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電瓶被電死,車主判賠5萬,這樣的荒唐事不會再有了!民法典:責任劃分不能「和稀泥」!
有句話說得好,「天有不測,人有旦夕禍福」,人生總會有一些不幸。
一般說來,人們都有損失,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去找責任人,要求賠償損失。
但是,有些時候,根本沒有過錯方,或者受害人完全自暴自棄,但受害人卻因為遭受損害而再次死亡,或者因此而遭受無法承受的損失後果,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法律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允許與事件有事實聯繫(但並無過錯)的肇事者根據經濟情況分擔一些損失、損害後果等,避免受害者因此陷入困境。
舉例來說:竊賊在午夜偷走了一輛電瓶車,結果被電死,家屬索賠20萬,最後車主判賠5萬,作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是否感到難以置信?不要不信,這樣的判決還是「有法可依」吧!原法律如下所述:
《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這樣做,出發點是好的,體現了人性之善,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發現了不少問題。
有人認為,該規定體現了互助互助、扶危濟困的公道精神。
但有些人卻認為,這個規定純粹是「和稀泥」的作法。
為什麼會有這兩種爭議?
這是因為,人們普遍認為,只有當「自己有錯」時,才需要賠錢。但上述法律條文卻規定,即使沒有過錯,也要賠錢,而且賠錢的依據,僅僅是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等,這就像糊塗縣令審案一樣——「五十個板子」,傾向於分擔損失。
這樣做,顯然是不合時宜的,因為它背離了「對與錯的根本價值」,同時也讓人們對未來心生恐懼,誰都怕自己遭受無妄之災,想要分擔別人的損失。
近年來,出現了許多令人髮指的案例,例如:
偷摘鄰居家的桃子,結果摔死,家屬要求賠錢。大風颳斷大樹,砸死路人,家屬要求栽樹者賠錢。電梯裡勸人不要吸菸,導致人情緒激動猝死,家屬要求賠錢!
勸導猝死案的視頻截圖
有一些案子在判決時,用「和稀泥」的辦法,來分擔損失,很多網友調侃說,「我死我有道理」、「我窮我有道理」。有些人就是在鑽空子,簡單地模仿。
顯而易見的是,人們對這個有失偏頗的計劃,非常不理解。放鬆點,《民法典》對此法律的不嚴謹性作了修改: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民法典》
該條款類似於以前的《侵權責任法》第24條,但在適用範圍上有嚴格的限制——必須有法律規定,才能分擔損失。承擔損失的範圍,要事先依法向社會公開,讓人們提前有心理準備。
可見,這樣修改更合理、公平,也更符合人們對「對與錯」的基本認知。
從心底裡,我們盼望著,《民法典》頒布後,「和稀泥」式的東西會越來越少,社會風氣會越來越好。
經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也應該反思,《民法總則》修訂後,如果可以提前知曉,那麼在遇到類似事件時,就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必再去分擔過錯方的責任。
所以,作為一個普通人,應該怎樣去理解法律常識呢?有沒有看不懂的基礎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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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說,幾乎所有與你有關的民事活動,大到籤合同,小到婚喪嫁娶,生老病死,都能在《民法》中找到相關的條文。總而言之,就是你的房子,汽車,金錢,父母,妻子,孩子,都被寫進了這個法典。《民法》因而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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