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車撞上障礙物 省高管局被判賠償10萬餘元

2020-12-03 湖南在線

撞上障礙物,判高管局擔責80%

因前車腳踏板脫落,致後面一車輛嚴重受損;法院終審判決省高管局賠償10萬餘元

記者劉雙實習生孫霜陳曦琳長沙報導

假如在高速上行車,突然發現前方不明障礙物,結果來不及避讓,直接撞了上去,導致汽車受損嚴重,那能不能索賠?

袁先生因此狀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高管局」),索賠車輛損失、道路施救費等共計137147元。一審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他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長沙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省高管局應該承擔80%的責任。

起訴省高管局,一審被駁回

去年5月23日凌晨1:45,袁先生駕車通過ETC電子系統繳費進入高速公路,在由東往西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1202KM+200M處時,與路面一障礙物發生碰撞。

「是因為前車駕駛室的雙層腳踏板遺落在路面上。」袁先生介紹,當時是凌晨,路面有點小雨,車輛行駛速度也比較快,雖然視野開闊,但障礙物與路面的顏色很接近,難分辨。隨後,他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鑑定,結論為:該車損失價值114960元,標的貶值損失為12145元。

袁先生認為,省高管局因為收取了通行費,便與自己形成了有償使用公路的服務合同關係。那麼,省高管局就應及時排查和清除公路障礙,確保通行安全。而此次事故的發生,與其失職失責的行為有關。於是,他將省高管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事故損失共計137147元。

去年10月,該案在長沙市開福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袁先生雖然與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形成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務合同,但涉案路段由邵陽管理處管理運營,並提供路段養護服務。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袁先生與省高管局不存在合同關係,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袁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終審判決,省高管局需擔責

近日,長沙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是服務合同糾紛,雙方雖未籤訂書面合同,但是自袁先生駕車通過ETC收費通道進入高速公路開始,雙方之間在事實上即成立服務合同關係。

本案中,涉案事故的發生一方面是因為高速公路上遺留有前車脫落的障礙物,另一方面也因為駕駛人袁先生未足夠小心駕駛避讓障礙物。

因此,從履行合同義務的角度,雙方均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判決袁先生承擔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37147元的20%,省高管局承擔經濟損失的80%,即109717.6元。

庭審交鋒

合同性質: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在長沙市中院庭審時,袁先生認為,他與省高管局存在服務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於自己車輛從高速公路收費入口ETC通道讀卡完畢之時,一直到車輛從高速公路出口交費後才履行完畢。因此雙方之間成立的是民事服務合同。

對此,省高管局提出自己是事業單位,屬行政管理部門,收取通行費屬於行政事業收費,行使的是法定收費職能。因此,與袁先生是行政合同,不由民事法律調整。

責任主體:是省高管局,還是邵陽管理處

省高管局認為,自己由財政全額負擔,所收通行費也全部上繳省財政。按照省交通運輸廳的文件,涉案事故路段由省高管局邵陽管理處負責管理養護,該管理處是獨立事業法人,即使要承擔責任,也不是由省高管局承擔。

但袁先生對此提出了異議。他辯稱,省高管局對下屬各管理處關於路政管理、養護工作等事項的內部分工,不能成為與袁先生之間服務合同關係相對人的認定依據。而且,收取通行費的單位是省高管局,「車輛通行費發票上的印章就是識別收款人主體的最直接有效依據。」因此,他提出,省高管局開具通行費發票,是適格的責任主體。

省高管局是否應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鐵塊,也就是造成事故的障礙物,是高速公路承認的,掉在路面上與我車輛的損壞是存在直接關係的,所以省高管局沒有盡到保障路面安全暢通的職責。」法庭上,袁先生說。

對此,省高管局提出,平時對高速公路進行了日常的保潔和巡視,並沒有所謂的「失職失責」。

「不是說你一天巡查一兩次,再發生什麼事就不管了,應該要保持道路的暢通無阻,如果不能做到,說明你的服務是有瑕疵的。」袁先生的代理律師提出。

對此,省高管局也辯稱,24小時巡視、保持高速上沒有障礙物,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財力上來講都是不合理的。「我們已經盡到了作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而且省高管局與本案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不是承擔本案法律後果的主體。」省高管局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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