

  2、此次工資制度改革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

  十、組織實施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廣大機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影響地區、部門和單位等社會收入分配格局的調整,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負起責任。要堅持國家政策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嚴格執行政策,不得擅自出臺和變通工資政策。各級紀檢、組織、監察、財政、人事、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凡違反政策規定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者責任。要切實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保證改革的平穩進行。

  十一、審批程序

  (一)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認真填寫統一印製的《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按統一格式填寫《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花名冊》(一式三份)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增資審批表》(一式四份)。省直和中央在甘受委託由地方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單位需上報實施報告,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管理處審批。

  (二)屬省委和省委組織部管理的幹部由所在單位填寫《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一式五份),經各市、州、市(州)委或省級廳(局)審核後,由上級主管單位統一以報告形式上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辦理審批手續。

  (三)各市、州審批程序自定。在本地區工資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後,由市、州人事部門將本次工資制度改革情況以工作總結方式上報省人事廳。

  十二、本實施意見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十三、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附表一:公務員職務工資標準表

  附表二:公務員級別工資標準表

  附表三: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表

  附表四:機關技術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標準表

      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標準表

  附表五:公務員級別工資套改表

  附表六:機關技術工人崗位工資套改表

              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套改表

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和《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和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二)適應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和崗位管理的要求,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加大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的傾斜力度。

  (三)建立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堅持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

  (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宏觀調控,規範分配秩序,理順分配關係。

  二、實施範圍

  (一)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範圍,限於下列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含2006年6月30日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其中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

  教育、衛生、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單位。

  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畜牧、獸醫事業單位。

  交通、海洋、地質勘查、測繪、氣象、地震事業單位。

  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地產管理、物資儲備事業單位。

  機關、團體附屬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

  列入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監管機構。

  其他事業單位。

  (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列入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範圍。

  三、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實施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一)崗位工資的實施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單位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置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設置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不同等級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員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並完成崗位聘用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暫按現執行工資對應的崗位參加套改。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一至四級崗位工資標準,其中執行一級崗位工資標準的人員,需經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五至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助理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一至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在本次套改中,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員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待完成規範的崗位設置並按規定核准後,專業技術人員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部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部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三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高級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一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三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初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進行管理。省上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各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和省上的實施意見,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具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二)薪級工資的實施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附表一至三)。對不同崗位規定不同的起點薪級。

  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結合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大專以上畢業的工作人員,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分配製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是指從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任職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按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並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低等級的崗位,這次套改可將原聘崗位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按套改辦法確定的薪級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標準。

  (三)績效工資的實施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

  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省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績效工資分配的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範的分配程序和要求,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分配應以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合理拉開差距。

  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取消現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將一個月基本工資的額度以及地區附加津貼納入績效工資。

  (四)津貼補貼的實施

  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分為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方案另行制定。

  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對在事業單位苦、髒、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規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明確調整和新建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條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標準。

  四、工資分類管理的實施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其功能、職責和資源配置等不同情況,實行工資分類管理。基本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準,績效工資根據單位類型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在事業單位新的分類辦法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出臺前,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工作人員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核定;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可分別高出一定幅度。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應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事業單位,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

  五、正常調整工資辦法

  (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並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

  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

  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

  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三)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部署,具體方案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四)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

  六、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一)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經批准,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

  2、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

  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5、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製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繫,規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並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七、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

  (一)建立工資分級管理體制

  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政策和工資標準,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合理調控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和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國家調控範圍,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設立專門帳簿進行核算管理。事業單位發放給工作人員的收入一律納入專門帳簿核算,不得帳外列支。事業單位要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工資銀行帳戶,工資支付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

  (四)嚴肅收入分配紀律

  新的收入分配製度入軌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一律不得在國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變相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管理權限和職能,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政出多門、資金渠道混亂的現象,維護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八、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

  (一)各類學校畢業的新參加工作的人員

  國家規定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初期)工資標準分別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845元。

  見習期(初期)工資執行期滿後,上述人員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未明確崗位的,暫按下列崗位對應:

  專業技術人員,初、高中、中專、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13級崗位工資標準,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12級崗位工資標準;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10級崗位工資標準。

  管理人員,初、高中、中專、大專畢業生執行10級崗位工資標準,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崗位工資標準;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8級崗位工資標準。

  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初中畢業生執行1級薪級工資標準,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準,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準,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11級薪級工資標準,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14級薪級工資標準。

  錄用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的中專以上畢業生見習期(初期)即按國家規定的定級工資標準執行,見習期(初期)滿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二)新聘用工人工資待遇

  新聘用的工人,仍分別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

  1、技術工人學徒期工資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轉正後執行五級崗位和2級薪級工資標準;第四年定級後,執行五級崗位和3級薪級工資標準。

  2、技工學校畢業的技術工人,第一年執行590元,第二年定級後,執行五級崗位和3級薪級工資標準。

  3、普通工人熟練期一年,工資為570元,第二年轉正後,執行崗位工資540元和1級薪級工資標準,第三年定級後,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準。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仍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新的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

  (四)其他新聘用人員,已明確崗位的,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未明確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資待遇。

  九、部分行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

  地質、測繪、交通、海洋、水產、民航等行業事業單位中野外、水上作業工作人員以及飛行人員的工資標準另行制定。

  體育運動員仍實行體育津貼獎金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相關政策

  (一)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二)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如現聘崗位低於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三)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運動員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

  (四)這次套改增資,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統一按30%計算。單位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後按絕對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並暫按原來的分配辦法繼續發放。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出臺後,按新的分配辦法執行;部分特殊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後暫按絕對額予以保留,今後逐步納入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五)事業單位未聘及緩籤聘用合同人員參加此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按原職務對應的崗位套改,套改後工資由單位記載,其待遇按現行辦法發放。

  (六)受行政紀律處分和受行政刑事處罰人員的工資套改問題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過行政紀律處分的,原則上按新聘崗位套改工資。其中,受降職處分的,薪級工資低定1級;受撤職處分的,薪級工資低定2級;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薪級工資低定3級。

  2、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被判處管制、拘役、勞教、緩刑人員,在處罰期滿或解除勞教管制、拘役後,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被事業單位聘用後,崗位工資按現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低定4級。

  降低後的薪級工資低於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工作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由批准的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並按主要任職崗位確定工資。

  十一、經費來源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

  十二、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係到廣大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負起責任,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嚴肅工作紀律。各級紀檢、組織、監察、財政、人事、審計等部門共同做好管理和監督工作,凡違反政策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者責任。同時,要切實做好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改革平穩實施。

  我省事業單位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少數部門除外)所屬在甘的事業單位,由我省統一組織實施。

  十三、審批程序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認真填寫統一印製的《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按統一格式填寫《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花名冊》(一式三份)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增資審批表》(一式四份)。省直和中央在甘受委託由地方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單位需上報實施報告,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管理處審批。

  (二)屬省委和省委組織部管理的幹部由所在單位填寫《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一式五份),經各市、州、市(州)委或省級廳(局)審核後,由上級主管單位統一以報告形式上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辦理審批手續。

  (三)各市、州審批程序自定。在本地區工資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後,由市、州人事部門將本次工資制度改革情況以工作總結方式上報省人事廳。

  十四、本實施意見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十五、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附表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

  附表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

  附表三:事業單位工人基本工資標準表

  附表四: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薪級工資套改表

  附表五: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薪級工資套改表

  附表六: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薪級工資套改表

      事業單位普通工人薪級工資套改表

甘肅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意見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範圍和類別

  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和類別,是由國家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依據自然地理環境和人文社會發展兩方面指標建立的評估指標體系量化評估,結合政策性因素,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確定的。列入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由低到高依次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六類。

  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批准我省有83個縣區市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範圍。其中,一類區14個、二類區40個、三類區18個、四類區9個、五類區2個。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和類別名單(見附表一),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執行。

  二、調整津貼標準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調整為:一類區月人均70元,二類區月人均130元,三類區月人均230元,四類區月人均400元,五類區月人均680元,六類區月人均1000元。在各類區平均標準內,不同職務(崗位)人員適當拉開差距。其中,一類區每月65元至130元,二類區每月120元至240元,三類區每月215元至380元,四類區每月370元至680元,五類區每月640元至1050元,六類區每月950元至1400元(見附表二、三)。

  三、經費來源

  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

  四、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五、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根據評估結果需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和類別的,從調整的次月起執行。新列入範圍或類別發生變化的,按新確定類別的津貼標準執行;調整出範圍的,停止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  列入範圍的縣區市,行政區劃發生變更後,由省人事廳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重新評估確定。

  (三)2006年7月1日以後離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本人單位所在縣區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增加離退休(退職)費。其中,離休人員按當地同職務在職人員的津貼標準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當地同職務在職人員的津貼標準的85%增加退休費(見附表四、五);退職人員按當地同職務在職人員津貼標準的60%增加退職生活費。

  2006年6月30日以前離退休的人員,已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中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規定增加離退休費、且單位所在縣區市仍在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內的,按調整後類別的津貼標準和上述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計算離退休費;2006年6月30日以前按《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職的人員,按上述規定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單位所在縣區市被調整出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或異地安置地不屬於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的,從次月起停止執行按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增加的離退休(退職)費;如果單位所在縣區市類別發生變化的,按調整後類別的津貼標準重新計算離退休(退職)費。

  (四)工作人員調入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區市或在不同類別的縣區市間調動,從調入的次月起執行調入縣區市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職務變動人員,從職務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任職務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調離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區市,從調離的次月起停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五)受單位派遣,到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區市工作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期間可執行工作所在縣區市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

  (六)中央、省、市州駐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縣區市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單位所在縣區市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執行。

  (七)列入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的縣區市,原保留的經國家批准的工資區類別補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從本實施意見執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六、審批程序

  省直及中央在甘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填寫《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花名冊》和《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增資審批表》。經主管廳(局)審核後,報省人事廳核批增資額。

  各市州的審批程序自定。

  七、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附表一:甘肅省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和類別名單

  附表二:甘肅省機關工作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表

  附表三: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表

  附表四:甘肅省機關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表

  附表五:甘肅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表

  附表一:

甘肅省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和類別名單(共83個縣區市)

  一類區(14個)

  蘭州市:紅古區

  白銀市:白銀區

  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

  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合水縣、正寧縣、寧縣

  平涼市:崆峒區、涇川縣、靈臺縣、崇信縣、華亭縣

  二類區(40個)

  蘭州市:永登縣、皋蘭縣、榆中縣

  嘉峪關市

  金昌市:金川區、永昌縣

  白銀市:平川區、靖遠縣、會寧縣、景泰縣

  天水市:清水縣、秦安縣、甘谷縣、武山縣

  武威市:涼州區

  酒泉市: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

  張掖市:甘州區、臨澤縣、高臺縣、山丹縣

  定西市:安定區、通渭縣、臨洮縣、漳縣、岷縣、渭源縣、隴西縣

  隴南市:武都區、成縣、宕昌縣、康縣、文縣、西和縣、禮縣、兩當縣、徽縣

  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永靖縣

  三類區(18個)

  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武威市:民勤縣、古浪縣

  酒泉市:金塔縣、瓜州縣

  張掖市:民樂縣

  慶陽市:環縣、華池縣、鎮原縣

  平涼市:莊浪縣、靜寧縣

  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縣、康樂縣、廣河縣、和政縣

  甘南藏族自治州:臨潭縣、舟曲縣、迭部縣

  四類區(9個)

  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縣

  酒泉市: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臨夏回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卓尼縣、夏河縣

  五類區(2個)

  甘南藏族自治州:瑪曲縣、碌曲縣

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

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人事部、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和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從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1、行政管理人員:縣處級正職670元,縣處級副職490元,鄉科級及以下35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99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及以下職務350元。

  (二)退休人員

  1、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

  3、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

  4、建國前參加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退休工人275元。

  5、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職的人員,增加退職生活費160元。

  二、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崗位)工資和級別(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退休費計發基數

  公務員: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機關技術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

  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退休費計發比例

  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公務員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3、艱苦地區、高海拔地區、三線艱苦地區、有特殊貢獻的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退職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5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6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資的70%計發。

  三、其他有關政策

  (一)離退休人員按計發離退休費的相應職務增加離退休費。

  (二)本次工資制度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在國家統一為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準時,離休人員相應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退休費。

  四、審批程序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統一填寫《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審批表》,按離退休人員隸屬關係審批。

  五、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六、本實施意見由甘肅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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