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8日晚上,思明區東浦路上的一家餐廳接待了一桌客人。客人點了不少菜,一共消費了2759元。但是買單的時候,客人們卻相繼離開,最後只剩下一個人。餐廳認為,這單應該由最後一位客人來買。但這名食客卻表示,自己是臨時被叫過來吃飯的,買單的應該是點菜的那個人。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餐廳對最後一名食客提起民事訴訟。7月29日上午,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民事糾紛。
庭審中,原告餐廳的負責人表示,4月28日下午,一名姓林的男士打電話預定了當晚的一個包廂。當天晚上6點半左右,林某和其他7名客人一起抵達包廂用餐。林某點了多種菜品、酒水等,共計消費了2759元。當晚7點半左右,被告顏某也來到餐廳,走進了林某預定的包廂。當晚10點半左右,林某和其他人相繼離開,最後只剩下被告顏某還留在包廂內。原告認為,當晚的包廂的消費,就應該由被告顏某買單。
被告顏某解釋說,他曾因無證駕駛進過拘留所,在那裡認識了林某。離開拘留所後,他和林某很少聯繫。當晚林某以介紹客戶給顏某為理由,叫顏某出來吃飯。顏某到達包廂後,林某和其他人已經開席近一個小時。顏某坐下來後,沒有再點新的菜品,只喝了三瓶啤酒,吃了一點剩菜。當晚8點半左右,顏某看林某並沒有要介紹客戶給自己的意思,就提出要先離開。但林某表示,等結束飯局再去酒吧「談生意」,讓顏某再等等。當晚10點多,其他人以去酒吧訂座為由先後離開,包廂裡就只剩下他和林某。
被告 顏某:當場的話,貴餐廳的前臺和服務員都在身邊,林某當場說要去結帳,一個轉頭,我就沒看到林某,馬上跑出去問前臺,對方林某本人是否結帳了?然後前臺跟我說他(林某)去上廁所,我馬上跑到洗手間,沒看到人。
顏某說,他隨後用微信聯繫林某,林某表示會馬上過來買單。但直到餐廳服務員報警後,林某都沒有出現。顏某認為,包廂是林某預訂的,一桌子的菜品和菸酒也是林某點的,他只是為了找客戶才來赴約,當晚的所有消費不應該由自己來買單。顏某隻願意承擔自己食用的那部分菜品和酒水的費用。
由於原被告雙方都不願意接受調解。思明法院表示,將向涉事的第三人林某進一步了解情況後,再做出判決。
來源:廈門廣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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