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0年10月19日更新)

2021-01-16 陝西法制網

註:根據最新文件整理,僅供參考。

1、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條)【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超載50%以上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特別惡劣情節」,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款四種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5.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刑期七年以上。

2、盜竊罪(刑法264條)【2】【7】【49】

(一)盜竊價值2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為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盜竊價值4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盜竊價值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9)入戶盜竊的或攜帶兇器盜竊的。

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4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立案追訴;

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1)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2)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3)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鑽、電鑽、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件同一級國有館藏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搶劫罪(刑法263條)【2】【6】

(一)犯搶劫罪,搶劫一次的,或者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80%)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運輸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無期或死刑: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3次或者搶劫數額巨大(4萬元)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的。

4、敲詐勒索罪(刑法274條)【2】【12】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4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6)為80%,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6)為8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5、搶奪罪(刑法267條)【2】【9】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15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3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其他嚴重情節」),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2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6、詐騙罪(刑法266條)【2】【31】

(一)詐騙價值5000元(電信網絡詐騙3000元)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詐騙價值5萬元(電信網絡詐騙3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為80%,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詐騙(包括電信網絡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為9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一般詐騙特殊情形:(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電信詐騙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的;(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序連結、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5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立案追訴。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網際網路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7、信用卡詐騙罪(刑法196條)【23】

(一)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惡意透支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惡意透支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8、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312條)【2】【16】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3000元。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的。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的。

8.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50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至七年:

1.掩飾、隱瞞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10次,或者3次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

9、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條)【48】【50】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0、尋釁滋事罪(刑法293條)【26】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二)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276條之1)【1】【1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嚴重後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勞動者或者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313條)【3】【30】

有下列情形屬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刑期三年以下: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6.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13.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3、非法經營(高利貸)罪(刑法225條4項)【45】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一)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以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2)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上述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以上兩種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14、非法經營(資金支付、買賣外匯)罪(刑法225條3、4項)【42】

(一)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種情形之一的。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1)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2)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3)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4)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15、非法採礦罪(刑法343條1款) 【4】【2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7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數額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6、破壞性採礦罪(刑法343條2款)【4】【28】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以上的,屬「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7、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307條之1)【52】

(一)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8、虛假訴訟罪(刑法307條之1)【51】

(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刑期三年以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述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有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

5.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9、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253條)【3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以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0、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219條)【5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刑期三年以下:

1.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3.造成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其他重大損失的。

(二)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採取非法複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竊取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盜竊」。

以賄賂、欺詐、電子侵入等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其他不正當手段」。

21、開設賭場罪(涉賭博機)(刑法303條2款)【33】

(一)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數量或者數額以上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6倍以上的;

2.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3.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22、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359條)【37】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359條2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上。

23、組織賣淫罪(刑法358條1、2款)【37】

(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立案追訴,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4、強迫賣淫罪(刑法358條1、2款)【37】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5、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358條4款)【37】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帳人等,起幫助作用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6、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362條)【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347條)【1】【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五年、無期或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古柯鹼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刑期七年以上。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刑期三年以下;

販賣少量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託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託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8、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348條)【14】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上),刑期三年以下。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刑期七年以上。

29、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354條)【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0、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349條)【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1、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349條)【14】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2、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刑法350條)【14】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製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七年以上: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3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351條)【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6.抗拒剷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34、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352條)【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數量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35、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條)【14】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6、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355條)【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7、貪汙罪(刑法382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38、受賄罪(刑法385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有貪汙罪「其他較重情節」六種情形(2-6)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

39、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388條之1)【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七年以上

40、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條)【15】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進行非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41、行賄罪(刑法390條)【15】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42、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390條之1)【15】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期三年以下。

43、職務侵佔罪(刑法271條第1款)【1】【15】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44、挪用資金罪(刑法272條第1款)【1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45、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163條)【15】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46、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164條)【15】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47、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397條)【19】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8、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408條)【27】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49、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刑法419條)【17】

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50、誹謗罪(利用信息網絡)(刑法246條第1款)【10】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上。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1、非法經營(信息服務)罪(刑法225條)【10】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5倍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52、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151條第1款)【8】

(一)走私武器、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較輕」,立案追訴,刑期三年至七年:

1.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枝2支以上不滿5支的;

2.走私氣槍鉛彈500發以上不滿2500發,或者其他子彈10發以上不滿50發的;

3.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5枚的。

(二)走私武器、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走私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枝1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枝5支以上不滿10支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5倍的;

3.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枚以上不滿10枚,或者各種口徑超過60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5枚的;

4.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無期:

1.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槍枝,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1枚以上的;

4.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槍枝散件,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槍枝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枝計,非成套槍枝散件以每30件為一套槍枝散件計。

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

53、走私假幣罪(刑法151條第1款)【8】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數量在200張(枚)以上不滿2000張(枚)的,屬「情節較輕」,立案追訴,刑期三年至七年: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走私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或者數量在2000張(枚)以上不滿2萬張(枚)的;

2.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且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的。

(三)走私偽造的貨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無期:

1.走私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萬張(枚)以上的;

2.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且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5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刑法151條2款)【8】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20萬元的,屬「情節較輕」,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10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55、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刑法151條3款)【8】【41】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以下:

1.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25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滿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10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滿50件的;

3.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1噸以上不滿5噸,或者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4.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5噸以上不滿25噸,或者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5.走私木炭、矽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10噸以上不滿50噸,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6.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20噸以上不滿100噸,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7.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汙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8.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或者其他人員以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2)用於或者準備用於未成年人運動員、殘疾人運動員的;(3)用於或者準備用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4)其他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新增)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汙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56、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153條)【8】【41】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3)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5)聚眾阻撓緝私的。

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或者其他人員以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不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但偷逃應繳稅額1萬元以上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新增)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偷逃應繳稅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偷逃應繳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57、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152條第1款)【8】

(一)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屬「情節較輕」,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50盤(張)以上不滿100盤(張)的;

2.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100盤(張)以上不滿200盤(張)的;

3.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0副(冊)以上不滿200副(冊)的;

4.走私淫穢照片、畫片500張以上不滿1000張的;

5.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二)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5倍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5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5倍,但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屬「情節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58、走私廢物罪(刑法152條2款)【8】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噸以上不滿5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噸以上不滿25噸的;

3.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噸以上不滿100噸的;

4.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等情形的;

3.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汙染且後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59、集資詐騙罪(刑法192條)【22】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 ,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6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76條)【2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個人犯罪數額達到20萬元,單位犯罪數額達到100萬元;

2.個人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30人,單位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150人;

3.個人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0萬元,單位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6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177條第1款)【23】

(一)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晶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屬「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下。

(二)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三)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1.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6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177條之1第1款)【23】

(一)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屬第(一)項「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屬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數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6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177條之1第2款)【23】 (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二)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屬「數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6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143條)【2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3.屬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屬「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後果特別嚴重」,刑期七年以上或無期: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6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144條)【2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

1.屬「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66、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141條)【24】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註:根據新《藥品管理法》,不再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屬「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其他嚴重情節」的:(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2)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3)生產、銷售金額10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無期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並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67、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141條)【2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後果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68、強迫交易罪(刑法226條)【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

69、強迫勞動罪(刑法244條)【39】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立案追訴。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70、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337條)【39】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後,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1、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339條)【27】

(一)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有汙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有上述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十三項情形之一的,屬「後果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7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環境)(刑法286條)【27】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2.幹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73、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刑法375條2款)【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誌服飾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製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立案追訴。

7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刑法375條3款)【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的;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誌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立案追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數量達到上述第1、3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75、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刑法381條)【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徵收、徵用3次以上的;

2.採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徵收、徵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6、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132條、134條1款、135條、135條之1、136條、139條)【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77、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134條2款)【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惡劣」,刑期五年以上: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7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137條)【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刑期五年至十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79、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138條)【18】

(一)有下列情形的,屬「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80、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139條之1)【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81、非法行醫罪(刑法336條1款)【4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2、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條2款)【17】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屬「情節較輕」,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文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情節較輕」。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

83、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324條1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4、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刑法324條2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致使名勝古蹟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蹟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5、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324條3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後果」,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86、倒賣文物罪(刑法326條)【17】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87、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刑法419條)【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後果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88、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224條之1)【20】

(一)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89、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229條)【36】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1.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2.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

4.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5.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註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90、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法288條)【21】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以下:

1.影響太空飛行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4.同時使用3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10公裡以上的;6.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5000條以上,或者銷毀發送數量等記錄的;7.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8.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9.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影響太空飛行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3.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4.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5.同時使用10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6.「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20公裡以上的;7.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8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91、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300條1款)【3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2.聚眾包圍、衝擊、強佔、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4.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5.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6.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7.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8.發展邪教組織成員50人以上的;

9.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10.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500張(枚)以上的;

11.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1000份(張)以上的;(2)書籍、刊物250冊以上的;(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250盒(張)以上的;(4)標識、標誌物250件以上的;(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100個以上的;(6)橫幅、條幅50條(個)以上的。

12.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200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50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500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250分鐘以上的;(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1000條(次)以上的;(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帳號數累計1000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較輕」,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實施本解釋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2.實施本解釋上述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七年以上或無期:

1.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2.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5倍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92、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刑法300條第一款)【31】

(一)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或無期: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傷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重傷的,刑期三年以下。

93、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刑法103條2款)【32】(參考)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刑期五年以上:

1.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複製、發行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製作、印刷、複製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傳單、圖片、標語、報紙的;

3.通過建立、開辦、經營、管理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碟、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體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或者利用手機、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閱讀器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頻、視頻、音像製品及相關網址,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製作、編譯、編撰、編輯、彙編或者從境外組織、機構、個人、網站直接獲取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像製品等,供他人閱讀、觀看、收聽、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傳播的;

5.設計、製造、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誌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9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291條之1)【5】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3.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嚴重後果」,刑期五年以上: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95、非法經營(POS機套現)罪(刑法225條)【23】

(一)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96、非法經營(藥品及原料)罪(刑法225條)【24】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97、非法經營(幹擾通訊器材)罪(刑法225條)【21】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幹擾器等無線電設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98、非法經營(賭博機)罪(刑法225條)【33】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體。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下: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99、非法經營(偽基站)罪(刑法225條)【34】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期五年以下: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00、汙染環境罪(刑法338條)【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後果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7.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3.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101、偷越國(邊)境罪(刑法322條)【38】

(一)偷越國(邊)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一年以下: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刑期一年至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1)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2)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4)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5)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10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刑法318條)【38】

(一)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刑期二年至七年。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刑期七年以上或無期。

103、騙取出境證件罪(刑法318條)【38】

(一)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關的境外關係證明的,應當認定為「弄虛作假」。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騙取出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騙取出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04、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320條)【38】

(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售出入境證件,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百、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321條)【38】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刑期五年以下。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105、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120條)【5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

2.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對組織及其日常運行負責決策、指揮、管理的;

3.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

4.其他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積極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至十年:

1.糾集他人共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2.多次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3.曾因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4.在恐怖活動組織中實施恐怖活動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動組織中積極協助組織、領導者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6.其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三)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但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其他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06、幫助恐怖活動罪(刑法120條之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幫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刑期五年以上:

1.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經費,或者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資,或者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

2.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

3.以幫助非法出入境,或者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務、中轉運送、停留住宿、偽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當嚮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路線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運送人員的;

4.其他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情形。

107、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刑法120條之2)【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刑期五年以上:

1.為實施恐怖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兇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當面傳授、開辦培訓班、組建訓練營、開辦論壇、組織收聽收看音頻視頻資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組織恐怖活動培訓的,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心理體能培訓,傳授、學習犯罪技能方法或者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

3.為實施恐怖活動,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

4.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

5.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情形。

108、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刑法120條之3)【54】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刑期五年以上:

1.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2.設計、生產、製作、銷售、租賃、運輸、託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誌、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合、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109、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120條之4)【54】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刑期三年至七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刑期七年以上: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幹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幹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煸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ロ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煸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幹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110、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刑法120條之5)【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的;

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徵章的服飾、標誌的;

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情形。

111、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刑法120條之6)【54】

明知是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誌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2.報紙一百份(張)以上,或者電子報紙二十份(張)以上的;

3.文稿、圖片一百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稿、圖片二十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十萬字符以上的;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十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五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資料二十分鐘以上的;

5.服飾、標誌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道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多次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未經處理的數量應當累計計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112、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刑法261條之1)【41】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惡劣」,應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使用的;

2.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長期使用的;

3.其他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113、組織考試作弊罪(刑法284條之1)【43】

(一)在下列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二)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6.組織30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8.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5.向30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6.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上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實施該犯罪而為其提供興奮劑的,依照上述規定定罪處罰。

114、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法286條之1)【44】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下列情形之一):

1.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200個以上的;

2.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2000個以上的;

3.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4.致使向2000個以上用戶帳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5.致使利用群組成員帳號數累計3000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帳號數累計3萬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違法信息的;

6.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以上的;

7.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下列情形之一):

1.致使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2.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5000條以上的;

3.致使洩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5萬條以上的;

4.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5.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6.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7.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8.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2.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3.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4.致使刑事訴訟程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有其他嚴重情節」(下列情形之一):

1.對絕大多數用戶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

2.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主要用於違法犯罪的;

4.致使信息網絡服務、網絡設施被用於實施網絡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5.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6.致使國家機關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網絡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7.其他嚴重違反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情形。

115、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刑法287條之1)【44】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2.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3個以上或者註冊帳號數累計達到2000以上的;

3.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帳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4.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100條以上的;(2)向2000個以上用戶帳號發送有關信息的;(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3000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4)利用關注人員帳號數累計達到3萬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有關信息的;

5.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6.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6、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287條之2)【44】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1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180條4款)【47】

(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3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1.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2.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3.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118、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225條4項)【46】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4.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帳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5.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帳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6.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五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1000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7.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2.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3.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實施的;  

4.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5.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6.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7.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並有以上七種情形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

4.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帳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五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5.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帳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6.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其他罪名【1】

2012年12月20日,陝西省高院印發《關於適用刑法有關條款數額、情節標準的意見》(陝高法[2012]438號)【點擊查看】,對百餘項罪名的定罪(立案)及各檔量刑標準做出了規定,其中除個別幾個罪標準發生變化(文內已做標註),其他標準仍舊適用。

陝西文件依據:(點擊查閱)

【1】陝西省高院《關於適用刑法有關條款數額、情節標準的意見》(2013)

【2】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

【3】陝西省公檢法《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2018)

【4】陝西省兩院《關於確定陝西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標準的意見》(2019)

國家文件依據:(點擊查閱)

【5】最高法《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4號)

【6】最高法《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2號)

【7】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

【8】兩高《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9】兩高《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

【10】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11】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

【12】兩高《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

【13】最高法《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

【14】最高法《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15】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施行)

【16】最高法《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

【17】兩高《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

【18】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19】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21】兩高《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4月17日)

【22】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23】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9號)

【24】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25】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

【26】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

【27】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28】兩高《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

【29】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30】最高法《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法釋〔2015〕16號)

【31】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

【32】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34號)(廢止)

【33】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

【34】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35】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

【36】兩高《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5號)

【37】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

【38】兩高《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

【39】最高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

【40】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7號)

【41】最高法《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6號)

【42】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

【43】兩高《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44】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

【45】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10月21日實施)

【46】兩高《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9號)

【47】兩高《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0號)

【48】兩高兩部《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施行)

【49】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8〕18號)

【50】最高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

【51】兩高《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52】最高法《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

【53】兩高《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20年9月14日施行)

【54】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高檢會[2018]1號)

來源:刑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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