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開發商因一樁不具備執行條件的官司,先後被凍結資金3次

2021-01-08 騰訊網

「一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官司,在法院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後,區、市兩級法院都明確表示案件不具備執行條件,暫不執行,為何自己公司的資金先後被區法院凍結了3次,最後一次被凍結的370餘萬元至今近一年了,仍遲遲得不到解凍?」。

說起公司資金被法院凍結的經歷,巴中興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合投資)總經理田旭文感到很困惑和不解。

關於整件事情還得從8年前的一起建設工程說起。

2012年11月7日,興合投資作為發包人與四川三一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一建司)籤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三一建司承建巴中市望王山城市綜合體市政道路工程,工程為路基、路面、照明、綠化等。

王某承包施工的道路(圖片來源:邱澤相/攝)

「我們公司是2012年進入巴中做房地產開發,是當年巴中市政府的重點招商引資企業,該工程是以BT模式建設」,田旭文表示。

田旭文向界面四川介紹到,合同籤訂後,該工程又經歷了兩次分包。第一次是三一建司與李某平訂立了《建築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約定三一建司將巴中市望王山接待中心及配地片區道路工程,以內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給李某平。

第二次,李某平又以三一建司名義與王某訂立了《巴中市望王山接待中心及配地片區道路工程1#道路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將巴中市望王山接待中心及配地片區道路工程1#路道路工程承包給王某,承包範圍實行工程總承包,包括擋土牆、樁基、路基、路面、人行道、管網等施工中包含的工程內容;合同價款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確定實際付款金額;按工程總造價的15%收取工程管理費,工程最終造價以雙方辦理工程結算並最終審計的價款為準。

「問題就出在王某所承包的工程部分」,田旭文告訴界面四川,王某在工程結束後,於2015年2月5日與李某平籤訂了一份蓋有三一建司興合大道項目部印章的《結算協議》,協議約定雙方的結算總價為810餘萬元,扣除支取的款項後,王某尚有540餘萬元沒有得到結算,所以王某以原告的身份於2019年1月向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巴州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判決發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向原告王某承擔清償責任。

2019年1月21日巴州區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與被告三一建司、興合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於2019年4月3日作出判決。

巴州區法院判決興合投資承擔清償責任(圖片來源:判決書截圖)

界面四川在梳理判決書後發現,巴州區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被告興合投資與被告三一建司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三一建司將承包的工程中部分分包給不具有建築施工企業的承包資質的原告王某,構成違法分包,認定被告三一建司與原告王某訂立的《施工合同》無效。

雖然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巴州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認定原告王某有權主張向被告三一建司支付工程價款。

判決書中表明,案涉工程因為沒有取得審計結論,所以原告王某與李文平所籤訂的《結算協議》不作為雙方的最終結算依據,但應當作原告王某與被告三一建司之間已完工程量的審核,作為支付進度款的依據,故被告三一建司應當支付原告75%的工程進度款。

巴州區法院認定,工程進度款為610餘萬元,扣除已支付款項及管理費後,被告三一建司仍應當向原告王某支付330餘萬元。

最終巴州區法院判決:一、被告三一建司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款330餘萬元;二、被告興合投資在欠付被告三一建司工程款範圍內對第一項債務,向原告王某承擔清償責任。

區、市兩級法院明確不具備執行條件,帳戶仍被執行凍結。

「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後,我們公司在銀行的帳戶先後三次被巴州區法院凍結,第一次凍結了在一家銀行的140餘萬元,第二次又凍結了另外一家銀行的370餘萬元」,田旭文告訴界面四川,當發現兩個銀行的帳戶被法院凍結後,他們公司便向巴州區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巴州區法院在審查了我們的執行異議申請後,作出了執行裁定,並解凍了公司被凍結的資金」。

「三一建司在報審的資料中明確承建工程總價為9800餘萬元,而我們已經向三一建司支付了8600餘萬元,審計結論尚未出,我們是否還欠付三一建司工程款,以及欠付多少都沒有明確的結論」田旭文說。

界面四川發現,在執行裁定書中,巴州區法院認為:雖然判決興合投資在欠付三一建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給付責任,但無具體的給付金額或具體的資金計算標準;該項判決沒有明確的給付內容,不具備執行條件,本院暫不執行。

巴州區法院認定該案不具備執行條件,暫不執行(圖片來源:裁定書截圖)

最終巴州區法院在2020年1月8日作出裁定:一、中止巴州區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731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二項「由被告興合投資在欠付被告三一建司工程款範圍內對上述第一項債務向原告王某承擔清償責任」的執行;二、中止巴州區法院裁定對被執行人興合投資在某銀行內現金140元萬元的執行。

巴州區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圖片來源:裁定書截圖)

「巴州區法院在2020年1月8日作出的裁定書中就明確了該案不具備執行條件,暫不執行,也中止了判決書第二項的執行,為什麼在2020年3月11日又凍結了興合投資在另外一家銀行的370餘萬元?」興合投資的律師龐某向界面四川表達了他的疑問,「既然巴州區法院在2020年1月份認定了該案不具備執行條件,暫不執行,前面兩次被銀行凍結的資金都已解凍,為什麼在3月份又開始執行凍結,3月份的時候該案是否已經具備了執行條件?」

龐某告訴界面四川,巴州區法院作出裁定後,原告王某不服,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院)提請了複議,中院在2020年4月17日作出裁定,駁回了王某的複議申請,維持巴州區法院的執行裁定。「中院在4月份維持了巴州區法院的執行裁定,為什麼巴州區法院仍然不將興合投資所凍結資金解凍?」。

中院維持巴州區執行裁定(圖片來源:裁定書截圖)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不具備執行條件的原因是,案涉工程最終價款一直處於審計狀態,然而截止目前並沒有最終的審計結論。

就龐某的兩個疑問,界面四川採訪了巴州區法院副院長楊蓉,但楊蓉並未正面回答。

「法院的生效判決必須要得到執行,暫不執行並不代表不執行」楊蓉向界面四川表示,查、扣、凍是法院的執行措施,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應該將凍結的資金扣劃到法院帳戶,但該案因為工程最終價款還處於審計狀態,所以法院只是將資金暫時凍結,並沒有進行扣劃。

新聞延伸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才能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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