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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澎湃新聞

原標題:

繩欣輝:蚯蚓捕捉機銷售者與捕殺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 綠會法律部電蚯蚓環境公益訴訟研討會專家意見之八

9月27日,中國綠髮會主辦的電蚯蚓環境公益訴訟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北京市保利威律師事務所的本案代理律師繩欣輝向參會者介紹了案件背景並發表了如下意見: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了以下幾個信息:

第一,有三家網店在淘寶網上公開銷售蚯蚓捕捉機並且詳細介紹蚯蚓捕捉機的產品參數、獵捕效果,從淘寶網的宣傳信息和購買產品的用戶反映來看,獵捕蚯蚓屬於不分大小的絕戶獵殺。

第二,關於蚯蚓對土壤的價值問題我們做了一些調查,我們目前只是從文獻裡面提取了一些證據。

第三,我們查詢了相關法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槓、鋼絲套等工具獵捕野生動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製造、出售前款規定的獵捕工具。」,我們認為這個獵捕機器屬於電子誘捕裝置,電擊獵捕蚯蚓是非法行為,目前查到的法律依據就這一條。

第四,被告銷售專門用於獵捕蚯蚓的電子誘捕裝置,給不特定的用戶提供了絕殺蚯蚓的機會,破壞了蚯蚓的棲息地,對蚯蚓的過度獵殺,將會給生態環境帶來不可逆的破壞,損害環境公共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對環境的侵權。

基於此,我們在2020年7月17日以三家銷售者為被告,網絡平臺作為第三人,向廣東珠海中院提起了訴訟。具體的訴訟請求一共有四項。

第一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違法銷售獵捕蚯蚓的電子誘捕裝置,以消除對社會公眾生態環境權益的實際侵害和重大風險。

第二,判令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非法損害期間生態服務功能的損失,具體賠償數額參照被告違法銷售獵捕蚯蚓的電子誘捕裝置的非法所得金額計算。

第三,判令被告就其違法銷售獵捕蚯蚓的電子誘捕裝置的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第四,就是費用問題。

我們把案子交到法院後,珠海中院受理了案件,並多次與綠會聯繫,溝通相關事宜。他們要求我們補充一些證據,明確訴訟請求,一是明確具體賠償數額,二是提交銷售獵捕蚯蚓的電子誘捕裝置行為導致生態已經遭受破壞和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初步證明資料。

綠會對此向珠海中院提交了書面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範(試行)》第七條的規定,「社會組織在起訴狀中沒有提出明確的修復金額或者損失數額,但請求被告承擔修復生態環境、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我們明確過這點,但是法院不同意,必須要明確具體賠償數額。為了順利地進行訴訟,我們對訴狀做了變動,當然我們是持不同意見的。

第二,我們向法院提交的網頁和專家關於蚯蚓生態價值的文獻等證據,是銷售獵捕蚯蚓的電子誘捕裝置行為導致生態已經遭受破壞的初步證明材料,法院也不認可,但是我們認為是符合這個要求的。

珠海中院對我們作出的說明不予認可,還讓我們繼續補正,我們商討後,重新將訴訟請求第二項變更為:判令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非法損害期間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暫定為100萬元,最終數額以鑑定評估機構評估數額或專家意見或參照被告違法銷售獵捕蚯蚓的獵捕裝置的非法所得金額為準。現在案件處於舉證期限,他們給了我們一個月的補證期限,我們現在申請了延期,具體時間沒定下來。

淘寶網站上的參數是比較清楚的,詳細介紹了捕捉機的產品參數、獵捕效果,就是剛才看到的「一小時搞幾百根大小都出來」。

我們也提交了證據清單,這是我們參考相關文獻,都是在網上找到的文獻,證明具有蚯蚓具有很高的生態價值,另外還有淘寶網店的一些信息,以上是證據情況。

關於請求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申請書,也是期間功能損失的評估鑑定申請,這也是後來關於明確具體訴訟標的金額的一個說明。

電蚯蚓案是綠髮會提起的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生態保護案。我們有的東西還沒有完全理清楚,這裡請各位專家來請教幾個問題。

第一個,蚯蚓繁殖能力和再生能力極強,採用違反地方法規禁止銷售的電子獵捕裝置對蚯蚓進行不分大小的絕戶捕殺,能否影響土壤的變化,是否具有了土壤生態環境的重大風險。

第二,銷售鋪殺電子誘捕裝置,並不參與直接捕殺的蚯蚓,銷售者能否成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被告。

第三,被告違法銷售捕殺蚯蚓的電子獵捕裝置的行為與損害生態環境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怎樣的。我們認為違法銷售捕殺蚯蚓的電子獵捕裝置給捕殺者提供了不分大小絕戶捕殺蚯蚓的條件,加速了蚯蚓的滅絕,從而減少了蚯蚓對土壤生態價值的貢獻,損害了生態環境。被告與捕殺者構成共同侵權,應與捕殺者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無法獲取捕殺者的詳細資料,我們起訴了銷售者。

第四,哪些證據是符合銷售獵捕蚯蚓的電子誘捕裝置行為導致生態已經遭受破壞,或者具有損害土壤生態環境重大風險的初步證明材料。我們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圖片和視頻,體現的是使用電擊蚯蚓機使蚯蚓不分大小的爬出地面,這些能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初步證明材料要求。

第五,本案能否提出修復或者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的訴訟請求,我們目前的訴訟請求裡邊沒有這一項。如何確定蚯蚓的生態環境以及如何計算生態環境功能的損失。

請各位專家指教,先介紹這麼多。

以下為討論環節發言:

關於孫老師談到的數量、計算時間問題,我們最初把淘寶列為被告,之前因其他案件起訴過淘寶,它要給我們提供銷售數量,我們在訴狀中列出了這條內容,第三人淘寶網作為被告違法銷售的交易平臺,應當停止交易服務,刪除、屏蔽、斷開連結,並有義務向法庭提供被告銷售獵捕蚯蚓的電子誘捕裝置的起始時間、銷售數量、銷售金額,這也是初步證據,作為銷售平臺肯定是掌握這個數據的。  

我們認為淘寶網作為被告是可以成立的,後來考慮到其他因素,將其列為了第三人。

我們取證時發現賣家為了宣傳設備的捕獲量,有網頁、視頻來介紹用戶體驗,像購買者展示戰利品,比如半小時獵捕多少斤多少條,有這樣的一個數據。我們把這個證據移交到了法院。第一次提交訴狀時我們就主張可以根據銷售平臺的銷售數量來計算捕獲量,後來法院要求明確訴訟請求,我們才更改訴訟請求。

我們當時考慮過對獵捕數量進行取證有困難。如果不是連片電擊,其他區域的蚯蚓是不是可以爬過來,而且它繁殖能力、再生能力很強。

剛才提到共同侵權,我們認為如果沒有銷售者提供工具,獵捕者是完不成獵捕行為的。銷售者應如何承擔侵害生態環境的責任,無意思聯絡的侵權能不能成立。《環境保護法》裡沒有相關規定,是侵權責任法裡的規定,他們最起碼沒有合意。屬於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是否成立,如果成立,這個事會非常簡單。

楊朝霞:

我覺得可以嘗試,我個人經驗還是可以試一試。

我還在考慮一個問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使用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捕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電擊和電子誘捕裝置有什麼區別?

高振會:

電擊和電子誘捕有什麼區別呢,電擊使被牽涉者痛苦,無法抗拒,跑不了。電子誘捕裝置,模擬鳥的聲音,聽著聲音跑去了,專門捕捉雄性的,專門模擬雌性的聲音。

繩欣輝:

你說的是方法,我們說銷售工具,現在我們告的是銷售者,主體不一樣,我現在想這個問題,用什麼更合適也更準確。

楊朝霞:

法條說的是電子誘捕工具,沒有說電擊工具。寫電子誘捕裝置吧。

文(整理)/臧曉彤 審/繩欣輝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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