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王湧 上海法治報
1月5日,
早上八點鐘的
人民廣場2號線地鐵站
已進入早尖峰時段。
密集的人流中
上班族都在自顧自地趕路。
而往陸家嘴方向的站臺上,
上海法治報記者暗中跟隨的幾位便衣民警
正隱藏在人海中
警惕的眼神掃視著來來往往的人流。
8時22分,就在地鐵警示燈開始閃爍,車廂門即將關閉的一瞬間,軌交總隊刑偵支隊三隊隊長陳建強似乎在擁擠的人流中發現了什麼,快步擠進車廂。
隨行的另外三位警官有所反應時,地鐵車門已經關閉。5分鐘後陳警官電話通知,當場抓獲一名正在車廂猥褻女乘客的嫌疑人,現在正帶往陸家嘴地鐵站警務室。
人民廣場2號線站臺的人流中,4位便衣民警值勤
事後陳警官講述:就在地鐵進站的一瞬間,他的眼睛餘光看到一名男乘客站立姿勢和其他乘客有所不同,由於身前女乘客比他矮很多,他故意用類似半蹲身體的姿勢緊貼身前女乘客。
關門之際,陳警官快步擠進車廂
在現場證人指證之下,民警當場將嫌疑人抓獲,他也在警務室供認了自己的行為:自己從人民廣場下車後,在站臺看到這位女乘客,一時腦子發昏,為了追求刺激,跟隨她上車,並承認自己用隱私部位用力緊貼被害人的身後部位,來滿足自己的私慾,並有了生理反應。
陸家嘴地鐵站警務室便衣民警詢問嫌疑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至派出所。
違法嫌疑人被帶往派出所處理
事實上,
車廂猥褻案件
此前也多次發生。
1
男子被抓後辯稱,「肚臍眼下面不小心碰到」
2020年8月26日早高峰,上海地鐵9號線上,男子盧某利用車廂擁擠,故意猥褻女乘客,被正在列車上巡邏的軌交公安便衣民警發現,並將其當場抓獲。
面對審訊時,盧某卻稱自己是肚臍眼下面不小心碰到了女子的臀部。民警發出靈魂拷問:「你肚臍眼是凸出來的?凸在你人體範圍之外?」
該男子最終因猥褻他人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天。
2
女子遭遇「鹹豬手」,身後響起「抓人!」
8月26日,一名網友講述了自己七夕節當天在北京地鐵裡遭遇猥褻的經歷。她表示,案發時身邊正好有便衣警察,實施猥褻行為的男子當場被抓。
他掏出證件,一枚警徽在我眼前綻放光芒。他跟我表明身份之後,跟我說「剛剛的事情我們已經看到了,你報警嗎?」我堅定地吐出「報啊!」,隨後就是一聲洪亮的「抓人!」劃破了車廂渾濁的空氣。
最終,民警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3
上海首例「鹹豬手」入刑案
2019年10月15日,上海靜安法院公開宣判了上海地鐵首例「鹹豬手」入刑案。
2019年7月1日18時23分至18時34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被害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觸摸兩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
法院審理後,依法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性騷擾沒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雖規定了以行政處罰手段應對性騷擾,但並未對性騷擾的含義、判斷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該條文在實踐中發揮作用。
不過,從今年1月1日起
正式實施的民法典
對如何處置性騷擾
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彭誠信指出,民法典第1010條的一大突破,就是首次對「什麼是性騷擾」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
該條第1款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款規定了性騷擾的具體表現,增強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助於推動現實中受害人更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民法典還規定了有關單位在防範性騷擾行為方面應當承擔的責任。
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同時還規定,受害人在遭受性騷擾後,可以向單位投訴,要求調查處置等。如果單位未履行該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10條第1款中的「他人」並未限定性別。「民法典之前,性騷擾僅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相關規定,即保護對象僅限於女性。但現實中,男性也會成為性騷擾的對象。民法典將性騷擾受害人的範圍擴大,體現了男女平等保護的性別理念,具有進步意義。」彭誠信說。
記者 | 王湧
部分內容綜合自上海法治報、上觀新聞、警民直通車上海、看看新聞網、新聞坊等
編輯 | 張旭凡
原標題:《上海地鐵今晨又現一「狼」!上海法治報記者直擊警察抓捕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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