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日月合璧五星聯珠圖》(局部)
「冒籍」現象是歷代科舉考試的痼疾。清代,隨著科考繁興,戶籍制度相對寬鬆,科舉錄取率和士子科場競爭力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科舉冒籍現象越發普遍,地處京師的順天府冒籍現象尤其嚴重。清代統治者為了維護科舉秩序,通過稽查戶籍、設立廩保、嚴格審音、強化懲戒等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較為系統完備的冒籍防範機制,嚴防科舉冒籍現象。其中,「審音」作為清代特有的一項防止科舉舞弊的措施,強化了防弊成效。
清代科舉規制與冒籍的治理機制
清代,分區配額與原籍應試是科舉取士的兩大規制(基本原則)。清代科舉的童試一級學額(學校生員名額)具體分配到府州縣學,而鄉試、會試中額(科舉錄取名額)則分配至各省。分區配額依據各地文風高下、賦稅輕重、人口多寡,對於邊遠地區的學額與中額的配置往往有特別照顧。
與分區配額之制密切相關的是本籍報考的規則。本籍報考要求考生必須在原籍所在地以本身所屬戶籍類別參加考試,否則可能構成冒籍應試。在本籍報考規則之外,清代科舉考試中又專門針對流寓人口實行寄籍應試之法,即某一考生因祖、父入籍至原籍之外的另一地區,該考生以這一地區的戶籍參加考試的辦法。寄籍應試需以置有田產、房產等不動產為必要條件,又強調寄籍地置有祖、父墳墓,從年限上看,通常需要達到某些條件之後正式入籍這一地區達二十年以上,並且原籍實不可歸,才可在取具族鄰擔保等基礎上向流入地官府申請寄籍應試。
自明代以來,「科舉必由學校」。在清代,由於科考競爭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人口流動越發普遍而寄籍應試條件又相對嚴苛,於是出現了士子既不在原籍地應試也不以合法的寄籍應試,而是通過非法冒充戶籍至更易錄取的地區參加科考的現象,即科舉冒籍。這一現象在童試中尤其典型。清代童生只有通過縣試、府試、院試三級考試合格後才能入府、州、縣學讀書,取得生員(秀才)資格,方具備參加鄉試、會試的條件。而一旦成為生員就意味著獲得功名,享有若干政治、經濟特權,故作為「士子進身之始」的童試,冒籍現象尤為突出。
科舉冒籍,不僅破壞了清代科舉分區配額、本籍報考和寄籍應試的規則,擾亂科場秩序,還會滋生社會腐敗現象,甚至出現因「冒籍多一人,則土著更少一人」而經常引發土客衝突與法律爭訟等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了治理冒籍跨考這一頑症,清代逐步建立起一套較為全面系統的制度體系。
清代統治者通過稽查戶籍來查禁冒籍。對於寄籍人員,清代實行嚴格的資格限制,對寄籍二十年之制也有明確規定:「室廬以稅契之日為始,田畝以納糧之日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準其呈明入籍考試。」 清代科考制度同時規定擔保制度,包括童生互保、廩生保結、官員擔保等。童生互保,要求在童試中五名童生互相擔保身家清白,沒有冒籍等問題,如有一人舞弊,則「五人連坐」。廩生保結,包括認保與派保兩項。認保是指童生應試時必須找一名廩生作擔保,從而保證其沒有冒籍等弊端。在童試時,廩保必須到場識認,確保無誤後方準童生入場考試。為杜絕認保廩生舞弊,又有「派保」,即在府試與院試時,先將選定廩生名單張榜貼於各衙署前,考生請榜中之人加保。此外,在鄉試、會試中還要求各省士子取具同鄉京官印結以作擔保。
清代還加強對冒籍士子的懲戒力度。順治二年(1645年),清廷規定「生童有籍貫假冒、姓系偽謬者,不論已未入學,盡行斥革,仍將廩保懲黜,若有中式者,核實題參,革去舉人,發回原籍」。康熙十六年(1677年)制定冒籍士子呈首政策,「許本生赴部自首,改歸原籍,免其斥革」,但並未能遏制冒籍現象,故雍正三年(1725年)嚴厲規定「嗣後有未經呈首者,一概不準改歸,察出照例黜革」的懲罰措施。乾隆八年(1743年)議準應試童生「但系詭捏數名,連棚應試,及頂借他人姓名假冒入場,希圖幸進者,照詐冒例杖八十。保結之廩生,知情同罪」。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清廷強化對冒籍的懲處力度,「應俱罰停會試一科,以儆冒濫」,對於通過冒籍入仕之官,「照違令笞五十私罪律,罰俸一年,仍令查明各原籍,照例改歸,以清戶籍」,冒籍中式之舉人、進士以及入仕官員,如在期限之內「呈報改籍勿論」,否則予以斥革、議處;未中式之冒籍貢監生員,勒令限期改歸原籍,否則予以斥革。至此,清代懲戒冒籍士子的機制基本成形。
清代「審音」制度的實踐
清代沿承前代科舉制度的普遍性規定並結合本朝特點的強化措施,在全國各地科考中嚴格執行,頗具成效。然百密有疏,故清代針對順天府童試冒籍突出問題,從清初就創立、實行了獨特的審音制度。清代審音制度,一般認為「審音制度在全國各地的童生試及鄉試中均有實行,然未普遍推廣,惟順天的大興、宛平二縣因歷來入籍者甚多,客觀上為冒籍者提供了更多機會,故二縣的審音制度一直堅持到清末」。實際上,審音制度的實施範圍更廣。
一是順天府的審音。清代分配學額的基本依據主要涉及政治地位、文風、賦稅、人口等因素。順天府及其所屬大興、宛平二縣,因「獨特的地理位置和行政地位,其科考教化具有外縣所不具備的特色」,縣學的學額均按照府學之例,順治時順天府取二十五名,大興、宛平各二十名,雍正時更是「各取進二十五名」,這比《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中記載的清代外省學額府學20名、大州縣學15名、中等縣學12名、小縣學7—8名均多,可見清廷的優厚政策。清代州縣學額雖時有變動,但大宛二縣學額一直較多,乾隆朝之前順天府學加上二縣學的童生學額竟有75名,加之大宛二縣戶籍人口較少,故錄取率相對較高,輔以流動人口規模較大,冒籍現象相當普遍。清代針對大興、宛平二縣科舉冒籍問題所創設的審音制度,是對應試童生在經過童生互保、廩生保結之後,再進行核對口音,以判斷是否為本州縣人或是否已入籍達二十年。清代審音制度以順天府大興、宛平二縣實行最久、最嚴,也相對最完善,既是對清代稽查冒籍制度的補充,又是制度創製,影響深遠。
清代大興、宛平二縣童試程序經歷了從鬆散到嚴格的變化。清初至雍正時,童試之制「先由本縣考取,造冊送府,該府再行考試」,而大宛兩縣童生考試只是通過考生口音鑑別考生籍貫,並不考試。這種只審音不考試的體制存在諸多隱患,「大宛兩縣童生送府,向例止憑審音,該縣既不考試文章,筆跡無從磨對,以致冒頂等弊莫可稽察」。因此,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革大宛兩縣童試製度,由只審音變為先審音後考試,趨於嚴格。
乾隆時期是審音制度發展成熟、成為定製的階段,表現為設置專職審音的官員。乾隆四年(1749年)加大審音力度,由順天府丞負責府試審音,「該縣及該府丞於府縣考之前,詳加審音」。乾隆十年(1745年)由工部右侍郎勵宗萬奏請,乾隆採納而專設欽點滿漢審音御史,在大宛兩縣童生考試結束後,由順天府府丞奏請欽派滿漢御史二員,「前赴貢院至公堂會同府丞審音」,審音之制由「本童背誦三代履歷,察其年貌,辯其語音」。滿漢審音御史的設置,既表明順天府童試冒籍問題的嚴重性,也表明審音制度日趨成熟並制度化。
乾隆還制定了審音御史嚴格迴避的制度。一是漢御史迴避籍隸大興、宛平人員;二是漢御史須迴避南籍人員。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經御史戈源奏準,「嗣後考試大興、宛平二縣童生,其審音之漢御史籍隸南省者毋庸開列」。道光三十年(1850年),清政府實施審音御史問責制度,審音御史不嚴格履職將「查取職名,照例議處」。審音御史的設立和迴避、問責制度的推行,強化了順天府考試稽查力度,雖未能根除清代冒籍等問題,但對於查禁冒籍現象是有裨益的。
二是地方省份的審音。清初,審音制度只在順天府大興、宛平二縣童試時實行,後逐漸推廣至順天府外屬州縣及直隸地區。康熙時期,廣西土司地區也實行過「審驗鄉音」的做法。康熙四十年(1701年),禮部議準「廣西省土官、土目子弟,有願考試者,先送附近儒學讀書,確驗鄉音收送。如試官竟自收考,及土官禁遏典試者,該撫題參,交部嚴加議處」。目的是保證土司子弟入學考試而不被他人冒籍。
乾隆時期的官方檔案留下了諸多清代各省實行「審音」的史料。如,乾隆五十年六月,江西學政劉躍雲奏報在「考試寧都州屬點名時,查出口音不同寧都州文童曾昌輔」,經仔細查問為外地冒籍考生,於是「發交屬寧都州知州剛柱嚴查,分別枷示」,就是按照順治二年(1645年)的規定,對科場舞弊施以帶枷示眾的懲罰。透過上述因「語音不符」而被發現的科場冒籍案例,可見乾隆時期「審音」因其簡潔、甄別度高的特點,已成為各省學政查禁冒籍的成熟手段,對防範冒籍發揮了重要作用。
審音制度經歷了一個逐步調整演變的過程。在制度設計層面,順天府童試中的審音制度經歷了從知縣負責到府尹、府丞監督,再到專派審音御史與問責的演變。在制度實施範圍層面,審音制度經歷了一個清初只實行於順天府大、宛二縣童試,到乾隆前期推廣至順天府外屬州縣及直隸地區,再到乾隆中後期推廣到全國各省的過程。審音制度創立於康熙時期,在科考實踐中不斷調整,歷七十餘年至乾隆中後期基本完備、成熟,既折射出清代童試中冒籍問題的嚴重性,也折射出制度演化過程中的針對性。
清代科舉冒籍治理機制的現代啟示
冒籍是清代科舉的一大頑症,清政府在科舉實踐中逐漸建立起一套較為系統完備的治理機制,其中審音制度更是一項制度創製,對於有效防範科舉冒籍現象,維護科舉秩序,起到了頗為顯著的作用,對於今天防治屢禁不絕的「高考移民」問題也有歷史啟示。
與清代科舉制的分區定額、原籍應試之制有相似性,中國現行的高考制度也是實行分省定額錄取,考生必須在戶籍和學籍所在地報考的體制。然而,由於高等教育尤其是優質高等教育的入學機會以及考生競爭力存在明顯的省際差異,一些「高考大省」的考生試圖通過變更戶籍,移民到錄取率較高、考生競爭力較弱的省份參加高考,從而產生「高考移民」問題。「高考移民」不僅衝擊了現行高考分省定額錄取的制度規定,還引發了諸多的社會腐敗與法律爭訟等問題。
當今「高考移民」問題與清代科舉冒籍在動因和社會影響方面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中國科舉史表明,以區域公平為優先選擇,在此基礎上以考試公平選拔人才,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和保障階層的合理流動。因此,結合清代科舉冒籍問題的動因與治理情況,可以發現「高考移民」問題的防治需要建立完備的制度體系。
「高考移民」問題與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密切相關。政府可加大對文化教育欠發達地區的投入,提升基礎教育的質量和省內考生競爭力,這是治理「高考移民」問題的根本。在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背景下,根據各省考生規模與比例,適時調整高校招生名額的省際投放比例,縮小優質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的省際差異,有助於緩解「高考移民」現象。
加強戶籍與學籍的監管力度,懲治與「高考移民」有關的腐敗問題,可以結合清代防止冒籍的制度特點,強化教育行政部門對戶籍與學籍的監管力度,並對監管者的執行能力、廉政問題實行有力監督。嚴格管理考生的戶籍與學籍,對常規審核中疑似不合法的「高考移民」,可以仿效審音制度,利用先進技術條件和設備進行面談面審,加大對戶籍和學籍擔保人的懲戒力度,不失為防止「高考移民」問題的有效舉措。當然,我們必須認識到「高考移民」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這是一項必須通過加強對戶籍與學籍的綜合管理來防治的長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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