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直接表現為沈家的委託目的至今未得以實現。這裡,代理人絕不是說委託了就一定可以實現訴訟主張的意思,而是說,既然委託了,那至少法律進程應當得到推進。根據民訴法,就算普通程序,一審六個月,二審三個月,兩年了,那是不是案件應當終結了?但實際情況如何呢?這不是對原告的侵害那還是什麼呢?
其次,被告在原告已經表明了較真的態度之後,才急匆匆到法院立了案。而這樣的立案,是否是在坑害沈家?從他們雙方的合同中,被告在「風險告知書」中這樣寫道:「代理人為委託人起草的各種法律文書,委託人一經籤署,視為委託人已經完全明白其中含義,所有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這句話的意思非常明確,那就是被告為原告所撰寫的各種法律文書是需要原告籤字認可的,只有原告認可了,法律責任才由原告家承擔,反過來,如果沈原告未籤字認可,那法律責任就需要由被告自己來承擔!實際情況是:起訴文書中,被告徵求過原告的意見了嗎?與原告家溝通過嗎?被告有過籤字嗎?所以原告對被告11月19日的起訴立案不予認可,是有充分的合同依據的。
其三,儘管目前原告的兒子死亡賠償案件被告在原告發出手機簡訊通知之後,急匆匆立案了,但該訴求的計算嚴重錯誤。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的項目純粹未被計算在內,其他項目普遍偏低。我自己也計算了一下,相差較大。儘管不能說計算的依據一定正確,但至少被告未與家屬進行過任何的溝通交流,未徵求過家屬的意見,未讓家屬籤字卻是事實。而且,不管金額多少,由於被告本人的原因,使法律程序沒有得以進行,委託的目前未得以任何實現。必須承認,被告急匆匆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訴狀,是極度粗糙的,錯誤很多,如沈加學強調的,連涉及摩託車的車牌號都在起訴狀上全都是錯的。而車牌照,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其車輛實物及其照片中十分清楚的。
其四,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家造成了巨大的物質損害及其精神傷害。據代理人了解,原告家因為十九歲兒子的死亡,導致身體崩塌住院手術,至今心臟都很不正常,腰椎至今還在脫落之中,訴訟目的至今未實現,原告要求賠償30萬元的損害,對於如此嚴重失職的當事人家代理律師而言,算是比較輕的追究。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的事實,完全可以解讀為:被告在原告的委託時,答應得好好的,原告這家樸實的農民,對被告也十分相信,實際上到了已請求被告為自己做主的地步。但被告並未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未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維護原告的權益,而是利用了原告農民的樸實和善良,不間斷拖延,不斷撒謊,最後到了令人驚嘆的欺騙的地步,數十個電話不接,不回復,原告在沒有任何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到司法局詢問,不得不託人到法院查詢,被告知道後則理解為是對被告的控告,被告威脅其不會對自己有多大的影響,被告不從自己的身上找毛病,不去堅持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公平正義,相反還威脅原告家,把責任推給其他人,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身心的巨大的損害,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物質損失,確實傷害了樸實農民的心,傷害了法律的權威,傷害了自己的職業,傷害了很多很多人,儘管到了原告無法諒解的時候,被告有所知錯,但此時已晚,任何行為,到了一定的程度的時候,就不可能得到諒解,原告基於法律的規定及其被告的事實所提起的訴訟,就是被告對原告鐵證如山的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