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價格法被罰3000元

2020-12-03 千龍網

千龍網訊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發改委發布朝發改價檢處[2017]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雙井店未按法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據了解,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於(1)2015年2月11日銷售三全簡裝湯圓500g,標價4.9 元/袋,實收6.6元/袋,售出2袋多收3.4元,雙方已協商解決;(2)2015年9月13日銷售/除臭鞋墊505,標價7.9元/雙,實收9.9元/雙,售出2雙多收4元;(3)2016 年1月16日銷售蒙牛百利包核桃奶,規格200ml/袋,標價 1.65元/袋,實收2.1元/袋,每袋多收0.45元,銷售47袋,多收21.15元(舉報人購買16袋多收7.2元已退款);(4)2016年1月26日銷售南孚五號鹼性電池,規格6粒/包,標價11.9元/包,實收12.9元/包,售出30包,多收30元(舉報人購買1包多收1元已退款);(5)2016年5月4日銷售FP桃子,標價10.5元/500g,實收12. 8元/500g,每500g多收2.3元,售出8010g,多收36.85元(舉報人購買2376g多收10.93元已退款)。以上共計多收價款95.4元(其中已退款22.53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杈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 1223號)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四)項、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 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京發改規【2016】9號)第十 六條第一款以及對應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董基準表》 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發改委決定沒收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違法所得72.87元,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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