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2月29日報導2月27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殺人溶屍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孔祥飛因綁架罪和搶劫罪被兩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宣判後,孔祥飛再次喊冤,表示要上訴。
為劫財殺人溶屍
2006年10月底,蘭州警方相繼接到報案稱,有幾名女子神秘失蹤,此案立即引起了省公安廳領導的高度重視,並被省廳列為督辦案件。警方偵查發現,遼寧籍在蘭人員孔祥飛有重大嫌疑。2006年11月,孔祥飛被警方抓獲。孔祥飛曾因涉嫌搶劫於1999年9月被甘肅省靜寧縣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6年3月8日刑滿釋放。經審訊,孔祥飛交代了自己劫財殺人的詳細經過。2006年10月24日,他將天龍水宮舞吧的兩名女子騙至其租住的城關區某出租屋,然後向飲料瓶內注入了安眠藥,騙二人喝下後致其昏迷,後用白色尼龍繩索將二人捆綁勒死,搶劫二人隨身攜帶的手機及現金。為了不讓罪行敗露,孔祥飛將兩女子的屍體用硫酸溶解後,把屍液拋到了黃河中。
兩次庭審均喊冤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案發後,被害人汪某的丈夫給妻子打電話時,孔祥飛還接通電話,並稱「你們的兩個人在我手裡,往郵政儲蓄卡裡存入1萬元,否則你媳婦就沒命了」。汪某丈夫將1萬元錢打入指定儲蓄卡後,孔祥飛兩日內分別在多家ATM機取走了9950元現金。
2007年11月15日及2008年1月3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對此案進行審理時,被告孔祥飛均全盤否定了自己在公安機關的交代筆錄,聲稱自己被冤枉,並請求法官還自己清白。
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合孔祥飛歸案後所作的有罪供述和本案相關證據及大量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孔祥飛對被害人汪某、田某實施了麻醉、勒殺、搶劫、溶屍、滅跡以及敲詐等一系列罪行。法院認為,孔祥飛犯有綁架罪和搶劫罪,加之屬於累犯,應從重懲處。最終,孔祥飛被二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律師認為疑點很多
一審宣判後,孔祥飛不服判決,並要求上訴。孔祥飛的辯護律師認為定性為綁架罪值得商榷,此案的疑點仍然很多。據悉,孔祥飛在兩次庭審中多次提到一名叫扎西仁次的人,他們於2006年5月在一網吧結識,但對其真實身份不很清楚。孔祥飛表示,當年9月,扎西仁次委託他代為租賃房屋,孔幫他租到位於徐家灣的房子即案發現場。後來扎西仁次送給孔一部手機,直至被抓後才知這是被害人的手機,他認為這一切都是被扎西仁次栽贓陷害的。孔祥飛的辯護律師也表示,在偵查階段孔祥飛曾向警方提供了扎西仁次的重要線索,但此人一直沒有找到。
責編:孫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