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20: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阿克蘇地區新和縣人法院審結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該案起因於三峰駱駝。
汪某是新和縣一駕校負責人,家裡養了三峰駱駝。因無人放養駱駝,汪某便委託卡某幫忙介紹養駱駝的人。
楊某家裡養駱駝,恰好其又有考駕照的想法,於是,卡某將楊某介紹給了汪某。後汪某與楊某協商,約定由楊某代養汪某的三峰駱駝,期限為一年,勞務費同駕考費用相抵。達成口頭協議後,汪某將三峰駱駝交付給楊某。
楊某如實履行義務,但其在駕校學習一星期後就再未去駕校學習,三峰駱駝也沒有主動歸還汪某。
汪某多次向楊某催要駱駝,但楊某均以藉口推脫,未予歸還。汪某無奈,將楊某訴至法院。
汪某
我和楊某約定託養駱駝期限為一年,而楊某在駕校棄學後,一直不予歸還駱駝。
代養的這些年,我沒向汪某收任何費用,每天駱駝僅飼料就價值100元,希望法院判汪某向我支付勞務費。
楊某
原告汪某、被告楊某之間達成的口頭託養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應否支持原告汪某的訴訟請求以及被告楊某的反訴請求?
新和縣人民法院法官
原、被告雙方之間以口頭達成的託養駱駝合同系表示雙方真實意思的合法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首先,被告楊某未按合同約定在駕校學車參加駕考,合同期限到期後,雙方沒有籤訂補充合同(協議)。楊某違約,未按期將駱駝歸還原告、物權人汪某。汪某多次向楊某催要未果,未及時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在達成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故雙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雖然雙方未明確約定託養費用,但雙方口頭達成的合同中約定,由楊某代養駱駝一年,汪某不收楊某駕考費,故駱駝託養費可按一年計算。第一年,楊某雖然在駕校學習了一個星期,但由於其主動放棄學習,故無權要求汪某支付駱駝託養費。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作出依法判決,被告楊某向原告汪某償還三峰駱駝。原告汪某向被告楊某支付三峰駱駝四年的代養費共計11600元。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合同的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公民及法人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動產或者不動產被無償佔有的,物權人均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同時,當事人也要及早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和更大的損失。
作者/李世蘭
原標題:《三峰駱駝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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