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聖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黃恩思、林健、林冠峰訴被告黃隆精...

2021-01-08 新華網廣東頻道

原告聖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黃恩思、林健、林冠峰訴被告黃隆精、常偉濱、廣州市花都區獅嶺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及第三人廣州紡織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葉國偉、鍾志文、馮貫忠、曾葉柱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01民初378號

葉國偉、鍾志文、馮貫忠、曾葉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聖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黃恩思、林健、林冠峰訴被告黃隆精、常偉濱、廣州市花都區獅嶺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及第三人廣州紡織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葉國偉、鍾志文、馮貫忠、曾葉柱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起訴狀副本[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黃恩思和黃隆精、常偉濱籤訂的《個人財產轉讓協議書》有效;2、判令確認黃恩思、林健、林冠峰和黃隆精、常偉濱籤訂的《個人財產轉讓協議書補充協議》有效;3、判令廣州市花都區獅嶺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將其名下位於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楊二村五地塊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花國用[2003]字第04191531號、04191532號、04191533號、04191534號、花國用[2002]字第04191436號)協助過戶至聖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4、本案案件受理費全部由廣州市花都區獅嶺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承擔。]、舉證通知書(舉證期限為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開庭傳票(2020年8月14日9時00分於本院第83法庭開庭審理)。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為起訴狀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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