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禁毒執法現狀及國際合作 (編譯)
王 嬌,普豔梅
(雲南警官學院,雲南·昆明 650223)
【編者按】本期「外警研究」欄目集中關注外國警務。對外國警務的研究涉及國外警察體制、隊伍管理、政策法規,教學理論以及形勢政策等方面的內容。雲南警官學院自2002年開始,受國家禁毒委。公安部、商務部、雲南省禁毒委、雲南省公安廳委託承辦外警培訓,2002-2010年,共培訓了32期839人次,學員來自緬甸、寮國、柬埔寨、蒙古、斯裡蘭卡、越南、菲律賓、孟加拉、尼泊爾、東帝汶、約旦、黎巴嫩、巴勒斯坦、葉門、印度尼西亞、阿富汗、泰國、吉爾吉斯斯坦等共19個國家。受訓的學員均為各國政府官員或警官,其中大多數為禁毒領域官員,雲南警官學院外警培訓為國際禁毒合作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學院於2010年底組建了外警教研中心,這為外警研究提供了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俗話說得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希望借這個欄目推動學界關注外國警務,借鑑國外警務先進的經驗推動國內警務的和諧發展。
內容摘要:緬甸政府堅信最大限度的打擊和根除毒品是本民族的責任。政府為降低毒品威脅,加大執法力度,減少毒品產量。同時也充分認識到在打擊和根除毒品這一問題上,單靠一個國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須加強和國際社會的合作,尤其是與周邊鄰國的合作。
關鍵詞:緬甸;禁毒執法;國際合作
自緬甸聯邦1948年獨立以來,歷屆政府都與毒品進行著不懈的鬥爭。政府充分認識到了麻醉藥品對人類所構成的威脅和消除這一威脅的緊迫性。因此,政府高層全力關注毒品問題並給予優先權制定一致的政策以打擊這種威脅。政府決心加大措施力度以達到剷除罌粟生產、替代種植髮展該國鴉片生產地區經濟的最終目標。
一、法律制度
自1963年6月29日起,緬甸已成為聯合國《麻醉品單一公約》的正式成員國。1974年,緬甸政府通過了《麻醉品及危險藥物控制法》,提供了一個涉及範圍廣闊的法律制度。1975年,緬甸藥品濫用控制委員會成立,緬甸內政部部長任命為主席。目前,緬甸邊境區域進展和民族發展事務部部長以及外交部部長任命為副主席,委員會的成員由其他相關部門的副部長組成,警察部隊總長任命為委員會秘書。
1993年1月27日,緬甸通過新法案《麻醉品和精神藥物控制法》,鞏固了該法律制度。該法案不僅為破壞麻醉品的植株、沒收種植工具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銷售非法藥物和精神藥物獲得非法收入的洗錢行為,予以嚴厲懲罰。並且,慣犯和有前科的人,如果有良好的表現,依照該法案會獲得獎勵。同時,有前科的人如果再犯相同的罪行,可能就要受到極其嚴厲的懲罰。在一定條件下,該法案允許對違法者執行死刑。法案還要求吸毒人員自動到國家相關機構登記,獲得治療,並戒掉毒癮。為了促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控制法》的有效實施,《對管制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管法》的相關條例於2004年6月1日通過。
為了擁護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緬甸於2002年6月17日頒布了《洗錢控制法》,相關條例於2003年12月5日通過。為了採取更有效的措施,2004年11月2日又通過了《洗錢控制法修訂案》。2004年4月28日緬甸通過了《刑事互助法》,並於同年10月14日通過了該法案的相關條例。緬甸也是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和《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議定書修正的麻醉品單一公約》的籤署國。
二、罌粟種植及鴉片生產
(一)罌粟種植。緬甸是該區域內最大的鴉片種植國,但其種植面積在1998年至2009年間,已從130300公頃降低到31700公頃。2000年到2006年間也呈下降趨勢,從105000公頃下降到21500公頃。但隨後出現上升趨勢,2007年種植27700公頃,2008年持續增長到28500公頃,2009年上升到31700公頃。
(二)鴉片生產。2009年,緬甸鴉片生產潛在的總量是330噸,與2008年410噸相比,下降了19.5%。近年來,鴉片生產呈持續下降趨勢,從1998年的1303噸下降到2005年的312噸。然而,2006年下降到215噸之後,產量有所回升。2007年上升到460噸,2008年達410噸。鴉片生產總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產量降低。
三、禁毒執法
(一)剷除罌粟場。2007—2008年,政府剷除了罌粟場4839.94公頃;2008—2009年,剷除了4087.68公頃。2009—2010年,在當地民眾的參與下,執法機構在鴉片種植季節剷除鴉片種植地7856.65公頃。
(二)繳獲鴉片和海洛因。由於罌粟種植地和海洛因秘密加工廠設在與中國、寮國、泰國接壤的邊境地區,生產出的毒品大部分被直接販賣到國際市場上。因此,可以推斷出下列被繳獲的毒品是銷往國內市場的。然而,也有可能一部分毒品在銷往印度、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途中被繳獲。這些被繳獲的毒品75%來自撣邦特區,其餘的來自其他特區和地區。
(三)大麻。大麻主要非法種植在緬甸中部和南部的勃固省,克倫邦和德林達依部地區。大麻只在國內市場販賣,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大麻被非法出口的情報。2007年繳獲大麻104千克,2008年繳獲170千克,2009年繳獲284千克,2010年前期繳獲61.3439千克。
(四)苯丙胺類興奮劑 (ATS)。在緬甸,精神藥物的濫用僅限於鎮靜劑,對藥物的選擇集中在鴉片和其衍生物上。雖然甲基苯丙胺這一嚴重的毒品問題已經持續數十年,但1996年以前,對於緬甸來說還是一個新名詞。1994年到1995年期間,通過與鄰國分享在邊境非法販賣麻黃鹼和製造甲基苯丙胺藥片的信息和情報後,政府繳獲了數百萬片的興奮劑。繳獲的地點主要是緬中邊境的撣邦特區和運往泰國市場的途中。
(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控制。緬甸不是發達的工業國家,因此不生產諸如乙酸酐和麻黃鹼這類易製毒化學品,而它們分別是生產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基本原料。據調查,易製毒化學品的湧入主要是從周邊的國家非法販運入境,主要在緬甸東北部和東部邊境實施控制措施。20世紀90年代以前,易製毒化學品也會從印度邊境非法販運到緬甸。但在1997年之前,還沒有大規模的控制措施。從1998年起,每0年都會出臺嚴厲的措施控制印度邊境易製毒化學品和麻黃鹼走私。下表顯示了1997年到2010年三月繳獲毒品的情況。
由於易製毒化學品在毒品加工中的重要作用,1998年在藥品濫用控制委員會之下成立了化學品前體管制小組委員會,來控制和監視這些化學品在化工用途和醫學用途方面的合法進口及分銷。在緬甸,有兩種化學品屬於管制化學品,包括黃樟素。
(六)緝獲氯胺酮。儘管前些年並未緝獲氯胺酮,但2009年緝獲的1532單位的氯胺酮注射液說明了氯胺酮在緬甸的濫用。
(七)沒收財產。根據《麻醉品和精神藥物控制法》,1993年到2009年期間,從涉毒案件中沒收來的財產金額達59億緬元。2009年,在73起涉毒案件中,沒收的財產金額超過了十四億八千六百萬。
(八)涉毒案件和販毒人員。2009年,在2548起涉毒案件中,執法機構逮捕了3844名販毒人員 (3163名男性和681名女性)。2009年,緝獲麻醉藥品的情況為:1月22日,仰光,緝獲海洛因118.4千克 (320塊);1月25日,仰光,緝獲海洛因29.4千克 (84塊);2月7日,Tantyan(丹煙),緝獲海洛因16千克,鴉片7.6千克;3月7日,緬泰邊境Tachileik(大其力),緝獲甲基苯丙胺2萬粒;4月22日,撣邦北部Kyaukme(覺眉),緝獲海洛因4.8千克;4月23日,東撣邦Kyaington(景棟),緝獲冰毒114千克;7月9日,曼德勒省Leway(樂威),緝獲麻黃鹼138千克;7月11日,撣邦東部Tachileik(大其力),緝獲海洛因761.95千克,甲基苯丙胺34萬粒;8月24日,Tachileik(大其力),緝獲海洛因57.4千克,甲基苯丙胺290萬粒,冰毒10千克;9月11日,Tachileik(大其力),甲基苯丙胺160萬片;9月29日,曼德勒,緝獲鴉片粉222.9千克;8月11日至9月20日,執法機構緝獲1180萬片,1373千克麻黃鹼及其工具。
(九)毒品銷毀儀式。2009年,在緬甸各地共舉行了5次毒品銷毀儀式。集中銷毀毒品68次,其中20次在仰光,48次在邊境地區。
四、國際合作
(一)區域合作
與聯合國大會—毒品特別會議的決議相一致,緬甸在國際、區域和次區域各方面採取了合作措施,積極從事下列區域合作:1993年,緬甸、中國、柬埔寨、泰國、寮國、越南與聯合國禁毒署籤署《禁毒諒解備忘錄》,得到技術上和財政上的援助;參與東協高級官員在毒品問題上的合作;參與東協和中國禁毒合作行動計劃;選派亞洲和太平洋地區麻醉和執法機構負責官員。
(二)雙邊合作
與多國籤署了雙邊合作協議來控制毒品販運和濫用。籤訂時間:印度為1993年3月30日;孟加拉國為1994年3月12日;越南為1995年3月12日;俄羅斯聯邦為1997年1月;寮國為1997年3月29日;菲律賓為1997年10月15日;中國為2001年6月20日;泰國為2001年1月21日。
(三)跨境執法合作
1.緬甸與泰國。1998年4月10日,在泰國清邁召開了兩國的第一次跨境執法合作會議,到目前為止,雙方已經輪流召開了14次會議。2009年9月23日至24日,在泰國華欣召開了第十三次會議。在緬泰跨境執法合作中,最有意義的事件是:泰國逃犯李雲清在保釋期間逃亡,被緬甸當局於1997年5月17日抓獲並移交給泰國當局。此後,緬甸當局多次把泰國涉毒人員移交給泰國當局,2004年移交了2人,2005年1人,2006年1人。泰國當局也於2005年和2008年分別移交了一名犯罪分子給緬甸當局。此外,兩國還開展了多次邊境地區聯合行動和執法。
2.緬甸與中國。緬甸與中國雙邊的跨境執法合作會議始於2001年。第七屆會議在中國雲南省騰衝縣舉行。合作以來,緬甸當局向中國共移交了64名中國籍涉毒人員,其中包括臭名昭著的毒梟湯召玲等人,中方也移交給緬甸當局10名涉毒人員,很好地體現了雙方執法機構之間的密切合作和成效。2005年9月10日,在緬甸和中國警方的聯合行動中,成功地在緬甸撣邦東部收繳了496公斤海洛因。
3.緬甸與印度。1993年3月30日,緬甸與印度籤署了毒品控制合作協議。之後,雙邊每半年交替舉行一次跨境執法會議。2001年9月11日,第九次跨境執法會議在緬甸卡雷舉行。2004年2月17日至18日,第五屆高級官員會議在印度加爾各答舉行。此外,在2001年至2009年期間,雙邊已舉辦了48次地方級別官員會議。
結論
緬甸政府堅信最大限度的打擊和根除毒品是本民族的責任。政府為降低毒品威脅,一方面加大執法力度,另一方面減少毒品產量。在國家元首的指導方針下,在全國人民的努力下,緬甸制定了兩個策略、三種戰術,充分利用本國自然資源,堅定不移地開展和實施消除毒品的15年計劃 (1999年至2014年)。同時,政府也充分認識到在打擊和根除毒品這一問題上,單靠一個國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須加強和國際社會的合作,尤其是與周邊鄰國的合作。
參考文獻:
本文來源於緬甸內政部辦公室副主任Mr.Wai Zin Tun參加「2010年亞洲禁毒研修班」提交的該國禁毒報告。
(責任編輯 蔣凌燕)
On Law Enforce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Myanmar
Wang Jiao,Pu Yanmei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
Abstract:Myanmar government firmly believes that severest crack-down and elimination of illicit drugs is the whole nation's task.For reducing threat brought by drugs,the government has intensified law enforcement against drugs.Meanwhile,it has realized that the ultimate goal of drugs eradication cannot be achieved without other countries'evolvement So it's being important to cooperate with foreign countries,especially neighboring countries.
Key words:Myanmar;Drug Law Enforcement;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圖分類號:D66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6057(2011)01-64-05
收稿日期:2010-01-04
作者簡介:王 嬌 (1981-),女,雲南保山人,雲南師範大學漢語國際教育碩士生,雲南警官學院外警教研中心講師,研究方向:英語、對外漢語等。
普豔梅 (1979-),女,雲南峨山人,雲南警官學院外警教研中心助教,研究方向:緬甸語、亞非語言文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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