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暴動及縱火罪的楊家倫(資料圖片)
【4·03 維港專線】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報道:參與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暴亂,31歲男子楊家倫被控暴動及縱火罪。區域法院4月3日裁決被告2項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4月10日判刑,期間須還押,法官郭啟安表示會判監。
報稱任職技術員的被告楊家倫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凌晨,涉嫌參與旺角豉油街附近的暴動,與警方對抗並焚毀一輛紅色的士。案發17日後,警方在被告居所大堂將其拘捕。
被告楊家倫在旺角暴亂中火燒的士(資料圖片)
被告否認暴動及縱火2項罪行,但區域法院早前審訊後裁定他表證成立。法官郭啟安表示,被告並非在旺角案發現場被捕,作案與被捕時有是否戴眼鏡的分別,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能舉證犯案人就是被告。
法官說,經過比對控方呈上的被告不同時期、不同角度的照片以及暴亂當日現場相片,發現被告有「哨牙」(齙牙),而現場照片涉案人士亦有「哨牙」。加上被告雙眼、下巴及臉頰等其他容貌特徵與作案者一致,可認定被告就是犯案人,因此判被告暴動及縱火罪成立。
本案是旺角暴亂中,第二宗暴動罪罪成的案件。此前首宗旺暴案有三名被告(包括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被控暴動罪,分別被判入獄3年。
暴亂中,暴徒以磚塊砸向警方,並在路中心焚燒垃圾桶及雜物(資料圖片)
旺角暴亂定罪案件
2016年10月5日
「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襲警罪、拒捕罪罪成,襲警罪被判監禁9個月,拒捕罪被判4個月,這是旺角暴亂中首宗被定罪個案。
2017年3月17日
港大學生許嘉琪(23歲)、學生麥子晞(20歲)、以及報稱廚師的薛達榮(33歲),暴動罪罪成,分別判囚3年。
2017年4月3日
公開大學技術員楊家倫(31歲)暴動罪及縱火罪罪成。案件押後至4月10日判刑。
話你知:暴動罪最高囚10年
暴動罪(Rioting)是《公安條例》其中一條,指明任何人如參與3人或以上的非法集結,而該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集結的人最高可判監10年。
要達至定罪,控方需先確定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證明被告的相關行為會令人合理地害怕被告會破壞社會安寧。
(資料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