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要點
買賣雙方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死亡,其繼承人認為合同無效,拒絕履行合同,該合同的效力如何?買方有權要求賣方的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嗎?
02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4日,傅某與毛某(夫妻關係)將二人共有的位於合肥市包河區的房屋出售給茅某並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的成交價格為16萬元,茅某於合同籤訂當日支付了全部房款,傅某亦將房產證交付給茅某,雙方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
2013年3月12日,傅某因病死亡。傅某與毛某共育有傅新某、傅少某、傅小某三個子女。毛某、傅新某、傅少某、傅小某為傅某合法繼承人。茅某多次催促四繼承人配合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均被四繼承人拒絕,茅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繼承人配合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
03
法院認為
首先,茅某與傅某、毛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次,籤訂合同後,傅某雖已經死亡,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傅某在合同沒有履行完畢即已死亡,涉案房屋的物權已轉移給合法的繼承人,現四繼承人在不願意放棄遺產的前提下,茅某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有權根據合同的約定的條款要求四繼承人繼續履約,四繼承人有義務協助茅某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
04
法院判決
四繼承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協助茅某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
05
法條分析及建議
首先,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去世後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財產,繼承人在繼承財產同時亦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因此,在本案中,茅某有權要求四繼承人配合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
其次,房屋買賣的流程長、環節多,風險高,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應當儘量縮短交易時效,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應當第一時間督促賣方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降低交易風險。回到本案,截至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登記在傅某與毛某名下,自雙方籤訂房屋買賣合同至茅某提起訴訟,之間長達7年的時間,傅某與毛某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將該房屋再次出售給第三人,作為買方的茅某很有可能面臨「錢房兩失」的情況。
最後,若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房屋產權人去世應當如何操作呢?首先,應當要求繼承人辦理繼承公證,明確該房屋的繼承人;其次,房屋的繼承人攜帶繼承公證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過戶手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繼承人自己名下,然後再出售房屋。
編輯:汪濤
審核:巴靈俐
案例來源: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