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可不能隨便抓,
隨意獵捕、出售均有可能觸犯刑法。
2020年12月23日,
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對彭祥某涉嫌犯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依法公開庭審並當庭宣判,
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數罪併罰
對彭祥某決定執行
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限被告人彭祥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
賠償其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相關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19500元,
並在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對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物品鐵桿、尖刀、獵夾、鐵鏈、鳥籠、鐵鉤、鐵鏈等物,
予以沒收,並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案情回顧
2020年3月11日19時許,彭某某(時年15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羅志某(已判決)在畢節市七星關區放珠鎮邵家村七組包穀地邵家洞挖土坑安裝了三個鐵夾獵捕野生動物。2020年3月12日早上,被告人彭祥某與彭某某、羅志某三人一同前往包穀地查看鐵夾情況,發現包穀地邵家洞處獵捕得一隻豹貓,羅志某與彭祥某將豹貓取出後,隨即將夾到豹貓的鐵夾再次就地挖坑安裝。彭祥某、彭某某、羅志某三人一同將獵捕所得的一隻豹貓帶至彭祥某家中後,彭祥某與羅志某二人又到彭祥某家旁邊的竹林中,查看彭祥某已安裝許久的鐵夾情況,發現又夾到一隻豹貓,彭祥某與羅志某一同將該豹貓帶回至彭祥某家中。2020年3月12日,彭祥某與羅志某將獵捕所得的兩隻豹貓宰殺食用,食用所剩的一鍋肉湯與兩隻後腿存放在彭祥某家中,於2020年3月13日被森林公安查獲。
2020年3月13日早上,彭祥某、羅志某二人一同再次到包穀地邵家洞查看鐵夾情況,發現又獵捕得一隻豹貓,二人又將獵捕所得豹貓帶至彭祥某家中宰殺,正準備烹飪食用時,被偵查機關查獲豹貓死體一隻。
被告人彭祥某為獵捕野生動物,於2019年農曆冬月期間,到楊家灣鎮購買鳥網,安裝在自家房屋旁邊,於2019年農曆冬月及臘月期間,共獵捕得兩隻類似貓頭鷹的鳥,其中彭祥某獵捕得的第一隻類似貓頭鷹現已無法查證去處,彭祥某獵捕得的第二隻類似貓頭鷹一直飼養在其家中數月,致使該類似貓頭鷹死在籠中,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森林警察大隊查獲時發現的是類似貓頭鷹死體一隻。
另查明,被告人彭祥某在自家房屋旁安裝鳥網,還獵捕得兩隻棕頭雅雀,偵查機關查獲時兩隻棕頭雅雀還是活體。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彭祥某、羅志某宰殺食用所剩的一鍋肉湯及兩隻後腿及一隻死體野貓,源於豹貓,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但屬於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經濟價值為1500元/只。彭祥某非法獵捕所得的類似貓頭鷹的一隻鳥類死體,物種為灰林鴞,屬於國家II級重點保護動物,其經濟價值為15000元/只;彭祥某非法獵捕的兩隻棕頭雅雀活體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但屬於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經濟價值為300元/只。
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法律責任分析
行政責任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未取得狩獵證或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未取得特許狩獵證或未按照特許狩獵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得規定將被處以罰款、吊銷相應證件、沒收獵捕工具、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措施,對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措施。
生產、經營、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合法來源材料或檢疫證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將被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
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PS:「購買」,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