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常常通過網際網路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新的規定實施後,能否遏制這種現象?
群主沒有阻止成員傳播淫穢視頻獲刑
案件:謝某是一個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員人數長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據謝某稱,不知從何時起,有人開始往群裡發淫穢視頻。後來,淫穢視頻竟發展成這個微信群的主要傳播內容。經過調查,張某在幾個月前進的群,已經在該群先後總共傳了121個黃色視頻。
法官審理認為,根據刑法和最高院、最高檢出臺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二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鑑於兩人認罪態度好,遂分別判處二人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謝某本人雖然並未上傳淫穢視頻,但身為群主,他有權限也有義務把傳播淫穢物品的群成員踢出該群。謝某沒有履行他的職責,等待他的就是法律的制裁。
群主開微信群發紅包賭博獲刑
案例:周某利用手機微信,開設一個微信群,通過讓群員押注10元至300元不等的金額後,以在群中發公報,讓群員搶紅包並猜搶中紅包的最後一個數字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周某共盈利2.7餘萬元。
後來周某被公安刑事拘留並移送審查起訴,法院經過審理後,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那麼群主組群後,他應該有什麼責任?
《網際網路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離現在僅剩一個月的時間。
《規定》明確提出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即自覺不以群組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還要約束群成員的行為、防止群成員利用群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所以群主、管理者不單只是一個身份那麼簡單,群裡的管理和維護任務任重而道遠。
除了群主的責任,其他人有何責任?
1、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
網際網路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他們的責任是:
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
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三是對網際網路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四是對違法違規的網際網路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2、用戶(信息服務使用者)
網際網路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說白了就是用戶。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平臺方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就是說,用戶要發布信息,就必須要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
群主、管理者們要注意的是:建群要接受審核真實身份,建群後要負責對群成員在群裡的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對於違法的群組,有下列處置措施
1、對於違法違規的網際網路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
2、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
3、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此規定的實施不僅能淨化網絡環境,還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網上詐騙的途徑,進而減少人們上當受騙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