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一輩子種田,我也非常願意、有信心這樣種田、養豬,因為這是一份體面的職業。」這是松江區泖港鎮腰涇村家庭農場經營者李春風的感言。
2007年,李春風的父親作為第一批家庭農場經營者承包了117畝土地。第二年,李春風辭去企業工作,幫助父親打理農場。如今,他家承包的土地增至400多畝,出欄生豬1500多頭,發展成為「種糧+養豬」的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經營者李春風在田間操作農機。
像李春風一樣的家庭農場經營者,在上海有4000多戶。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上海共有家庭農場4347戶,其中從事糧食生產的家庭農場4110戶,戶均水稻種植面積144.6畝,總面積59.4萬畝,佔全市水稻種植面積的一半。
11月底,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表決通過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這是全國首部針對家庭農場的創製性立法。
上海為什麼要為4000多戶「家庭農場」立一部法?
解答「誰來種」「怎麼種」
作為土地肥沃、飯稻羹魚的「魚米之鄉」,松江也曾經歷過農業黯淡的歲月。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發展,農業一度變成兼業的產業。上世紀90年代,松江工業發展很快,很多村民外出打工,兼種著三五畝田。家家都有地,戶戶小而全,但農業生產力卻大大倒退。打工的農民不在乎農田那些微不足道的收入,有的村民乾脆把地租給外地人種,外地人追求的是短期經濟利益,化肥飄飄,農藥澆澆,很多田地荒了,土地板結了。
怎麼辦?經過數年探索,松江提出土地要向種田能手集中,要讓願意搞農業的人出來搞農業。2007年,松江區結合當地實際,興辦糧食生產家庭農場。李春風的父親是第一批家庭農場經營者。
從世界範圍看,美國、日本、德國的家庭農場有著百餘年歷史,是非常有生命力的經營主體。但在中國,這還是新鮮事物。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主任委員孫雷說,我國人多地少矛盾突出,人均耕地1.4畝,戶均耕地規模僅相當於歐盟的1/40、美國的1/400。這樣的資源稟賦決定了我們不可能都像歐美那樣搞大規模農業、大機械作業。所以,松江興起的家庭農場規模適度,符合中國國情。
只有讓農民種自己的地、打自己的糧,他們才會盡心盡力。這些年來,家庭農場在全市推廣,經營方式不斷創新、規模不斷擴大、效益不斷提高,成為上海市現代農業發展和促進鄉村振興的新型經營主體。一批像李春風這樣的家庭農場經營者在田間地頭譜寫新時代農業之歌,土壤肥沃了,稻穀飄香,生態好了,蛙聲一片。
「作為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應該有獨立明確的法律地位。」松江區農委原主任封堅強的建議代表了這部分群體的心聲。
「事實上,立這部法就是來解答『誰來種地』『怎麼種地』的問題。」孫雷說,上海是探索發展家庭農場最早的地區之一,也試圖從立法上率先給這個經營主體以法律地位。
家庭農場經營者由此有了法律「定義」,《條例》明確,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主體」,並進行名錄管理制度性設計,明確納入名錄庫的家庭農場可以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也可以根據經驗情況退出名錄庫。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家庭農場名錄認定要求、扶持措施及入庫的家庭農場名錄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更新。
解除農場經營者的顧慮
面龐黝黑、笑容憨厚的李春風是個種田好手,也是個養豬能手。養豬場裡的糞便經過發酵後澆灌在耕地上,作為水稻的基肥。十幾年積累下來,土地越來越肥沃,長出的稻米也越來越香。李春風每年去參加農業技術部門的培訓班,先後考出了種植、養殖、農機具操作等專業技術證書,業餘還讀中國農業大學的課程。即使如此,他依然有著不小的危機感,比如豬圈是集體資產,最初是政府補貼,如果豬圈破了誰來修呢?他的家庭農場目前籤約至2024年,到期之後怎麼辦?
44歲的石湖蕩鎮家庭農場主沈萬英同樣擔心土地流轉的年限問題,她希望籤約的時間能夠延長。「我們投了大量的資金在這塊土地上,如果預期不穩,就不敢投入。」
「土地流轉關係不穩定,這成為家庭農場主的最大顧慮,這對他們的後期投入很有影響。」封堅強說。
家庭農場經營者手中的「地」有三個權利人:「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權」屬於被確權的村民,而「經營權」屬於家庭農場經營者。在法律層面,承包農戶的土地權被優先保證,如果他們不想流轉的話,隨時可以索回土地,最多讓家庭農場主收完地上的莊稼。這讓家庭農場主很沒安全感。
「我們的農業用地,所有權、承包權都受法律保護,唯獨農業生產的經營權沒有立法保護,而經營權是直接影響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封堅強認為,經營權不穩,農業生產的隊伍不穩,農業生產也就不穩。現在我們在探索農地「三權分置」,希望家庭農場的土地經營權也有法可依、受到法律保護。
「這部法就是從保護經營權出發,賦予家庭農場經營者以法律地位。」孫雷表示。
穩定、專業,才能種出好稻米。獲取土地經營權是家庭農場開展生產經營的前提,《條例》從4個方面予以規範和保障:首先,明確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臺,做好相關指導服務工作。其次,強調按照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原則,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於3年。條例規定,家庭農場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應當籤訂流轉合同,明確流轉期限、土地用途、流轉價格等內容。
3年的流轉期限不算很長。在一些區,隨著一些家庭農場經營能手的脫穎而出,在得到村級組織認可的基礎上,優秀農場經營者的土地流轉期限放寬到5年,甚至10年。土地流轉期限在立法上的明文保障,給家庭農場經營者吃了一顆定心丸。
當農民成了體面的職業
家庭農場經營多大的規模算合適?當初,這部草案提交審議時,「適度」問題是大家討論的一個焦點。
實踐探索中,制度設計者們有這樣的默契,就是要讓農場經營者的收入不能低於打工的收入,而要略高於打工的收入,比如打工有5萬元,農場主的收入就要六七萬元。
李春風坦言:「當時我還在企業為老闆打工,後來看到父親承包了100多畝土地,收入竟比我高。」於是他辭職回村當農民,跟著父親幹,如今他家已承包420畝田地,加上養豬收入,一點不比打工差。
沈萬英也是如此。當年她辭職接替父親承包家庭農場,老公覺得種地又累又髒,勸她放棄。沒想到,過了幾年,老公也把工作辭了,和她一起來經營家庭農場。要知道他在企業的工資算高的,但他們算了一筆帳,經營家庭農場的收入高於打工的收入,而且種田不比以前,機械化程度高了,耕地有拖拉機、播種有收割機、稻穀烘乾有烘乾機,於是夫婦倆齊心經營,越幹越有勁頭。
顯然,經營家庭農場已成為一份體面的職業。松江區泖港鎮橋村黨支部書記張永強記得,最初報名經營家庭農場時,村民都在觀望猶疑,村幹部主動帶頭來報名。「現在不同了,人人爭著做家庭農場經營者,村幹部反而要避嫌了。」
「但規模也不能太大,應當適度規模經營。」在孫雷看來,中國的土地制度決定了既要講效率,也要講公平。
審議中,委員們提出,家庭農場以家庭勞動力為主,受家庭勞動力狀況、機械化水平、社會化服務水平等因素影響,規模過大導致家庭勞動力不夠,管理難度也會增加。同時,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應防止出現少數人控制農村土地、損害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情況。這樣各方綜合平衡下來,現階段100至150畝的規模是比較適度的。
創製性建議最終被採納
隨著家庭農場的多元化經營,一些新問題也接踵而來,有的家庭農場經營者會遇到一件頭疼事:消費者要求開發票,怎麼辦?
有的家庭農場主找合作社幫忙開發票,但這不是屬於合作社該管的事;有的家庭農場主到鎮上市場監管所通過「一事一議」來解決,不過這很麻煩,難道每開一次發票都要專門跑一趟嗎?
「家庭農場經營者有需求,想去工商部門登記,但目前工商部門還沒有統一的家庭農場登記辦法。」孫雷發現,在提交的初審稿中,並沒有「家庭農場可註冊登記」條款。而在審議中,「家庭農場是否可註冊登記」也受到一定質疑。有委員提出,市場主體一般分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家庭農場登記應歸為哪一類?有的委員認為,我們沒有權限在地方立法中創設一個市場主體,也沒有上位法可依。
但現實的難題亟待破解。國家要求各地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大力發展農業新型業態,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而建立家庭農場註冊登記制度,正有助於引導培育家庭農場產業融合。市人大農業農村委副主任委員林傑說,不少委員建議在立法中創設一個通道,讓有意願的家庭農場經營者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需要,自主決定是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最終的表決稿中,這個建議被採納。
還有一個問題是,家庭農場主的學歷較低、年齡較大,日後誰來接他們的班?
全市4347戶家庭農場主,大多是初中學歷,50歲以上的將近一半。松江區農業與農村委副主任顧曉峰說,松江家庭農場發展13年來,家庭農場經營收入從剛開始的戶均4.6萬元提高到目前的15.7萬元,畝均淨收入從460元持續提高到1034元。據統計,松江機農結合和種養結合家庭農場戶均收入普遍超過21萬元,讓很多青壯農民看到了種田的前景和希望,夢想成為新生代職業農民。
「70後」範慧峰於2013年承包家庭農場,今年帶動43戶家庭農場主形成產業聯合體,打出松江大米品牌。「我女兒今年大四,她對家庭農場挺有興趣,還給我在淘寶上申請了帳戶,銷量不錯呢!」
「你要不斷創新,才能不被淘汰。」沈萬英很能接受新事物,刷抖音,嘗試做在線直播。她的女兒大學剛畢業,也對家庭農場很有興趣,「不過,女兒和我的想法不同,她想在這裡添置咖啡和糕點,把家庭農場做成網紅打卡地」。
2007年加入家庭農場的石湖蕩鎮人曹林坤,一開始承包158畝農田,如今擴大至314畝,2012年他開始走農機結合路線,除了自家田地,他還要負責全村的農機服務。而光這一項他可以一年賺二三十萬元。如今,他的女兒、女婿也加入了家庭農場。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維護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發揮家庭農場的農業經營主體作用,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以及相應的扶持、指導、服務與規範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主體。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支持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制定政策措施,促進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和高質量發展。
農業農村部門是本市家庭農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家庭農場相關政策的擬定和協調落實,承擔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指導、服務、規範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規劃資源、商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綠化市容(林業)、科技、文化旅遊、生態環境、水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對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家庭農場名錄製度。家庭農場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名錄庫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也可以根據經營情況退出名錄庫。
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本市家庭農場納入名錄庫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可以包括主要經營者的成員條件、技能水平、勞動力結構,以及土地經營權獲取、經營範圍與規模等事項。
區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市農業農村部門的基本要求,結合當地資源條件、行業特徵、農產品品種特點等實際,對本區納入家庭農場名錄庫的具體要求作出細化規定。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家庭農場納入名錄庫的相關要求、扶持措施及入庫的家庭農場名錄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更新。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家庭農場依法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的直接補貼和項目支持。對國家和本市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生產經營資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並可以按照規定進行處分。
第六條 本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保障農村土地經營權向家庭農場有序流轉。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優化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臺,並做好相關政策諮詢、信息發布、價格指導等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原則,結合合理利用土地、農作物生長特點和保持土地經營權流轉關係相對穩定等需求確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土地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有效化解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第七條 家庭農場應當通過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臺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並籤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明確流轉期限、土地用途、流轉價格等內容。推廣使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
家庭農場依法取得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土地經營權的,可以持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
第八條 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家庭農場用於倉儲、晾曬、冷藏保鮮、農機放置、農產品初加工等設施用地給予統籌支持和合理安排。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源統籌等方式幫助家庭農場解決烘乾晾曬、貯藏保鮮、農機服務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保障和更新等問題。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引導其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病蟲害統防統治、肥料統配統施、機械化生產、灌溉排水、貯藏保鮮等服務。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財政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後補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質量標準認證、市場營銷、技術創新與推廣、人員培訓等事項。
第十一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合家庭農場特點的授信制度,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周期相匹配的流動資金貸款和中長期貸款業務,簡化貸款審批流程。
通過設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納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政策的覆蓋範圍,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二條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為家庭農場提供政策性保險,引導家庭農場參加各類農業保險,增強家庭農場抵禦風險的能力。
鼓勵保險機構加強對家庭農場的綜合保險服務,建立健全包括農作物生產和農產品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等全流程風險保障體系,擴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
第十三條 市、區科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家庭農場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藝,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參與實施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活動。
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等機構應當組織農業科研人員、農技推廣人員,通過技術培訓、定向幫扶等方式,為家庭農場提供先進適用技術。
第十四條 家庭農場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準予登記。
第十五條 市、區商務、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家庭農場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合作關係,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
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降低入駐門檻和促銷費用等方式,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村電子商務。
第十六條 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推動品牌建設。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家庭農場開展品牌建設,給予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家庭農場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執行本市農業生產電價,並可以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業分時電價。
第十八條 家庭農場經營者應當提高從事農業生產管理的能力,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新型職業農民、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劃,提高家庭農場技術、管理等水平。
鼓勵涉農院校、科研院所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採取田間教學等形式為家庭農場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多種形式參加職業培訓,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十九條 本市戶籍人員在家庭農場就業期間,經協商一致,可以通過集體參保方式,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農場經營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十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服務管理平臺,開展家庭農場數據採集、運行分析等工作,收集、匯總、發布、更新國家和本市有關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行業動態等信息,為家庭農場提供個性化服務,並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市開展家庭農場示範建設,發揮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應用先進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示範作用。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市、區兩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標準並組織評審。對經評審認定為示範家庭農場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進行定期監測和動態調整,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家庭農場可以與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在資金、技術和市場等方面加強合作,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提高農業經營效益。鼓勵家庭農場發起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鼓勵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產業、休閒農業、創意農業,拓展網際網路銷售模式,加強與文化旅遊等二三產業融合,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
區農業農村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為家庭農場對外合作、產業延伸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家庭農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農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使用並維護好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擅自將流轉經營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
(二)損害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
(三)從事掠奪性經營,損害土地、其他農業資源和環境;
(四)擅自改變流轉經營土地的農業用途;
(五)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項目和資金;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家庭農場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其移出家庭農場名錄庫。
第二十四條 侵犯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促進家庭農場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解放日報(王海燕)
原標題:《全國首部針對家庭農場的創製性立法來啦!明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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