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律協(本文系作者投稿)
作者:倪建林、曾瑜瓏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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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伊始,印度對中國頻繁發起反傾銷調查,反傾銷的力度正在不斷地加大。近期,我們團隊代理了一起印度對原產或進口自中國PVC裝飾貼膜產品(Self-Adhesive Polyvinyl ChlorideFilm)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案件(下稱「PVC裝飾貼膜案」或「本案」)。本案於2020年2月7日由印度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正式立案調查,由於印度新冠疫情的影響,目前仍處於各應訴企業提交調查問卷的階段。自2018年2月28日印度商工部發布第201805號貿易通知(TRADE NOTICE:05/2018)以來,印度的反傾銷調查問卷內容發生了巨大的調整,實務操作變化較大,整體要求趨於嚴格。基於此,我們將結合本案與2018年之前代理的反傾銷案件,針對印度對中國反傾銷的現狀、印度反傾銷法規與調查流程和本案涉及的實務操作變化進行分析,並進一步就企業如何應訴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
印度對中國反傾銷狀況
根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和印度商工部官方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20年,印度對中國發起的貿易救濟案件中,反傾銷共108起,佔比78.83%,具體信息如下圖所示:
數據來源: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整體而言,印度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呈如下態勢:
第一,案件數量持續增長。自2010年至2019年,印度對華反傾銷調查數量案件逐步上升,其中2011年為7起,2016年激增至21起。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短期內印度已對中國發起7起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包括鹽酸環丙沙星、粘膠短紗線、二甲基甲醯胺、苯胺、PVC裝飾貼膜、黑色墨粉與銅和銅合金扁軋製品。
第二,涉案產品範圍不斷擴大。以2016年的數據為例,涉案產品多達21種,涵蓋化學原料和製品、鋼鐵化工、陶瓷、冶金有色金屬、醫藥和紡織等行業。
第三,涉案金額總值不斷攀升。隨著印度反傾銷調查數量和產品範圍的擴大,涉案產品的總金額也不斷地在攀升。據統計,2013年印度對華反傾銷總額約2630萬美元,2016年高達約4.5億美元,2017年為約2.1億美元。
隨著印度國內經濟的發展和其出口市場進一步的拓展,在當前的態勢下,印度對華發起反傾銷調查將愈來愈頻繁,這勢必將進一步影響到國內的出口貿易企業。
二
印度反傾銷規則和調查流程介紹
(一)反傾銷法律法規
印度作為WTO會員國,其國內反傾銷規則及程序大致符合WTO《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1994)中對反傾銷的相關規定,印度目前適用的反傾銷法規為1995年修正通過的1975年關稅法(Customs Tariff Act,1975 )第9A條、第9B條及第9C條和1995年關稅規則(Custom Tariff Rules,1995)關於反傾銷的部分,其中對於進口產品傾銷的認定、產業損害的認定和傾銷稅的課徵等內容予以了基本規定。由於大部分內容移植自WTO反傾銷協議,印度當前的反傾銷法規缺乏詳細的執行細則。在當前的調查實務中,較多的是參照印度商工部2018年公開發布的貿易救濟操作手冊。
(二)調查機構和流程
1. 調查機構
印度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為印度商工部下設的反傾銷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Anti-Dumping and Allied Duties,DGAD),負責傾銷事實、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的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建議送交反傾銷稅課徵的執行機關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中央貨物稅及關稅局(Central Board of Excise and Customs),該局於審核終裁報告後會向財政部長(Finance Minister)作出最終建議,財政部長對課徵反傾銷稅一事擁有最後的決定權。如應訴企業不服DGAD最終裁定或財政部徵稅決定的,在該處分公告後90天內可以向印度海關、稅收和黃金(管制)上訴庭(CEGAT)提請上訴。目前CEGAT已更名為關稅、貨物稅及服務稅上訴法庭(CESTAT,The Customs, Excise and Service Tax AppellateTribunal)。
2. 調查流程
印度反傾銷調查的基本程序一般為:1)立案(申請方向DGAD提交立案申請書,DGAD按法律要求進行形式審查,一般在接到申請30日內正式立案);2)利害關係方登記、提交問卷和抗辯意見(涉案企業須在立案公告30天內應訴提交問卷,具體時間以公告為準。在正式提交答卷之前,一般先填寫利害關係方登記表);3)商工部初裁(無延期情況下,一般在立案公告之日起90天內初裁);4)實地核查和舉行聽證(初裁之日起30天內組織聽證,實體核查由商工部視情況而定);5)終裁(初裁之日起90天內,有實體核查的,為初裁之日起150天內);6)課徵關稅。
須注意的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印度商工部整體縮短了反傾銷調查每一階段的時限。例如,原初裁時間系立案公告之日起的150天,現調整為了90天。根據2018年印度商工部的貿易救濟操作手冊,具體調查流程是如下圖所示:
三
PVC裝飾貼膜案和應訴實務變化
PVC裝飾貼膜案,由印度國內Pioneer Polyleathers Limited公司申請發起,商工部2020年2月7日正式立案,涉案產品主要用於製作商務或個人用醒目的標誌和徽標、廣告裝飾或用於辦公室或家庭的牆壁、窗戶等區域的裝飾以及地磚裝飾,海關編碼涉及39199090、39191000及3919901010等十個。申請方指控的反傾銷稅率為50%至60%。由於印度商工部應諸多國內利益關係方的要求,在其2018年第05號貿易通知中,全面調整了生產商/出口商調查問卷。較於此前處理的案件,在本案應訴的過程中,我們較為直觀的感受是,問卷提交時限緊張、要求提供的支撐性文件和信息增多,涉及財務附件填報數據龐雜且部分文件須第三方專業機構背書,總體上應訴的緊迫性和難度有所提升。具體而言,其主要的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查問卷實務變化
問卷結構重新調整
原先的出口商調查問卷主文部分共有A-K等11個部分,具體包括:1)A.一般信息(General);B.銷售(Sales);C.價格結構和銷售安排(Price Structures & SalesArrangement);D.投資和基本建設(Investments);E.會計政策和制度(Accounting System & Policies);F.生產過程(Production Process);G.生產成本(Information on COP);H.利潤確定(Profit Determination);I.財務信息(Financial Info.);J.第三國信息;K.計劃和潛在產能信息。最新的出口商調查問卷,則將問卷整體分為Part1、Part2、Part3和Part4等四個部分,每個部分包含若干子項,其結構為:
比較而言,新的出口商問卷更加趨於科學、合理,整體內容上更加豐富,增加了企業的應訴負擔和難度。第一部分有利於調查機構直觀地了解應訴企業的基本概況、涉案產品綜合信息和生產產能情況。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則更加利於調查機構了解應訴企業的生產和內外銷信息,以便計算傾銷幅度。第四部分,系問卷新增的關聯進口商填卷內容,如果應訴企業系通過印度的關聯進口商,例如設立的印度子公司,進行進出口貿易,則該部分的問卷信息必須由關聯進口商提供。
2. 明確出口商和生產商的填卷指引
在新的出口商問卷指引中,區分了不同的應訴主體,明確不同應訴企業類型須填寫的問卷內容,指引更加明確、清晰。例如,對於涉案企業僅為生產商的情形,其填寫的部分為Part1、Part2和Part3。須注意的是,如果該生產商的關聯企業也涉及生產涉案產品的,則須單獨填寫Part1、2和3的內容;對於涉案企業為出口商的情形,其填寫的部分則為Part1和Part2。必須指出,單獨的生產商須捆綁出口商進行應訴,僅有一方應訴的,商工部將對提交的問卷予以拒收。既是生產商又是出口商,則是實踐應訴中較為理想的模型。
另外,上述提及的新增關聯進口商問卷,需要進一步區分,該關聯進口商是系最終用戶還是通過該關聯進口商向印度獨立客戶轉售涉案產品,如果系涉案產品的最終用戶不再轉售的,則該關聯進口商應填寫用戶問卷,而非關聯進口商問卷。
3. 涉案產品生產、銷售和會計財務數據附件變化
新的問卷總體在附件內容上有所增加和更新。首先,增加了Appendix 1生產和會計綜合要素附件,該附件涉及產能、銷量、產品單價、利潤和投入等綜合信息,且要求提供的數據系近三個財政年度;其次,在銷售數據附件上,內外銷進一步區分了直接向獨立客戶銷售、向關聯客戶銷售和通過關聯或非關聯出口商最終轉售至客戶的情形,這樣的設置有利於推算更為精確的產品結構價格。最後,在新問卷Appendix 7、8和10中,不僅要求企業填寫生產成本投入和攤銷數據,還需要註冊會計師進一步籤字背書。新調整的附件內容增加了應訴企業的填卷負擔,難度亦有所提升。
(二)市場經濟標準和問卷
關於市場經濟地位和中國入世議定書15條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的問題,在PVC裝飾貼膜調查一案,原告在其申請書中,指出入世議定書第15(a)條繼續適用,中國仍系非市場經濟地位,若須採納中國國內的生產成本和正常價格,必須滿足的主要標準有:1)生產成本和定價不受政府干預;2)主要的原材料投入實質性符合市場價格;3)涉案企業會計制度符合中國國內GAAP和國際會計準則;4)組織架構成本費用具有適當性;5)成本記帳不因任一因素而扭曲。同時聲稱這些標準均須由應訴方加以證明。
截止目前,印度官方並未就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到期後的效力正式表態,從本案的立案公告來看,印度商工部賦予了利害關係方就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進行抗辯的權利,時限為立案公告之日起30天。此外,筆者注意到,印度商工部原先在其官網發布的NMT(非市場待遇)問卷已刪除。我們理解,對於市場待遇或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印度政府當前依舊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若須印度商工部採納國內的生產成本和價格數據,涉案企業還需進一步提出抗辯和申請,並加以證明其企業管理和生產、銷售、定價及會計政策等均符合市場經濟的標準。
(三)個別稅率(Individual Rate)的獲得
雖然當前印度的反傾銷調查在調查時限和問卷內容方面有較大的變化,但對於應訴企業獲取單個別稅率做法並未調整,欲獲得較低個別稅率的企業仍須在收到商工部通知後,填寫完整的出口商/進口商問卷。依據印度1995關稅規則第17(3)條的規定,印度商工部應就每個填寫完整問卷的應訴企業給予單獨或個別的稅率,然而印度商工部一旦認為因涉案出口商或進口商數量巨大,造成其不合理的負擔(Unduly Burdensome)導致其無法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調查時,最初未被選中的應訴企業則面臨被拒絕予以個別稅率的風險。這和歐盟做法相似,調查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
對於選取抽樣企業的做法,比較而言,印度當前的做法一般系通過數據統計篩選,美國通過發放數量金額(Q&V)問卷,歐盟則是發放抽樣問卷(Sample)。在美國的反傾銷調查中,企業填寫了Q&V,如未被選中為抽樣企業的,則只能通過提交單獨稅率申請(Separate RateApplication)以此獲得加權平均稅率。歐盟的反傾銷調查中,企業填寫了Sample問卷,將視為合作企業,有機會獲得加權平均稅率。印度前期的調查則是通過利害關係方登記,然而利害關係方登記表中的內容僅涉及企業的基本信息,不涉及調查產品的數量或金額信息,我們理解,該登記僅視為企業自願應訴的證明,至於稅率的獲取,仍須填寫調查問卷。
四
企業應訴策略和建議
筆者注意到,雖然我國的產品遭到印度反傾銷調查的案件相當之多,但在實際中,由於出口印度市場的規模問題、銷售產品利潤低和應訴成本問題,加之對印度反傾銷法規缺乏了解,相當一部分企業在面對調查的時候,均放棄應訴,結果承擔懲罰性稅率。隨著印度出口市場的進一步擴大,已涉訴或潛在涉訴的出口企業均應做好反傾銷調查預警準備,同時已涉訴的企業應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內在情況,積極應訴,爭取個別稅率。為此,面對印度政府修正後的反傾銷調查,我們建議企業:
第一,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提前了解印度國內的反傾銷調查制度,做好合規內控工作。
第二,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反傾銷調查的根本依據在於認定傾銷、損害以及損害與傾銷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於傾銷的認定,則涉及到出口價格和正常生產價格比較,這些均須以企業內部生產、財務數據和相關文件作為支撐。因此,良好的會計財務規範和記錄,出口單據的留存,有利於初期的填卷和後期的實地核查工作,這對於取得理想的稅率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在此過程中,需要專業的財務和法律人員相互配合,同時聯動管理層、銷售部門和生產部門,做到銷售單據、生產財務數據和審計報告記錄相勾稽。
第三,面對調查,應及時組建專業的律師團隊、會計師團隊,聯合境外律師和印度進口商一起應訴,做好與進口商之間的數據匹配,保持好與調查機構的溝通工作,以及時了解案件調查動態信息。
第四,積極與行業協會溝通並配合應訴工作,組織無損害抗辯和市場經濟地位抗辯。其中,無損害抗辯是反傾銷重要的一環,如果抗辯成功,案件可直接以無損害結束調查。
第五,調整經營方式、海外布局。針對已被徵收高額反傾銷稅的企業,同時海外市場份額又比較大的,可以考慮在印度或其他未遭受印度反傾銷調查的國家直接投資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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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印度對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實務變化——以PVC裝飾貼膜案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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