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百家號■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城中村改造拆遷項目中,村委會是拆遷方案中確定的實施主體,且其也承認系自己實施了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的行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此案進行再審時,卻明確指出不能僅以村委會的自認來判斷城中村改造中強拆的責任主體,最終將本案指令省高院再審。那麼,本案的關鍵問題究竟在哪裡?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謝瑞青律師在二審結果出爐才承辦本案的情況下又提出了哪些重要的觀點和主張從而在再審中力挽狂瀾贏得支持?本文就為大家解析這起頗具典型性的最高法勝訴的來龍去脈……
【基本案情:城中村改造村委會自認實施強拆】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劉先生的房屋被納入當地城中村改造項目範圍後遭強制拆除。強拆發生時,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及區住建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指揮,劉先生報警也未能制止強拆行為。
其後,劉先生將區政府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強拆房屋的行為違法。然而一、二審法院相繼裁定駁回了劉先生的起訴。
原來,在庭審中村委會承認是其組織實施的強拆行為,且根據涉案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拆遷方案,村委會為實施主體。法院正是基於村委會的自認而認定涉案強拆行為並非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從而裁定駁回起訴。
那麼,事實果真像村委會「自認」的那般嗎?本案中村民還能否鎖定區政府為適格的被告,強拆行為的責任主體呢?
【再審勝訴:強拆現場視頻和當地政策文件助力扭轉乾坤】
兩審遭遇挫折的村民決定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謝瑞青律師代理該案。在明律師介入後,仔細審閱了涉案村民所持有的證據,並嚴謹細緻地梳理了當地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相關政策文件。很快,本案的「突破口」即被在明律師徹底撕開。
根據村民所提供的強拆現場視頻及報警錄音等證據,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及區住建局的工作人員在現場指揮了強拆。
而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見》及涉案村《整村拆遷方案》,以及在本案相關案件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系區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其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區政府承擔。而區政府則是上述文件規定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組織領導機關。
故此,根據「誰行為,誰責任」的行政訴訟基本原則並結合上述證據和事實,僅憑村委會的自認就認為區政府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進而裁定駁回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即便村委會組織實施了涉案強拆行為,由於其沒有強拆房屋的職權依據,故其所實施的強拆行為應當認定為受有權機關委託的行為,強拆的法律責任由委託的機關而不是村委會來承擔。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5250號行政裁定書,採納了李順華、謝瑞青律師的主要代理意見,將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被拆遷村民的正當權益維護初見曙光。
針對這起頗具典型性的最高法再審案件,代理律師李順華表示,對當地規範性文件、政策的梳理、研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同於老百姓了解較多的徵收拆遷項目,沒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這樣的全國通行適用的法律法規,其責任主體、實施主體也缺乏法律法規層面的直接規定。
此時,在明律師正是通過對當地城中村改造相關規定、文件的研究精準捕捉到了涉案片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運作推行模式,進而鎖定了強拆行為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
所謂「強拆主體推定」一定要有推定的前提和依據,而不是在缺乏依據的情形下一律將強拆行為的責任推定到區縣政府頭上,這點需要廣大農民朋友予以注意。
本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師謝瑞青則強調,涉案村民在強拆發生時的取證工作值得稱道,同樣對本案最終鎖定強拆責任主體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方面,村民將區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現場指揮強拆這一重要事實拍攝了下來,這一「鐵證」絕非村委會事後自認所能輕易否定的;
另一方面,村民在強拆發生後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明確告知無法立案,稱是當地政府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讓找當地政府處理。對這一表態的及時錄音取證無疑意義重大,其證明效力要顯著高於村委會的事後自認。
而上述「錄像+報警+錄音」的連續動作堪稱教科書式的權利救濟舉措,將真正的強拆責任主體死死釘在了證據的面前。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謝瑞青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拆遷村民的是,即便在取證較為充分且法規、政策依據有利的情形下,及時諮詢並委託專業律師介入仍然十分必要。二審過後發現判決結果不利方才委託專業律師,這樣選擇的風險還是很大的。而本案的確稱得上是城中村改造拆遷項目確定強拆行為責任主體的經典案例,值得農民朋友們學習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