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邵春雷 報導
1月6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河南「兩兒一孫被槍殺案」二審進行宣判,維持馬某付的一審死刑判決。
這意味著被告人馬某付的死亡已經正式進入了倒計時。同時,也意味年近8旬的常桂香老人為兒孫追兇13年後,終於迎來了正義的審判結果。
13年前的槍殺案
馬某付與被害人高青錄(男,歿年41歲)、高小立(男,歿年32歲、高建(男,歿年19歲)均系河南省泌陽縣銅山鄉鄧莊村東崗組村民。2006年,雙方家庭因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矛盾。同年秋,馬某付家在該爭議地用挖掘機挖若干樹坑,準備次年種樹。
2007年2月23日,高青錄等人在爭議地種上樹苗。當晚,馬某付將高青錄等人種的樹苗部分折斷或拔掉。次日10時許,馬某付的父親馬某謙(已判刑)攜帶一支單管獵槍、子彈數發,帶領馬某付和馬某貴、閆某政、李某忠(三人已判刑)持械前往爭議地點,與去栽樹苗的高青錄、高小立、高建等人相遇,雙方隨即發生打鬥。馬某付從馬某謙手中奪過獵槍,朝天空鳴放一槍,又朝高建、高青錄、高小立各開1槍,致高小立當場死亡,高青錄、高建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案發後,除了馬某付外逃,其他涉案人員均被警方抓獲。當場還繳獲行兇使用的單管獵槍1支、尚未用完的獵槍子彈4發。
此後的12年間,頭號犯罪嫌疑人馬某付一直潛逃,死者家屬常桂香輾轉多地「為兒孫追兇」。
2011年5月,駐馬店市泌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聚眾鬥毆罪將馬某貴、閆某政、李某忠起訴至當地法院。同年9月20日,泌陽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某貴有期徒刑12年,閆某政和李某忠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1 年,並判決賠償被害人家屬30餘萬元。
2019年9月13日,泌陽縣公安局民警在廣東省東莞市大嶺山鎮租住房屋內,將主犯馬某付抓獲。
2020年8月10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某付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馬某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馬某付當庭表示上訴。
民事賠償仍未到位
一審宣判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常桂香等5人及原審被告人馬某付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馬某付及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部分事實和定性錯誤,馬某付沒有拔掉或毀壞高青錄等人種的樹苗,鳴槍而是為防止發生廝打提前鳴槍示警,馬某付不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系間接故意殺人。本案由泌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程序錯誤,勘查記錄對涉案人員所攜帶工具數量記載不準確,沒有進行彈道分析取證不完整。被害人有特別重大過錯。馬某付有認罪悔罪、坦白情節,應對其減輕處罰。
馬某付在二審庭審時辯解及辯護人補充辯護稱,馬某付是在父親被打倒在地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己方人員而開槍,屬於防衛過當、願意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上訴人常桂香等上訴及其代理人稱「被害人不存在過錯、民事賠償少」的意見,經査,被害人在爭議地點由馬某付家出資挖好的樹坑內種樹,是導致本案案發的誘因,且案發當天,被害人ー方亦持械與被告人一方發生械鬥,對案件的引發應負有一定責任,泌陽縣法院認定被告人一方承擔被害人經濟損失的80%,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駐馬店市中院根據該生效判決及馬某付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確定的附帶民事賠償份額及數額適當。
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周兆成在接受本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河南省高院駁回上訴人馬某付上訴,維持馬某付的一審死刑判決,意味著被告人馬某付的死亡已經正式進入倒計時,也意味常桂香老人為兒孫追兇13年,終於迎來勝利。
目前,該案已經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序。
河南省高院的最終判決,依法維持了上訴人馬某付死刑,既彰顯了法治權威、捍衛了生命的尊嚴,也昭示了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的真理。
被害人家屬高深告訴本社記者,2011年5月,泌陽縣法院判決的賠償被害人家屬30餘萬元至今沒有到位。原標題:河南「兩兒一孫被槍殺案」二審判決兇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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