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隻"哮天犬"引發滅門慘案!
近日在浙江寧波高新區藍庭花園就發生了一起因為夜半狗叫影響他人睡眠而造成的滅門慘案。事情經過不再贅述,一言以蔽之,就是狗叫擾民,多次交涉未果,遂持刀刺殺,作此滅門之驚天大案。逝者安息,犯罪嫌疑人自會受到懲罰。我們在驚嘆、唏噓之後,更應當關注的是以後遇到狗叫擾民的糾紛應如何處置?
狗是人類忠實的朋友,養狗似乎無可非議。但我們生活在現代城市中,並非在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社會。相反,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區養狗,有人尚且不通人性,何況一犬乎?如夜半狗叫,不亞于晴天霹靂,的確是真真擾民,上下左右鄰居肯定是今夜無眠。養狗雖是養狗人的自由,但我國根本大法《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也就是說你有你的養狗自由,我也有我的休息權利,你養的狗不能損害我們的休息權利。
關鍵問題是養狗人不文明養狗怎麼辦?答案是不能拿刀辦,要法辦!要依法維權!否則激情過後將是無盡的悲傷!養狗擾民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是為"飼養動物幹擾正常生活"的違法行為,應當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警告、罰款不足以制止養狗擾民的違法行為人,沒關係,依法還有拘留伺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裡、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根據法制統一原則,這一認定尋釁滋事的現行標準當然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養狗擾民雖是鄰裡糾紛,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飼養動物幹擾正常生活"也是違法行為,如養狗人經警告、罰款後,仍執迷不悟、一意孤行、以身試法,縱容動物擾民,其行為依法就具有尋釁滋事性質,確有破壞社會秩序之嫌,理當依法懲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一般情節行為,依法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養狗無可厚非,但必須文明養狗,有效約束;遭受夜半狗叫,切忌激情衝動,切記衝動是魔鬼,衝動是一副手銬、一副腳鐐,也是永遠也吃不完的後悔藥,如不能有效溝通,應及時報警,依法維權,這也是這起夜半狗叫引發滅門慘案對我們的啟示,但願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