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刊登3篇評論談孫楊事件: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

2020-12-05 環球網

【環球網綜合報導】針對孫楊因抗檢被禁賽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檢察日報》3月4日刊登三篇評論文章,分析該事件。

以下為評論文章全文:

觀察孫楊事件的三雙慧眼

一度引起社會關注的孫楊事件,隨著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孫楊被禁賽8年,即日起生效」而再次引起社會熱議。人們有理由為孫楊惋惜,惋惜這位泳壇驕子因一次拒檢事件斷送了自己的運動員生涯。基於同樣的理由,人們也為國家惋惜。

對於仲裁結果,孫楊直言其「冤枉」。網傳孫楊的母親措辭更加尖銳,稱「兒子20多年來的泳池奮鬥,就這樣被強權和謊言扼殺」。代理人張起淮律師發表《律師聲明》,其措辭之嚴厲也不遑多讓。聲明說,2020年2月28日是黑暗的一天,它讓邪惡戰勝正義、強權取代公理的一幕展現於公眾眼前。這一天,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偏聽偏信,對規則和程序視而不見,對事實和證據置若罔聞,對謊言和假證悉數採信,基於謊言和偏見,作出了黑白顛倒的仲裁裁決。聲明還表示,孫楊將依照法律程序在30日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作為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和代理人,他們對不利於自方的仲裁結果表達不滿甚至強烈不滿,在情理之中。不過,張起淮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的一句話說對了:「當事人及當事人親屬有權發表自己的真實想法,其評價的高低和虛實自有公論。」

作為圍觀者,我覺得,孫楊被禁賽8年,是不是冤枉,與人們感到的惋惜無關。惋惜與否,基於價值判斷;冤枉與否,卻是事實問題。這是觀察孫楊事件的基本理性。我們不能因為同屬一個民族,心版上都印著五顆星,同為黑頭髮、黑眼睛、黃皮膚而無視事實。

我認為,觀察孫楊事件,需要具備三雙慧眼:

一雙慧眼是公平競賽意識。體育比賽,無論是否將其與國運、民族精神和愛國主義連接上,一項基本原則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這就是公平競賽(fairplay)。

公平競賽是運動場上的術語,意味著比賽中的公平和正義。荷蘭學者約翰·赫伊津哈熱情洋溢地讚頌過這種精神,他說:「欺騙作為贏得一場比賽的手段會使之失去遊戲的特色,整個地毀掉這場比賽。因為對於我們來說,遊戲的要素就是堅守遊戲規則——即公平競爭。」體育比賽,為了保證公平競賽,確立了一系列規則和保障措施。在國際比賽中,禁止服用違禁藥物參賽,就是重要規則之一。為了保障恰當地遵守規則,「藥檢」成為運動員不可逃避的公平競賽措施。

觀察孫楊事件,必須具備這一理性。不能簡單地把愛國心置於國際競賽的規則之上,如柏楊所謂「連打籃球都有愛國裁判」——不是說裁判不能愛國,而是說公平競賽原則要求裁判員不能有國籍偏袒或者偏見。在國際重大賽事中,贏得優勝,給國家帶來世界聲譽,也有利於提振民族士氣,功莫大焉。但是,不能為了國家榮譽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贏取優勝,否則一旦被揭露,會給國家聲譽帶來世界性損害。一個正直的愛國者,對於藥檢及其意義,會超越民族主義加以認同,這是維護國家榮譽的可貴品質,也是觀察孫楊事件必須具備的前提立場。

另一雙慧眼是規則理性。孫楊事件的核心是「拒檢」,而不是孫楊是否服用了違禁藥物的問題。當然,兩者有著密切聯繫,由於「拒檢」而無法確認孫楊有沒有服用違禁藥物。這一事件,孫楊一方對於砸碎裝有血樣的瓶子並無多少異議,其有異議的是,這一行為前提的正當性。孫楊一方堅持的「拒檢」理由是否成立,是爭議的焦點。

孫楊一方對於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藥檢人員資格和身份的質疑是不是成立,最為關鍵。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表明,進行飛行藥檢的人員有三人,一位是主檢官,另兩位,一位負責取血樣,一位負責取尿樣。孫楊一方指稱血檢人員和尿檢人員沒有提供授權書和資質證明。這一爭議,不難破解:ISTI(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規則說得明白,飛行藥檢的小組有一份授權書就夠了,不需要每個成員手執一份。規則還表明,主檢官提供授權書、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明,血檢人員需要出示護士證,尿檢人員需要出示身份證,不需要其他資質證明。

事實明擺著,取血樣沒有多少技術難度,護士足可完成這一工作;取尿樣更是毫無技術難度,只要智力正常,感官健全,誰都可以監視當事人提供尿樣。因此,即使取尿樣的日常工作是廚師、建築師或者理髮師,都不影響取樣的有效性。至於授權書上沒有孫楊和三位藥檢人員的名字,這也是規則允許的情況,飛行藥檢本來就具有隨機性,授權書表明獲得正當授權即可,並不需要像一些國家警察手執的搜查令一樣,要寫明被搜查人、搜查地點和搜查事項。

孫楊提出,藥檢人員要與之合影,這是他拒絕藥檢的理由之一。但是這一理由顯然不能成立。孫楊事件中,規則是明確的,飛行藥檢是符合規則的。對於這些規則有認知並予以尊重的話,都能夠看出來,孫楊一方以兩名藥檢人員沒有提供授權書和資質證明,以及規則不健全為理由為自己的「拒檢」行為辯護,很難獲得理性的認同。何況孫楊此前接受過一百多次藥檢,與這次藥檢情況相同,孫楊都予以認可,獨有這一次提出質疑和拒絕,豈非怪哉!即使孫楊對藥檢人員的資質有所懷疑,也應該事後提出異議,怎能將血樣瓶砸碎?

第三隻慧眼是證據理性。張起淮律師發表的《律師聲明》指責仲裁庭「對事實和證據置若罔聞」,這是十分嚴重的指控,可惜只是孫楊一方的一面之詞,並不一定是事實。從仲裁庭聽證會的視頻看,聽證會是在理性、平和的氣氛中進行的,孫楊一方的證人一一作證,接受雙方的詢問。許多法律界同行對於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首席律師理察·楊的詢問技巧大表讚賞,譽之為「精彩絕倫」。

其實,在我看來,理察·楊不過是在循規蹈矩進行詢問,並不含有多少技巧在裡面。關鍵在於,這一爭議的事實本來就有利於他這一方,理察·楊順水推舟而已。事後,孫楊一方對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大為不滿,孫楊的母親表示自己未能充分表達,本方律師很不給力,多次「在關鍵地方遺漏孫楊的證詞和對方的致命弱點」。

從聽證會情況看,孫楊一方戰績不佳,與其說是程序不公或者律師不得力,不如說是孫楊一方的事實和證據本身就不夠有利兼有力。認識不到這一點,其事實和證據的判斷能力恐怕有待提高;認識到這一點,卻昧於事實和證據看待這一事件,其理性和良知要打個問號。

在我看來,三雙慧眼具備,方可客觀、理性得出適正的結論。

無論我們多麼愛孫楊,事實就是事實,規則就是規則,沒有對它們起碼的尊重,只會一葉障目不見泰山,何足論公平談正義哉!

(作者為清華大學教授張建偉)

無視規則將會承擔相應後果

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庭(CAS)公布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的仲裁結果:孫楊被禁賽八年!雖然孫楊已經表示要上訴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但是其勝訴的希望相當渺茫。

本案仲裁的基本問題有二:其一是事實認定;其二是規則適用。前者主要是國際泳聯委託的藥檢人員於2018年9月4日晚到孫楊住所提取其血尿樣本的事實。由於孫楊認為藥檢人員的資格存在瑕疵,所以在提取血樣之後拒絕提供尿樣,並且未讓藥檢人員帶走血樣。對於事實經過,孫楊及其律師提供了不少細節描述和證據,如尿檢官的身份,尿檢官有無違規照相,血樣容器與外包裝是如何分離的,孫楊有沒有暴力抗檢等。但是,這些細節事實的辯護意見並不能影響仲裁庭對本案基本事實的認定,即由於孫楊的不配合,藥檢人員未能完成這次藥檢取樣。

事實認定之後,仲裁庭接下來的任務就是規則適用。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條第3款的規定,逃避樣本採集,或在接到依照反興奮劑規則授權的檢查通知後,拒絕樣本採集、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樣本採集或其他逃避樣本採集的行為,均屬於興奮劑違規。在本案中,適用這一規則的要點就在於孫楊不配合採樣的理由是否屬於「正當理由」。

對此,國際體育仲裁庭已經通過判例作出了相當明確的解釋。例如,在2005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案的裁定中,仲裁庭明確指出:「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根據這一判例,孫楊的理由顯然不能構成拒絕提供樣本的「正當理由」,因此其行為就構成了「興奮劑違規」。

毋庸諱言,孫楊不配合藥檢取樣的決定是錯誤的。其原因可能有二,第一是無知;第二是無視。

首先,孫楊可能並不完全知曉上述規則的內容以及違反該規則的後果。但是,作為一名職業運動員,而且是接受過數十次興奮劑檢測的著名運動員,他應該知曉有關的規則。在這個問題上,無知者不能無罪。其次,他可能未給予該規則足夠的重視,沒有嚴格遵守規則的行為習慣。這大概與我們的社會行為環境有關。在當下中國,確實有許多人不太重視規則,只要自認為有理,就可以不遵守規則。特別是一些有權有勢、有錢有名的人,習慣於特權,面對規則時我行我素,即便是違規犯法,也能擺平息事。然而,在國際體育舞臺上,規則是必須被尊重的,規則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大牌明星犯規,也要承擔相應的後果。由此可見,國人應該加強規則意識,養成遵守規則的行為習慣。

我在網上看到孫楊的律師在仲裁後發布的一份聲明。該律師指責國際體育仲裁庭「偏聽偏信,對規則和程序視而不見,對證據和事實置若罔聞,對謊言和假證悉數採信,基於謊言和偏見,作出了黑白顛倒的仲裁裁決」。該律師還指責某些國際體育組織「擁有強權,獨斷專橫」,甚至帶有「民族偏見、國家立場」。當事人的律師不贊同仲裁決定,這是很正常的,但使用如此偏激的語言,甚為不妥。

在國際體育舞臺上,中國人確有被歧視被侮辱的歷史。但是在過去三十多年,中國的經濟實力大為增強,中國人的體育比賽成績也有很大提升。根據本人有限的個人經驗,許多國際體育組織都很看重中國,因為中國不僅有許多高水平的運動員,而且有數量眾多的體育迷和規模巨大的體育市場。例如,國際足聯的官員就希望中國足球隊能夠進入世界盃的決賽圈,因為那可以給國際足聯帶來巨額收入。我猜想,國際泳聯也希望把孫楊留在國際賽場,因為那可以吸引億萬中國人觀看其比賽。

總的來說,國際體育領域的仲裁、調查、裁決等機構還是比較公正的,至少在程序公正的意義上如此。這些機構一般都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專家來自世界各國,當然,以歐美人居多。雖然這些專家往往有個人的價值觀,而且有些人可能對中國人懷有偏見(如中國人不守規則,弄虛作假等),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裁判中還是很重視規則,很強調程序公正的。從感情上說,我也不願意接受國際體育仲裁庭給孫楊的裁決,我也期待孫楊能在上訴中「翻案」,但是我必須對這個裁決作出理智的評判,因為這涉及體育運動的基本原則。

體育運動必須以科學合理明確有效的規則為基礎,必須堅持「按規則做遊戲」的行為準則。首先,從運動員的選拔到裁判員的選任,從比賽項目的安排到比賽場次的確定,從運動員的行為到裁判員的標準,這一切都離不開規則。其次,從田賽到徑賽,從小球到大球,從射擊到舉重,從遊泳到跳水,每一個比賽項目都有具體的規則體系。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規則都具有絕對的權威。無論是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規則。誠然,違反規則的行為在體育賽場上時有所見,但是這些行為也會依據有關的規則受到應有的懲罰。總之,在奧運會等大型體育賽事中,我們隨時隨處都可以看到規則的作用。

其實,規則也是法治的基礎,「按規則做遊戲」也是法治的原則。人類社會猶如體育賽場,各行各業的社會生活猶如各種各樣的體育比賽。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要想維持良好的運轉,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規則體系,其次還要保證這些規則具有絕對的權威和效力。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後者叫做「有法必依」。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政府官員,都必須嚴格地「按規則做遊戲」,這就是法治的精神。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國際足聯道德委員會委員何家弘)

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

中國著名遊泳運動員孫楊在國際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引起世界各國關注。隨之而來的興奮劑檢查,對於體育明星來說,是一個繞不過去的關口。如果不了解國際反興奮劑機構飛行檢查的基本含義,沒有積極配合,那麼,有可能會前功盡棄。

國際奧委會下屬的國際泳聯為了確保公平競賽,主動對運動員進行飛行檢查。由於國際泳聯對於孫楊「拒檢」結果處理相對較輕,因而引起了國際奧委會有關組織的不滿,他們決定向國際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此時,孫楊和他的律師團隊應當把握這個有利時機,一方面與國際泳聯積極配合,爭取寬大處理,另一方面,應當藉此機會表達自己的誠意,希望興奮劑檢查機構能夠重新檢查,以便證明自己的清白。

可是,由於不了解國際規則,對興奮劑調查機構採取的一系列措施提出強烈抗議,結果導致國際體育仲裁機構作出嚴厲的裁決,這是運動員對國際競技體育規則缺乏了解所導致。如果用傳統的觀念看待國際競技體育比賽活動,並且對其規則提出強烈質疑,那麼最終有可能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筆者的建議是,首先,運動員應當詳細闡述國際反興奮劑機構調查的過程,誠懇表達歉意,對沒有積極配合飛行檢查表示悔恨,明確表示願意接受檢查。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證明自己的清白。

通俗地說,由於運動員只是對國際反興奮劑機構飛行檢查工作表示不滿,而國際體育仲裁機構只是對程序是否違法作出裁決,並沒有涉及運動員本身是否使用興奮劑,因此,這起案件還有挽回的餘地。如果運動員能及時表達自己的立場,並且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挽回自己的名譽,那麼,上訴法院會作出實事求是的判決。

其次,必須正確理解競技體育的本質。競技體育是商業活動,因此,防止不正當競爭是競技體育比賽組織者關心的核心問題。

之所以進行反興奮劑調查,原因就在於防止一些運動員弄虛作假,從而使比賽成績無法反映真實的水平。由於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採用的是委託授權制度,因此,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可以隨時委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從事興奮劑調查或者興奮劑檢查。無論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委託的組織和個人是否具備有關專業知識,只要接受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委託,就可以實施有關調查活動。

從這個角度來說,除非運動員拒絕參加國際體育比賽,否則,必須接受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有關規則,允許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進行飛行檢查。如果曾經接受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檢查,但同時反對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飛行檢查,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採用委託代理制度可能是為了節省成本,也可能是為了突然襲擊,但是不管怎樣,運動員都應該意識到,要麼退出比賽,拒絕接受專項體育比賽組織認可的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開展飛行檢查,要麼加入有關專項競技體育組織,敦促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改變自己的調查規則。如果參加國際競技體育比賽,但同時又拒絕接受反興奮劑調查,這樣的行為不可能得到國際仲裁機構的支持。如果對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有關做法提出異議,完全可以進入體制內部,通過合法的途徑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且爭取修改規則。

國際競技體育比賽是一種商業活動。國際競技體育比賽組織者制定的各項規則,都是典型的商業規則。如果不了解這一點,參加國際競技體育的時候,難免會顧此失彼。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國際體育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是程序上的裁決,並沒有否定運動員過去在國際遊泳比賽中獲得的成績,因此,補救措施相對簡單,只要問心無愧,願意接受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調查,並且採取必要的措施挽回影響,仍然可以爭取減輕處罰。

當然,如果認為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是針對中國的行為,上綱上線,試圖將商業比賽規則和國家利益聯繫在一起,那麼,最終必然會導致問題複雜化,尤其不能把商業比賽與國家的榮譽聯繫在一起。

過去我們在國際競技體育比賽宣傳方面存在許多誤區,導致一些運動員對自己的行為產生一些錯誤的認識,今後應當加以糾正。國際競技體育比賽只是商業活動,因此,勝負都是常事。只要運動員遵守國際競技體育比賽的規則,積極拼搏,爭取最好的成績,那麼,運動員就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如果把個人的榮辱和國家捆綁在一起,那麼最終必然會進退失據。每個公民都應該儘可能地為自己國家服務,但是,如果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就有可能使國家形象受到損害。

真誠地希望中國新聞媒體宣傳國際競技體育比賽項目的時候,能夠保持平常心,不要總是把運動員的榮辱和國家的榮辱聯繫在一起。既然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沒有規定飛行檢查的次數,也沒有規定所有參與人員都必須獲得專門的授權,那麼,運動員就應該積極配合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飛行檢查,如果態度粗暴,幹擾調查,那麼最終必然會自食其果。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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