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物品懸賞廣告須兌現 法官案解物權法
拾金不昧能否索要報酬?失主為了找回丟失物品張貼的懸賞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此話題的探討一直爭議不斷。而即將實施的《物權法》明確丟失物品的懸賞公告應兌現。
失主出爾反爾的,撿拾物品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設計案例
王大爺傍晚遛彎時,在小區花園裡撿到了一個黑色手包。老人等了半天也不見有失主來找,就把包拿回了家,準備第二天送到派出所。
第二天一早,王大爺準備將手包送到派出所時,看到家門口貼了一張告示,內容是家住小區3號樓的牛先生昨晚不慎將裝有重要物品的手包遺失。包內有身份證、駕駛本、工作證、多張銀行卡和5000多元現金。如果撿拾者將包送回,失主願出2000元答謝。告示最後留有牛先生的手機號碼。
王大爺打開手包一看,裡面的東西和告示上所寫內容一樣。王大爺撕下告示扭頭回到家,急忙和老伴兒一起用家裡的電話,撥打了告示上寫的牛先生的手機,並按照牛先生提供的住址,將手包送到了牛先生家。
而讓王大爺沒想到的是,牛先生見到自己的手包急忙翻看少了什麼沒有。見裡面什麼都沒少,其不但絕口沒提懸賞的事,還陰陽怪氣地問王大爺怎麼昨天晚上沒把手包送回來,讓他著了一晚上急,問王大爺是不是想「眯」了手包裡的東西,把王大爺氣得渾身直哆嗦。
晚上兒子回來後,心有餘怒的王大爺向兒子念叨此事。兒子給王大爺出主意說等《物權法》實施後,再遇到這種情況您可以起訴失主,索要懸賞。
■法官解案
王大爺的兒子說得沒錯,《物權法》112條明確規定,失主為了找回財物張貼的懸賞公告,本身具有約束力。懸賞廣告是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或工作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對於知曉懸賞廣告內容的不特定人,只要其按照廣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為或工作,其不特定的主體身份就因完成了一定的行為或工作而特定化,就有權要求懸賞廣告人支付承諾的報酬。在本案中,如果牛先生不按照承諾支付報酬,王大爺當然可以起訴要求該報酬。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歸誰所有?
問:我在婚前籤署購房合同買了一套住房(認識女方之前就買了),付了首付之後進行分期還貸,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房產證是在婚後下來的,是我的名字,買房的所有發票和所有文件籤名都是我的。問:一、如果我離婚,按照新的物權法,這套房子是屬於我私人財產還是屬於雙方共有財產?二、不經女方同意,我有出售和贈與別人的權利嗎?三、物權法和婚姻法在不動產問題上如有衝突,應該按照哪個法?
答: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以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準,因此這套房子應屬於你私人財產。你對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你在行使這一權力時並不需要經女方同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於不動產的歸屬,應優先適用《物權法》。對因離婚涉及的財產分割,根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我們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結束語
本報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推出的法官案解物權法欄目,至本期全部刊登完畢。物權法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內容還有很多,本報今後將會通過具體案例等形式,陸續向讀者介紹。讀者通過本欄目提出的大量問題,除去10月10日和今天刊登的一些問題外,我們將會通過2020幫您問繼續回答。感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讀者對本欄目的支持。
(責任編輯: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