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三起涉人身損害賠償案

2020-12-02 中國新聞網

最高法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三起涉人身損害賠償案

2014-07-24 15:23:20來源:中國新聞網作者:責任編輯:王永吉

  中新網7月2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一起涉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一段時期以來,一系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或其他侵權糾紛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同範圍內引起了社會關注,例如前幾年的「彭宇案」以及這次發布的許雲鶴案、吳俊東案等。

  該負責人指出,部分案件在審理期間乃至判決作出後,社會輿論都給予了較大的關注,不同媒體給出了不同的評價,有的甚至是較具負面性的評價,案件的審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並未得到輿論的理解和支持。

  該負責人強調,這一些案件以及它們造成的影響和後果,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借鑑意義是,無論社會輿論如何評價,只有詳細審閱雙方當事人證據、認真聽取雙方辯論的法官才最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判決。進而言之,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四起典型案例如下:

  陳某某人身損害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杜**(88歲)與陳**(小學學生)系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在雙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陳**將杜**撞倒在地。杜**被送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1、心房纖顫;2、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花費醫療費人民幣2121.85元。半年後,衛生所再次診斷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同年8月17日,杜**去世。杜**親屬要求陳**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94145元。陳**一方辯稱,陳**是要去上學時發現杜**躺在水溝裡,主動上前要把她扶起來,根本沒有撞倒杜**,其行為完全是助人為樂。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8日,被告陳**的祖父陳國華出具一張便條交原告收執,該便條載明:「經徵求**意見,不報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負。2009年1月8日  陳國華。」2009年1月10日,原告陳孫權、陳孫勝、陳東輝(即杜**之子)出具一張收據交陳國華收執,該收據載明:「今收到第二監護人陳國華現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孫撞倒杜**造成骨折。(前收據已由國華燒掉,以本據為準)]。 收款人:陳孫權  陳東輝  陳孫勝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

  二、裁判結果

  福建廈門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國華作為陳**的長輩,在事發當日即到現場,從其出具的「私了」便條和其提供的「收據」內容分析,可以認定陳國華確認了陳**撞倒杜**的事實。雖然陳國華主張該便條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受到欺騙或威脅而寫下,結合其已支付1500元的事實也表明其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就死亡後果與此次摔傷間的因果關係看,杜**摔倒骨折並非導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結合本案實際,本院確定杜**的摔傷在其死亡結果中佔有20%的原因力。陳**對杜**的摔傷結果存在過錯,但杜**的子女未盡好監護義務導致其在巷道裡摔倒同樣存在過錯,故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因此酌定被告陳**與原告各承擔50%的責任。結合杜**摔傷與其死亡結果的原因力比例,法院確定,杜**因傷就醫的損失為13321.85元,死亡造成的損失59925元。判決被告方承擔杜**受傷、死亡造成經濟損失為(133321.85元+59945*20%)*50%=12655.43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雙方對侵權人是否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各執一詞,在此情況下,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在處理此事的過程中承認侵權行為的書面證據,就成為認定事實的關鍵。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在被告方不能提供證據反駁案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書面證據認定被告的侵權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2條的規定。此外,在賠償責任的負擔上,法院對於侵權行為與被侵權人死亡結果之間原因力的區分和確認,以及對最終賠償責任的合理劃分,亦有借鑑意義。

  吳俊東、吳秀芝與胡啟明、戴聰球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3日,吳俊東駕駛吳秀芝的魯DK0103普通正三輪摩託車在全寬6米的機非混合車道超車時,與胡啟明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搭載其妻戴聰球)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自行車失控側翻致胡啟明及戴聰球二人受傷,隨後吳俊東送二人至醫院治療。雙方就吳俊東是否謹慎駕駛及其所駕摩託車與胡啟明所駕電動自行車是否發生刮擦及碰撞,各執一詞。交管部門對事故成因及責任無法認定。超車過程中,胡啟明車輛靠道路右側行駛,距道路右邊半米左右,吳俊東車輛距離道路右邊一米多遠,兩車橫向距離為40—50釐米。吳俊東超車時為五檔,迎面有一黑色轎車快速駛來,吳俊東稱感覺有點危險。事發現場道路平坦,事發時除黑色轎車外無其他車輛經過。事故車輛經檢驗均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吳秀芝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

  二、裁判結果

  浙江金華中院二審認為,吳俊東駕駛三輪摩託車超越胡啟明電動自行車時,其車速較快;結合吳俊東超車前未注意到對向快速駛來的黑色轎車看,可以認定其未盡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交管部門的事故責任證明雖未能證實兩車是否發生碰撞或刮擦,但從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看,正是在吳俊東超車過程中胡啟明的電動自行車發生左右晃動而側翻,結合事故現場的其他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高度蓋然性的司法原則,審理法院認為胡啟明的電動自行車翻車與吳俊東駕三輪摩託車超車中疏忽大意存在因果關係,吳俊東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胡啟明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違反道路安全法亦有過錯,雙方按三七比例承擔胡啟明等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法律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也不同於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民事訴訟採取的是高度蓋然性標準。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法院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結合吳俊東超車前未注意到前方駛來的車輛,超車時車速較快(五檔),與胡啟明車輛橫向距離較短(僅為40-50釐米),從而認定超車過程中胡啟明的電動自行車發生左右晃動而側翻與吳俊東的超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車時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範圍,在證明標準及事實認定方面具有指導意義。

相關焦點

  • 秦德義案入選最高法國家賠償典型案例
    12月29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說,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初,人民法院就及時受理賠償請求人依據國家賠償法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 20天8起校園性侵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鮑某某強姦、猥褻兒童已被執行死刑。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說,在鮑某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中,7名女童受害時都才9歲、10歲。出於對孩子們的保護,最高法發布案例時沒有寫明被告人姓名。
  • 法條速遞: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21年新修改)
    引言: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發布了一批新修改的司法解釋,其中包括較為常見的「人身損害賠償」相關司法解釋,為方便查閱,本文特提取整理如下:法條出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修改情況]
  • 最高法發布8件涉醫犯罪典型案例 員明軍、孫文斌殺醫案入選
    【新民晚報·新民網】最高法今天發布8件2019年以來人民法院審結的涉醫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員明軍故意殺人案(甘肅蘭州殺醫案),孫文斌故意殺人案(北京民航總醫院殺醫案)入選。最高法指出,這些案例從多個角度闡述了人民法院對涉醫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體現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服務保障民生的責任和使命。據了解,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取得良好效果。通過各方共同努力,在全國醫療衛生機構診療人次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數量總體下降,醫療秩序有所好轉,醫患雙方滿意度提升。
  •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國法院網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重慶法院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典型案例
    近年來,重慶法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兩山」理念,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通過審理各類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助力重慶在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發揮示範作用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我們從近兩年來重慶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選取了這十起典型案例。
  • 最高法發布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新民晚報·新民網】今天上午,最高法發布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這十件案例是2018年以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廣受社會關注和輿論讚譽的生動案例,分別從英烈保護、見義勇為、公序良俗、誠信友善、孝老愛親等不同方面體現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目標、導向和準則,以小案例講述大道理,引領時代新風尚。
  • 最高院發布:新修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1月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修改的司法解釋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 廣州「楊梅案」入選最高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案例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結合,十分注重在司法裁判中體現鮮明價值導向,使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得到倡導和鼓勵,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受到制約和懲處,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新風尚,促進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為推動法治中國、平安中國建設和發展發揮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作用。
  • 孫文斌故意殺人案被列入最高法典型案例
    5月11日,最高法發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涉醫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2件死刑案例,即員明軍故意殺人案(甘肅蘭州殺醫案),孫文斌故意殺人案(北京民航總醫院殺醫案)。另外6件案例是:柯金山尋釁滋事案(疫情期間案件),李蘇穎尋釁滋事案(疫情期間案件),李廣偉尋釁滋事案,曹會勇尋釁滋事案,李發才等故意傷害案,李紅軍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孫文斌,男,漢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無業。
  • 最高檢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破壞、盜竊等
    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28日消息,盜竊下水道井蓋、雨水篦子100餘個賣廢品收購站;擅自將廣場窨井蓋打開導致7歲兒童掉入井中溺亡……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指導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窨井蓋刑事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環境資源保護」典型...
    利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的檢索及聚類分組功能統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發布典型案例65批554例。其中,涉疫情防控類最多,有20批143例;其次是環境資源保護類,共計6批94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布3批60例、3批34例。
  • 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準確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 修訂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五大變化(附新舊條文對照)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增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賠償請求權人變了!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將第一條修改為:「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 江西高院發布10起涉野生動物犯罪典型案例
    為加大野生動物刑事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增強保護野生動物意識,江西高院選取2019年以來全省法院判決已生效的10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例,現予以發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泰和縣人民檢察院要求判令被告人於某某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和生態修復費用130065元及專家諮詢費6000元等的訴請,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於法有據。
  • [案件快報]「飛來橫禍」險失明 法院判決三公司連帶賠償
    2020年2月26日於某駕駛電動車時被路邊突然傾倒的通信杆砸到造成三級傷殘便一紙訴狀將電信、聯通、移動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賠償損失近日,湘東區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 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於某與三家公司就賠償問題一直協商未果,故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法律不保護這樣的「弱者」 | 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背後的故事
    一起走進「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入選案例之三——村民私自上樹摘果墜亡索賠案♬..♩~ ♫. ♪ ~ ♬..♩..♩~ ♫. ♪ ~ ♬..♩..♩~ ♫. ♪ ~ ♬..♩..♩~ ♫. ♪ ~ ♬..
  • 修訂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4大變化(附新舊對照表)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 曲靖公布6起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現對近年來曲靖兩級法院審結的環境保護典型案例進行發布:一 王某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2019年4月期間,王某富到曲靖市馬龍區月望鄉深溝村委會火燒菁村大坡山,在白腹錦雞經過的地方,採用下扣子的方式,獵捕了白腹錦雞六隻,圈養在其家中。經鑑定,六隻白腹錦雞均系國家II級保護珍貴野生動物,價值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