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因拆遷無力建房與子女籤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效力如何

2021-01-16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蔣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繫,我們將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張A起訴稱:1、確認坐落在Y市的不動產歸原告所有;2、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上述不動產的變更登記手續。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王H與李G(2020年4月己去世)原系夫妻關係,被告李T、李M是李G與前妻所生的女兒。2010年4月,李G和被告王H因舊村改造拆迀安置在Y市建房。李G、王H因年老體邁,沒有能力將安置房建成,遂於2011年7月18日與原告籤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將房屋以1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由原告建造竣工,房屋的所有權也歸原告。2014年4月,原告曾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籤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坐落在Y市的房屋歸原告所有。但由於當時涉案不動產尚未辦理初始登記,僅判決房屋轉讓協議有效。現涉案房屋已完成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但由於李G己去世,其他被告又以種種藉口不協助原告辦理不動產的變更登記手續。

被告辯稱

被告王H答辯稱:原告起訴狀有幾處錯誤,第一是時間錯誤,原告在訴狀上稱2011年7月18日籤訂房屋轉讓協議是錯誤的,協議是在2009年上半年籤訂的;第二是房屋轉讓錯誤,這不是房屋,是宅基地轉讓,所以是虛假的協議;第三是涉案房屋1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實際是宅基地轉讓款150萬元,但是直到2011年7月18日被告才得到50萬元,另外100萬元至今未支付;第四是民事判決無效,因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當,是違法裁判,因為它認定是房屋轉讓,而實際上是宅基地轉讓。

綜上,上述協議轉讓的是宅基地,屬無效合同;轉讓協議多處虛假,被告至今未收到100萬元轉讓款;原判決未查清事實,系虛假訴訟;原告有多處房屋,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民一戶只有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T答辯稱:一、涉案房屋轉讓協議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民事合同,原告沒有法律和國家政策上的依據取得涉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1、原告張A與李G、王H,2011年7月18日籤訂房屋轉讓協議,合同目的本質上是要實現原告最終取得涉訴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該協議無效。2、《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處理部分規定,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關於宅基地分配、使用條件的規定。本案原告受讓房屋不符合條件,應屬無效。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原告受讓被告房屋違反了「一戶一宅」制度,損害了其他集體經濟成員權益。

二、原告錯列李T為被告,應當駁回起訴。1、李T目前不是訟爭房屋不動產登記公示中的權利人,對轉讓協議不知情也不認可。2、李T系李G與前妻所生之女,和妹妹李M自1986年之後即隨母親生活至成人,和李G不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關係,未從房屋轉讓中獲得任何利益,當然也不存在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責任。3、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缺乏法律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M答辯稱,原告起訴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宅基地不是我賣的,不知情也不同意。

本院查明

根據本院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認定如下事實:

原告張A與被告王H及李G均為Y市人。因舊村改造拆遷,被告王H及李G戶經投標安置在Y市。Y市建設局於2010年4月2日向李G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規模「B23幢108平方米,三層,地下一層」等。2011年7月18日,原告(受讓方、乙方)與被告王H及李G(轉讓方、甲方)經協商,就坐落在Y市房屋籤訂了《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舊村改造在Y市房屋,因年老無力再出資升層建造,故決定將所建的房屋轉讓給乙方,轉讓價為150萬元,此前甲方向乙方所借款100萬元抵銷為房屋轉讓款,其餘50萬元轉讓款在協議籤訂後三日內付清;轉讓房屋由乙方按規劃升層建造,費用由乙方自負,所造的房屋也歸乙方所有;該房屋可以辦理房地產權證後,甲方應及時協助辦理,辦證所需交納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雙方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同日,原告匯款支付給被告王H及李G,50萬元。原告已將上述房屋建造竣工,尚未辦理房屋房地產權登記。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王H及李G籤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2、上述房屋歸原告所有。同年5月28日,本院作出民事判決書,認為雙方籤訂的《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但涉案房屋尚未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原告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不予支持。判決支持了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駁回了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2019年1月22日,訟爭房地產辦理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權利人為李G與王H,房屋坐落於Y市。

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原告與被告王H及李G籤訂和解協議一份,約定雙方為和睦相處並照顧年老等,原告另外再付給被告王H及李G,108000元,如轉讓房屋辦理權屬證書及變更過戶手續需配合的,被告王H及李G應無條件予以協助。同年7月18日,原告支付了款項。李G與被告王H系夫妻關係,李G於2020年4月23日去世。被告李T與李M系李G與前妻所生女兒,在李G去世後未表示放棄繼承李G財產。

裁判結果

被告王H、李T、李M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張A辦理上述不動產過戶到原告名下的轉移登記手續。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

原告與被告王H及李G籤訂的《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並且原告已在涉案宅基地上出資建造成房屋並佔有使用至今。涉案宅房屋現已辦理不動產初始登記手續,被告王H有協助原告辦理涉案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同時因案外人李G已去世,被告李T、李M作為財產繼承人負有協助原告辦理涉案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辯解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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