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因濃硫酸洩露致四人燒傷被判賠24.5萬

2020-11-24 中國法院網

2018-01-12 16:11:25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新縣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對被告下雷某礦業公司濃硫酸洩露造成原告莫某一家四口人身傷害一案作出調解,被告願意賠償莫某一家人身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失245000元,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

  據悉,2015年6月22日,原告一家四口駕駛摩託車從家往靖西市湖潤鎮方向行駛,行至大新縣下雷鎮志興村下禁屯時,遇到被告生產車間的濃硫酸洩露在該路段的路面上,原告一家駕駛的摩託車滑到在地,導致原告一家四口身體遭到濃硫酸不同程度燒傷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一家四口由被告送往當地衛生院(下雷衛生院)簡單傷口處理後又送到大新縣人民醫院,當天再轉到廣西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治療。被告也積極墊付原告住院期間的全部費用和部分住院夥食補助費並多次看望受傷人員。但被告與原告一家四口就剩餘傷殘賠償款項多次協商賠償都未能達成一致調解協議。

  此事一拖就是兩年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一家隨起訴至大新法院。法院收到原告一家的起訴後,就以當事人利益保障為原則,同意原告方緩交訴訟費申請,安排事發所在地下雷法庭審理該案,並以巡迴法庭方式在原告方戶籍所在地村委會開庭審理。

  在第一次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自己有責任賠償原告方的人身傷害賠償,但原告的賠償要求太高,自己承擔能力有限,無法滿足對方索賠,原告方就賠償方面也未能作出讓步,第一次調解未能達成。辦案法官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深入原告家實地了解原告方家庭情況及人身傷害對生活造成的影響;並對被告下雷某礦業公司的實際經營能力做實地調查。

  在第二次開庭審理的時候,法庭以調查所得的事實為依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對原被告雙方進行悉法明理;最後,雙方都願意做出讓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願賠償原告一家四口人身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失245000元。雙方對調解結果都表示滿意 ,並最終握手言和。

  大新法院本著以當事人利益保障為原則,努力減輕當事人訴累,以「巡迴法庭」的方式審結此案,起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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