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通過網絡與雯雯的母親小張相識並成為同居男女朋友,相處一段時間後,小張認為周某脾氣不好,性格暴躁,萌生分手之意,開始故意迴避和冷落周某,周某多次到小張和其女兒雯雯的住處及小張的母親家尋找小張未果,便懷恨在心,產生通過搞死小張女兒的手段來報復小張,然後再自殺的惡念。
事發當晚,周某攜帶一羊角錘,駕車來到小張母女的住處,乘電梯來到該小區雯雯住處門口,躲藏於該樓防火大門後。
凌晨6時許,周某發現雯雯出門上班,正在等待電梯,即衝上去用隨身攜帶的羊角錘從身後猛擊雯雯頭部一下,隨後用左手摟住雯雯的脖子,右手持羊角錘連續猛擊雯雯頭部十餘下,雯雯當即頭部流血並半躺倒在地上,周某仍不罷休,繼續行兇,因雯雯躲避及時,羊角錘砸到地面,木柄斷成兩截,雯雯趁機起身跑至鄰居門口呼救,鄰居聽見呼叫聲開門並撥打110報警。
周某見狀,擔心事情敗露被抓,隨即逃離現場,駕車逃至水庫邊,在車內寫下遺書並吞下事先準備好的安眠藥自殺,因車輛與他人發生刮擦,被交警隊發現後通知其子譚某,譚某將其送至醫院洗胃治療。
湖南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因感情糾紛,洩憤報復,手持羊角鐵錘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作案時,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家屬已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周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本院對被告人周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內容均來源於網絡)
如有侵權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