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綜合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的提高,我國正日益成為境外間諜組織的關注重點。近年來,我國國家安全機關通報的一些間諜案件,在為國民敲響保密警鐘的同時,也讓人們對間諜罪這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更加關注。
那麼,什麼行為構成間諜罪?哪些人容易受到間諜的「特殊關愛」?間諜罪怎麼處罰?
間諜罪的法定三種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間諜罪是指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其中,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是學界普遍認可的間諜罪區分於他罪(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背叛國家罪等)的判斷標準。
有關案例:某機關轉業軍人徐某嗜賭如命,欠下巨額賭債,於是萌生了賣單位密件賺錢的罪惡念頭。他主動與境外間諜組織取得聯繫後加入對方,大肆竊取我國家秘密送往國外以收取巨額酬金,最終因間諜罪被判刑。
間諜犯罪的具體認定
那麼,如何判斷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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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間諜組織
我們可能在一些影視作品中看過,某些境外間諜組織有相對正式的「入會手續」,其代理人在下達任務時,也會採取審慎的方式。
《 碟中諜》系列電影中,中情局特工伊森總要親自接取上級下達的任務,並確保閱後即焚
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從公開案例我們已能看出,為了擴大策反招募範圍、逃避法律制裁,當前境外間諜組織的行事方式愈發隱蔽,以網際網路作為其主要策反竊密途徑,不太可能延續過去傳統的「面對面」加入方式。因此,一般認為只要行為人本質上參加間諜組織並作為其成員活動,就可以認定為「參加間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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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至於「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則適用於那些沒有加入間諜組織的行為人。
當前,境外間諜以獲取我國家秘密為目標,廣泛活躍於各類網絡平臺,通過發送招聘郵件、刊登兼職廣告、搭訕好友等方式,大肆策反我境內人員。其中,退伍軍人、高校師生、軍事發燒友以及軍工企業、國防科研單位、政府機關人員等,是其重點關注的對象。
今年3月26日,我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外交部例會上公布,日本北海道教育大學教授袁克勤(中國公民)因涉嫌間諜犯罪被依法審查,其本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圖為袁克勤資料照片
因此,對一些失足者來說,起初的淪陷很有可能是被對方的假象迷惑,並不知道對方是間諜,更不知道自己從事的是間諜行為,有的甚至以為自己不過是在收集報刊雜誌或者完成學術研究任務而已。
有關案例:2014年春,境外間諜通過求職QQ群與23歲的廖某搭訕加為「好友」,並以介紹工作為名,要求廖某前往湛江軍港拍攝軍艦,廖某隨之照辦。2014年底,廖某看到有關間諜的新聞報導,感到心虛,立即向國家安全機關自首,後因有立功表現受到嘉獎。
但是,有些案件中,行為人雖然一開始不知道加入的是間諜組織、接受的是間諜任務,在其後的接觸過程中才逐漸察覺,但仍鋌而走險,為一己私慾危害國家安全。這種情況下,間諜罪成立。
間諜罪的刑事處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觸犯間諜罪,就意味著行為人背叛了祖國和人民,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可恥行徑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要面臨法律的制裁。
根據刑法規定,犯有間諜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有關案例:某涉密單位工作人員黃某,因工作態度不端正、能力平平、業績落後被解職,心懷不滿的他主動通過網絡與境外間諜組織勾連。其後10年間,黃某通過策反前同事、竊取親友計算機涉密文件等方式,向境外間諜組織提供15萬餘份資料,涉及我密碼領域大量機密情報,對我黨政軍等核心要害部門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最終,黃某因間諜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