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德江縣人民法院在印江自治縣異地公開審理張某雄、馬某貴、楊某偉、馬某等四人涉嫌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馬某某等四人在未取得特許獵捕證的情況下,在梵淨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畫眉鳥的行為,損害了梵淨山自然保護區的野生動物資源,破壞了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構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
經審理,依法判處張某雄、馬某貴、楊某偉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馬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張某雄、馬某貴等四人共計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出資印發1000份保護野生動物宣傳資料在當地範圍內發放,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四人均當庭認罪悔罪,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並帶頭保護野生動物。
「通過這件事情後,我非常後悔,沒有保護好野生動物。希望大家不能再像我們一樣去違法,共同來保護好野生動物。」被告人馬某說。
「今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以此警示和震懾涉野生動物違法行為,推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將保護野生動物的效果落實到社會公眾的心中,努力提升公眾的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倡導共建人類與野生動物和諧共存的美好家園。」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李曉焰表示。
【檢察官提醒】
野生動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都是我國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的意識,養成保護野生動物、拒食野味的良好習慣,做到與自然和諧相處,建設和諧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