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捕殺四隻「野雞」被判刑5年,他犯了什麼罪?

2021-01-09 曾傑律師

2018年1月,匡某某用其幾年前在董家河鎮集市上購買的獵夾,下在其房屋後面山坡上和門前的茶葉地裡,分二次每次獵捕二隻,共獵捕四隻"野雞",捕獲後將野雞殺死,用剪刀等工具將野雞剝皮,野雞肉被當菜食用。

後來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匡某某獵捕、殺害的野雞均為白冠長尾雉,為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法院認定,匡某某的行為已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最後匡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00元,賠償國家資源損失費20000元。

很多人疑惑,他吃了什麼野雞?他犯了什麼罪?

大家先看看他吃的雞:白冠長尾雉,以後可別買錯吃錯了。

捕獵珍貴野生動物,情節嚴重

該男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罪屬於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一種,該罪一般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一般是看數量),就是判五年到十年;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就可以判十年以上。

而且,該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對於非法捕獵、殺害、購買、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都可能構成犯罪。

對於白冠長尾雉而言,其屬於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只要對其進行非法捕獵,就構成非法捕獵瀕危、珍貴野生動物罪,如果捕獵達到4隻以上(含四隻),就構成情節嚴重,最低就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6隻以上,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最低判十年以上。

因此,本案中,匡某某捕獵四隻白冠長尾雉,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依法應該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判其五年有期徒刑,已經是從輕判決了。

當事人是否知情?

一直有個爭議,對於這幾隻雞,到底是不是瀕危物種,當事人一般很難知道,而且司法機關如何證明他知道呢?

該類犯罪要求被告人主觀上是故意。所謂的故意,就是指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比如說在該類案件中,被告人都會說,自己並不明知,但是法官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被告人是應該明知。你肯定會問,法官根據什麼來推定這種應該明知的「主觀心態」呢?答案是根據客觀的行為,比如被告人專門購買了禁用的捕獵工具,被告人從事的職業如果是與林業、牧業相關的,也應該對當地野生動物的品類有所了解,被告人所居住的地區長期有相關的宣傳等等,都可以推定被告人明知或者應該明知。

所以,對於是否明知、故意的問題,其實法官把握的尺度其實非常大。

類似知名案例:深圳鸚鵡案

深圳鸚鵡案是指江西九江籍在深男子王鵬在撿到一隻鸚鵡後,買來一隻配對,自學養殖鸚鵡技術,孵化出四十多隻鸚鵡。之後他通過網絡出售過兩隻鸚鵡。之後王鵬被抓,因為他出售的鸚鵡是綠頰錐尾鸚鵡,屬瀕危野生動物(在我國,又有鸚鵡科的鳥類都屬於珍貴、瀕危受保護物種)王鵬被深圳寶安區法院一審判處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但是,本案存在一定的爭議點,就是鸚鵡科情節嚴重的標準是6隻以上鸚鵡,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10隻以上,本案只售出兩隻,按道理應該判5年以下從輕處罰,但是為何本案定格按五年判決?原因是是因為,王鵬家裡還有四十多隻鸚鵡,因此被認定為「待售鸚鵡」。

另外,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本案中涉案的四十多隻鸚鵡,都是王鵬通過人工馴養方式獲得的,不是通過非法的購買、捕獵獲得,但是,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雖然本案所涉的鸚鵡為人工馴養,亦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由此,本案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本案一審判決後,王鵬提出上訴,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撤銷一審原判,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

該罪是不是重罪?

從刑法尺度上來看,與盜竊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相比,該類環保類犯罪的入罪門檻是比較重,其沒有數額要求,只要捕獵、出售(包括自己養的)、殺害一隻,就構成犯罪,就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而且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的數量門檻也很低,極容易判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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