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套外包裝顯示保質期至2016年9月,已過期近4年。 本文圖片 受訪者提供
6月9日,山東青州的劉女士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稱,今年2月,她花55萬元購買了4000多箱一次性手套準備在自己網店售賣,卻發現外包裝上顯示生產日期為2011年10月,保質期至2016年9月,過期已近4年,部分手套有褪色、破損等問題。她以廠家銷售過期產品為由要求雙倍賠償,但被拒絕。
11日,涉事廠家山東藍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公司出售給劉女士的部分手套原本是用於出口的產品,在出售時忽視了生產時間問題,確實是過期產品,也存在一些小問題,這些在出售前已充分告知了劉女士。目前公司願意將貨品全部收回,並歸還貨款,但不接受雙倍賠償。
部分手套出現脫色、汙漬的情況。
據臨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劉女士所購買的一次性手套中,有1546箱為合格產品,641箱為B級品,其中B級品系出口PVC醫用手套,包裝上內容是根據外方的要求標註以符合外方法律,在國內作為一次性普通防護PVC手套(非醫用)銷售時,國家對保質期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不屬於限期使用產品,不應認定為過期產品。
手套過期近4年仍被售賣
劉女士的這批手套購買於2020年2月,當時新冠肺炎病毒肆虐,經營微商店鋪的劉女士打算批發一些一次性手套用於售賣。在熟人介紹下,她聯繫上了山東藍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帆公司」),一番溝通後,決定購買該公司的一次性防護手套。
2月1日上午,劉女士給該公司轉入10萬元貨款,訂購了三款尺寸的手套,共計4057箱,總費用為552920元,後續在發貨過程中陸續將尾款結清。
藍帆公司提供的《關於非正品銷售的告知書》。
在收到貨品後,劉女士檢查了其中幾箱,卻發現部分手套既沒有出廠標誌,也沒有生產合格證書。更讓她詫異的是,手套外包裝上標註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0月,保質期至2016年9月,已過期近4年。在打開包裝詳細檢查時,她發現因長久放置,部分手套出現了脫色、破損、汙漬等情況,有的手套因為發脆,一撐開就破了。
「我是做微商的,當時這些手套到貨後我就下發給了各地的代理銷售,發現這些問題後,只能緊急召回,而且要承擔代理銷售的所有損失。」儘管如此,仍有近500箱過期手套未能追回。劉女士說,因為售賣的一次性手套為過期產品,自己的信譽受到了極大影響,「毀了我經營多年的渠道」。
2月10日,劉女士聯繫了手套生產商藍帆公司反映問題。但此前聯繫她的銷售卻表示在購買前已經告知過部分手套存在質量問題,並給劉女士發來了一份《關於非正品銷售的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告知書》中介紹稱,該產品(一次性手套)為非正常產品,嚴格區別於市場銷售的正品,在購買前需要確認好所購產品的狀況,並不得以不了解質量狀況為由進行索賠,產品狀況包括:產品的狀態、狀況、顏色、包裝形式、打包帶形式、貨架期(或者箱子上的有效期)等形式。其中還註明,該產品僅限本人或本單位內作為簡單防護使用,不能用於二次銷售,包括微信、專賣、電商等任何有銷售性質的渠道。
《告知書》上顯示的時間為2020年1月29日,但劉女士稱,在購買產品時,自己並沒有看到該《告知書》,是發現問題後,對方才發過來的,而且要求她籤字。
劉女士拒絕籤字,並要求退貨且賠償雙倍金額,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至今3000多箱一次性手套仍然積壓在倉庫之中。
市場監管局:手套無保質期規定,不應認定為過期產品
澎湃新聞記者通過天眼查平臺查詢發現,山東省藍帆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主要經營產品是PVC手套、丁腈手套、無紡布口罩、圍裙系列產品、PE手套等產品。
6月11日,針對上述情況,澎湃新聞記者聯繫了藍帆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姜本政。他介紹稱,出售給劉女士的部分手套確實為過期產品,也存在一些小問題,但在出售前已經充分告知了劉女士,「我們是低價賣給她的,她也是看這些手套便宜才買的,再以高出市場的價格出售,獲得高利潤。」他認為劉女士的投訴屬於污衊,並有擾亂市場的嫌疑。
但存在質量問題的過期手套,為什麼還會對外出售?姜本政稱,這批產品原本是生產用於出口的,後因各種情況積壓在倉庫,出售時公司忽視了生產時間的問題,從而造成了誤會。
臨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後出具的《答覆意見書》。
他告訴澎湃新聞,公司多次與劉女士協商,願意將貨品全部收回,並將貨款還給劉女士,但她拒絕溝通,並提出雙倍賠償,「我們被這件事也困擾了很長時間,希望她能夠儘早和我們見面協商解決,而不是通過微博這些不正常的途徑來得到不切實際的索求。」
此外,姜本政認為,劉女士頻繁通過媒體、微博等平臺對外宣稱藍帆公司售賣過期產品,已經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將會考慮通過法律途徑對劉女士進行起訴。
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劉女士向藍帆公司註冊地所在的濰坊市臨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進行投訴。5月14日,臨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山東省信訪平臺就此事作出《答覆意見書》。
《答覆意見書》介紹稱,經調查,劉女士所購買的一次性手套中,有1546箱為合格產品,641箱為B級品,其中B級品價格為合格品的一半,屬於半價處理,廠方在銷售時已經口頭告知(劉女士)所售產品的質量性狀。
對於生產日期一事,《答覆意見書》中稱,劉女士所購買的部分產品為出口PVC醫用手套,包裝上內容是根據外方的要求標註以符合外方的法律。廠家在國內作為一次性普通防護PVC手套(非醫用)銷售時,國家對保質期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不屬於限期使用產品,因此廠家將出口產品作的庫存尾貨以普通防護PVC手套B級品銷售時,不應認定為過期產品。
《答覆意見書》還指出,廠家在將出口產品的庫存尾貨在國內銷售時,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拆除或更換包裝,加貼中文標識。臨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020年3月3日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廠家收回未加貼中文標識的產品加以改正。
針對劉女士的退貨和賠償訴求,《答覆意見書》中表示,由於劉女士的身份為經營者,不屬於消費糾紛的範圍,臨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無權管轄,雙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發現,按照我國《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GB15979-2002)》規定,一次性使用手套也屬於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產品標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並在產品包裝上標明執行的衛生標準號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有效期)或生產批號和限定使用日期。其中並未對一次性手套的保質期作出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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