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範區、西鹹新區、神木市、府谷縣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食品生產企業檢驗行為,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陝西省食品生產企業檢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陝西省食品生產企業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企業檢驗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監管水平,保障公眾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2013)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企業的檢驗工作,以及對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加強檢驗管理,落實檢驗制度和規程,規範檢驗行為。
第二章 檢驗室設置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要求設置檢驗室,配備相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和人員,制定檢驗管理制度,按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開展檢驗活動。
第五條 檢驗室應當遠離生活區、鍋爐房及交通要道,與生產區域分隔,布局合理,滿足檢驗項目所需的面積;光線充足、通風良好,水、電供應充足,暢通;排汙設施與安全措施齊備。
檢驗室應當合理劃分出相對獨立的區域,以便於實現總體功能,宜採用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單元可設計成室或區。在同一室設分區時應當對相互影響的相鄰區域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實驗交叉汙染以及分析儀器之間、人員之間相互幹擾。如:檢驗室內精密儀器(如光度計、天平、比色計、酸度計、色譜儀等)應當與振動儀器(振蕩器、驗粉篩、離心機、攪拌器等)分開,化學分析儀器應當與熱源設備分開。超淨工作檯應當設置在獨立的空間,天平在獨立區域。氣瓶應當放置於氣瓶櫃中,氣瓶櫃宜採用鋼製產品,配備報警器,並具備防爆功能。
第六條 檢驗室應當具備與所檢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試劑耗材、標準樣品等,檢驗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
第七條 需要檢定和校準的檢驗設備設施,企業應當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應當在有效期限內。
第八條 檢驗室應當依據自檢內容配備處理緊急事故的裝置、器材和物品,如滅火器材、防護用具、意外傷害所需藥品等。
第三章 檢驗室管理
第九條 檢驗室應當建立日常管理、檢驗室管理、安全防護管理、藥品試劑管理、儀器設備管理、文件記錄管理和留樣制度等管理制度。
檢驗室應當收集與企業產品檢驗相關的現行有效的標準文本,並建立臺帳。
第十條 檢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完整,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檢驗日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
檢驗原始記錄應當有檢驗人員的籤名或者等效標識,確保檢驗記錄信息完整,可追溯、復現檢驗過程。
第十一條 企業出廠檢驗記錄內容應當包括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籤名,記錄內容完整。如有委託檢驗,應當留存委託檢驗報告。出廠檢驗記錄和委託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二條 藥品試劑應當按照產品標籤及實驗要求進行存放和使用;對易製毒或危險化學品需有備案制度,專人負責管理,專門區域存放,其使用應分別符合《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產品的留樣管理,設立留樣室(櫃),按批次留存樣品,並做好留樣記錄。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留樣儲存條件應當與產品標籤標示的儲存條件一致。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超過保存期限的樣品無害化處置程序並保存相關審批、處置記錄。
第十五條 鼓勵同一類別食品生產企業,在行業協會或第三方機構組織下,開展企業檢驗室間比對試驗或能力驗證,不斷提升檢驗能力。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檢驗人員應當通過學習培訓,具備獨立上崗操作能力。
企業不得聘用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食品檢驗工作,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訓計劃並進行考核,做好培訓記錄。
第五章 檢驗範圍
第十九條 企業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半成品檢驗應當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淨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於其他檢驗項目。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產品出廠檢驗項目參照附錄。(附錄略)
第六章 檢驗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 自行檢驗需要企業具備以下檢驗能力:
(一)有獨立行使食品檢驗並具有質量否決權的內部檢驗機構;
(二)有健全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三)具有相關產品技術標準要求的檢驗儀器和設備,能滿足規定的精度、檢測範圍要求,且經過計量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
(四)有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員工數量,檢驗人員熟悉標準,經培訓考核合格;
(五)能科學、公正、準確及時提供檢驗報告,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 按照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規定,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二十五條 同一品種同一批次不同包裝的產品,不受包裝規格和包裝形式影響的檢驗項目可以一併檢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檢驗人員的檢驗能力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企業檢驗室監督檢查。檢查程序及內容包括:檢查檢驗室環境條件及檢驗室布局;對照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相關要求,檢查檢驗設備的配置及計量檢定證書;檢查檢驗記錄完整性及真實性,檢查標準文本是否齊全;檢查購買的試劑及使用記錄,必要時進行物料平衡計算;通過檢驗人員的現場模擬或實際操作,檢查檢驗人員的檢驗能力。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指陝西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
檢驗,指企業自身或食品檢驗機構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對食品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進行的感官、微生物、理化等指標比對驗證。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取得實驗室認證資格,提高檢驗能力。
鼓勵企業運用信息化技術對檢驗數據和相關信息進行採集和處理,實現檢驗過程和數據可追溯。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陝西省食品生產企業檢驗管理辦法》解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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