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黃政耀
原標題:官員兼職翻譯被控貪汙判11年 專家認為不算犯罪
因當地公證部門沒有專門的翻譯人員,於是精通外語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政耀,利用業餘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翻譯費,並定期將部分酬勞支付給公證處代收翻譯費的工作人員。
但因其司法局局長的身份,檢方指控黃的這一行為屬貪汙及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經11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黃政耀不服提起上訴,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審開庭。
15日上午,記者從黃政耀代理律師朱明勇處獲悉,該案下周一將在福州中院二審宣判。
翻譯公證文件被控貪汙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福建地區大量人員出國,出國公證業務佔全省四分之一。擔任福清市司法局長的黃政耀為不影響工作,委託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像以前一樣對需翻譯的人員代為統一收取翻譯件和費用,他再利用下班時間翻譯。
黃政耀稱,考慮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長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譯老師一樣拿報酬,於是決定將翻譯費的60%支付給公證處工作人員,作為代收翻譯件的勞務費等。
2002年9月,福清市檢察院認為,黃政耀收取的翻譯費屬國有資產,對其以貪汙和濫用職權兩個罪立案追訴;對幫助黃收取翻譯件和翻譯費的林某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汙罪進行追訴;對福清市公證處以私分國有資產罪進行追訴。
2003年2月,福清市檢察院將黃政耀和公證處公訴至法院,起訴書認定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所得178318元」。
一審判刑11年
2014 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審判處黃政耀有期徒刑11年。法院認為,譯文是申請人委託公證處翻譯的,並非直接委託給黃政耀等譯者,公證處在辦理涉外公證時,需要翻譯的文本由申請人直接交給公證處的公證員,公證處再委託黃政耀進行翻譯。而公證員收費代表著公證處,公證處與譯者屬於委託關係與被委託關係。
法院經查認為,翻譯費40%歸譯者,60%歸公證處,是譯者與公證處默認的約定。60%的費用為公證處所有的帳外財產,黃政耀無權處置,其私分並佔有屬於公證處的60%費用構成貪汙。
而檢方指控黃還涉嫌濫用職權罪,法院未予採納。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黃政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產17萬餘元,並分得其中9萬餘元,構成貪汙罪。一審判刑11年。後黃上訴。
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新聞多一點】
調查組此前認為翻譯收入合法
司法部調查組此前認為,公證處未提供翻譯服務,翻譯費就應屬勞動者的合法收入,而非公證處收入,更不是國有資產。
2003年5月10日,調查組得出結論,本案中翻譯行為應當界定為翻譯者與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承攬合同行為,而非公證處行為。公證處未提供翻譯服務不能收取費用,故翻譯費屬勞動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證處收入,更非國有資產,福清市檢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隨後,中國公證員協會也向福建省司法廳復函,翻譯非公證處法定職責,公證處因不具備翻譯能力不能提供該服務,需翻譯時,可由當事人與翻譯者按民事承攬合同辦理,無論公證處是否提供協助,均不能視為公證行為,翻譯費應屬翻譯者的勞動收入不能納入公證處收入,更不易界定為國有資產,福清市公證處的翻譯費問題應按上述精神處理。
專家:翻譯費屬正常勞務報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認為,司法局長為他人翻譯公證文件,只要收取的費用不是畸高,其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洪道德表示,替人翻譯收取費用,是屬於正常的勞務報酬,「就算公證處擁有翻譯人員,司法局長替人翻譯收取費用也不構成貪汙,因為在司法局長的職務職責中,並沒有翻譯這一項」。
洪道德稱,由於司法局有著指導公證處工作的關係,司法局長利用自己的專長幫助前去公證的人進行翻譯,如果收取的翻譯費畸高於市場上的翻譯費用,有可能存在公證處借用翻譯機會行賄司法局長。但對本案而言,起訴書中的指控內容及相關材料並未見其收費價格不合理,故司法局長收取的費用屬個人合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