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任博宏觀論道
在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分析後(詳見【年終大戲、重磅來襲】2020年宏觀經濟金融回顧與2021年展望),我們嘗試從政策層面進一步討論,畢竟在中國,政策是最為重要的影響因素。相較於2020年上半年較為複雜的內外環境以及頻繁釋放的寬鬆政策信息(詳見2020年以來300項金融相關政策信息全解),2020年下半年發布的政策信息則多以回歸常態軌道為主。根據統計,2020年以來金融管理部門大致釋放出500餘項金融政策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具體政策文件、一些重要講話和窗口指導類政策信息等),其中央行150項、銀保監會150項、證監會135項、其它約65項。
一、關注幾個標誌性政策信息
500餘項金融政策信息整體上看較為龐雜,不太容易梳理,因此這裡先重點選取其中的幾個標誌性政策信息作為切入點。
(一)切入點1:四大政策性任務全部完成
1、3月底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3萬億元中小企業融資支持計劃
2020年3月3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超3萬億元中小企業融資支持計劃(詳見點讚!中國推出近四萬億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計劃),政策層面轉向全力支持中小企業和基建,具體如下:
(1)增加面向中小銀行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1萬億元(之前已經有3000億元低成本專項再貸款和5000億元復工復產再貸款再貼現),進一步實施對中小銀行的定向降準,同時支持金融機構發行3000億元小微金融債券。
這裡的1萬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還未用完,之前的8000億元額度已經基本退出,同時2020年全年發行小微金融債共50隻(發行規模高達3732.80億元)。
(2)引導公司信用類債券淨融資比上年多增1萬億元。這個任務同樣已經完成,如2018-2020年公司債、企業債、中票、短融與ABS的合計存量分別為19萬億、22萬億、26萬億,即2020年比2019年同比多增1萬億。
(3)鼓勵發展訂單、倉單、應收帳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產品,促進中小微企業全年應收帳款融資8000億元。如2020年9月22日,央行、工信部、司法部、商務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以及外匯局等八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銀髮〔2020〕226號)便是針對供應鏈融資目標。
2、5月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財政赤字、特別國債和地方專項債等一系列目標
2020年5月22日的政府工作報告(詳見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釋放了哪些重大信息?)雖然沒有設定全年具體經濟增長指標,但卻提出了財政赤字、特別國債、地方專項債等一系列量化目標。
(1)將赤字率由2.80%大幅提升至3.60%,同時赤字規模也由2019年的2.76萬億元擴大至2020年的3.76萬億元。
(2)2020年新增1萬億元特別國債,並將地方專項債限額由2019年的2.15萬億擴大至3.75萬億元。
(3)減稅降費規模由2019年的2萬億擴大至2.50萬億。
目前這三項任務也均已完成,其中特別國債已於2020年7月底前全部發行完畢(2020年全年國債發行規模合計高達7.12萬億)、地方專項債2020年的累計發行額高達4.14萬億(全部地方債發行規模合計高達6.44萬億)。同時根據2020年12月31日全國財政工作視頻會議披露的信息,2020年全年新增減負超過2.5萬億元不是問題。
3、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金融系統全年讓利1.50萬億元目標
2020年2月19日央行發布的2019年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提出「金融企業向實體讓利」,2020年6月1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明確提出「推動金融系統全年向各類企業合理讓利1.50萬億元」(詳見如何理解617國務院常務會議釋放的六大政策信號?)。2020年12月31日央行行長易綱在新年致辭中表示「目前銀行已累計完成對6萬多億元貸款的延期還本付息,累計發放3萬多億元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支持3000餘萬戶經營主體,實現1.5萬億元金融系統向實體經濟讓利目標」,表明1.50萬億的讓利目標已經完成。
4、結構性存款壓降任務已近完成,11月較年中最高點大幅壓降4.68萬億
2020年初在寬信用政策的影響下,帶有典型套利目標的結構性存款曾在1-4月大幅增長。不過監管部門要求結構性存款規模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壓降至年初規模9.6萬億元,並在年內逐步壓降至年初規模的2/3。目前2020年9月底結構性存款規模為8.98萬億、任務已完成,2020年11月底結構性存款規模為7.46萬億(較6.40萬億的目標還剩1.06萬億)。
就全年數據來看,11月結構性存款較4月最高點(12.14萬億)已大幅壓降4.68萬億,其中個人與單位結構性存款分別較最高點壓降1.93萬億和2.87萬億。
(二)切入點2:傳統金融及監管體系遭受兩次輿論衝擊
2020年還有兩大事件不得不提,一是馬雲對傳統金融體系的抨擊所引起的一系列政策性事件(如反壟斷、網際網路銷售端遭受嚴監管、網絡小貸等),二是財政體系與央行體系的兩次爭辯。其中馬雲事件還引起了金融委會議、政治局會議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等較高層級會議對反壟斷和資本無序擴張的關注。
1、馬雲對傳統金融體系的抨擊,促使網際網路平臺業務面臨更嚴監管
(1)自2020年10月24日老馬在上海外灘金融峰會上講話以來,螞蟻事件持續發酵兩個多月。而在經歷10-11月的金融管理部門連續發文進行回擊和約談、網絡小貸和反壟斷管理辦法相繼發布、A+H股同步上市計劃被擱置後,12月開始金融管理部門齊刷刷地對螞蟻相關負責進一步約談併入駐螞蟻集團進行督導、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開展反壟斷立案調查,螞蟻集團亦從開始的略微反抗到主動配合整改。螞蟻集團在12月24日和12月26日後均發布公告,積極回應被金融管理部門約談的問題,並保證在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整改工作組、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時間表,同時承諾「兩不加、兩不降」原則。該部分內容的詳細分析可參見螞蟻終屈服,不再贅述。
(2)與此同時,網際網路業務越來越受到嚴格監管,且主要集中於網際網路銷售方面,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藉助網際網路平臺銷售保險產品、存款產品、理財產品等。如臨近年末,網際網路平臺紛紛下架網際網路存款,而諸如其它金融產品通過網際網路平臺銷售的情況亦受到諸多政策層面的約束,未來通過網際網路平臺放大銷售端的做法短期內可能會受到限制,網際網路平臺的白名單制管理已成趨勢。
2020年12月31日銀保監會答記者問上也表示「商業銀行與非自營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銷售存款過程中存在合規管理不到位、風險管理不審慎、消費者保護不充分等問題……線上存款業務應堅持依法合規、強化風險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財政體系與央行體系的兩次爭辯,推動交易所與銀行間加快趨同進程
(1)2020年12月20日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2020年年會上的講話引起廣泛爭議,央行隨即進行回應。從2018年算起,財政與央媽之間已經發生三次爭辯,而爭辯的層級似有逐步提升之勢。其中,第一次爭辯主要由央媽發起且發生於2018年,最近的兩次爭辯均發生於2020年且均由財政體系發起(二季度的財政赤字貨幣化之爭以及四季度的央媽權力過大之爭)。該部分內容的詳細分析可參見三次爭辯)。
(2)受樓部長講話影響,交易所與銀行間市場的漸趨一統進程有所加快(該部分內容可詳見債市通行手冊(2020年版))。如2020年12月25日央行發布21號公告《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做市商管理有關事宜》以及12月28日央行、發改委與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其中,《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便統一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統一了企業被託管、接管或進入破產程序和明確了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基本適用。
(三)切入點3:信用債違約潮對市場衝擊較大,破剛兌方向未變
2、雖然金融委會議等多次明確提出要嚴厲打擊逃廢債(詳見金融委重磅發聲),央行也在信用債違約潮後積極穩定市場,但破剛兌的整體政策方向並沒有變,金融管理部門後續的方向是強化信息披露、而非刻意違背剛兌。例如,2020年12月25日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央行副行長陳雨露便表示「債券違約是債市發展當中打破剛性兌付的一種現象……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高度警惕違約企業發生虛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詐發行甚至是惡意『逃廢債』等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2月28日,央行、發改委與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既是為了推動交易所與銀行間市場信息披露機制的統一,亦是為了通過加強信息披露約束而強化「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市場理念。
(四)切入點4:寬鬆政策退出信號自5月開始逐步釋放
在經歷一季度和二季度初期的極度寬信用政策後,金融管理部門自5月開始整治資金空轉的問題(如央行刻意收緊流動性、銀保監會窗口指導商業銀行壓降結構性存款規模、北京銀保監局於2020年6月發布《關於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自6月開始不斷釋放寬鬆政策退出的信號(詳見全面剖析618陸家嘴論壇釋放的17個政策信號))。整個市場也自5月開始呈現中性偏緊的走向(如利率中樞水平上移),隨後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2021年「政策不急轉變」的定調,因此整體上看2021年信用環境中性偏緊、控槓桿和降風險應是比較明確的。
(五)切入點5:關註定調2021年政策方向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
明晰2021年政策方向需要特別關注2020年12月16-18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詳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釋放哪些重大信號?),該會議在定調2021年時大致明確了以下幾個方向:
1、2020年政策中性偏緊方向較為明確,在「不急轉變」的政策導向下,節奏和力度上具體體現為「退一步進兩步」式收緊。
2、2020年政策層面旨在推動經濟持續修復,並且未來的風險不在於金融機構領域、重在地方政府和企業債務風險。
3、對金融行業的表述有些變化,如首次提出「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健全金融機構治理」和「多渠道補充銀行資本金」。
4、特別突出要解決好大城市住房問題,強化擴大內需戰略。
二、2020年新增諸多市場主體
2020年除明天系旗下9家金融機構(2家券商、1家期貨、2家信託和4家保險)以及四川信託被接管外,2020年還新增了很多金融機構。
(一)銀保監體系金融機構
1、城商行洗牌:新增蒙商銀行與四川銀行,山西銀行醞釀中
除包商銀行變更為蒙商銀行後,城商行整體也在發生洗牌(詳見透視全部134家城商行)。
(1)2020年9月9日與11月4日銀保監會分別核准了四川銀行的籌建與開業申請,註冊資本高達300億元,原攀枝花市商業銀行和涼山州商業銀行分別變更為四川銀行攀枝花分行、四川銀行涼山分行。
(2)除四川銀行外,2020年8月晉中銀行、晉城銀行、陽泉商業銀行、長治銀行和大同銀行也擬合併重組設立山西銀行(山西發行的153億元地方專項債便是為了注資山西銀行)。2020年12月15日,「山西人事招聘信息網」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山西銀行2021年招聘工作人員公告》,意味著山西銀行的籌建工作已在實質進展中,有望於2021年實現開業。
2、消費金融公司:2020年以來新成立5家,合計30家
2020年以來,監管部門相繼批籌5家消費金融公司,分別為2020年1月10日獲批籌建的重慶小米消費金融和北京陽光消費金融、2020年9月14日獲批籌建的重慶螞蟻消費金融以及2020年9月29日獲批籌建的蘇銀凱基消費金融和唯品富邦消費金融。這意味著我國消費金融公司數量已經達到30家(詳見全面剖析30家消費金融公司(2020年版))。
此外2020年11月12日海南銀保監局局長傅平江在第263場銀行業保險業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消費金融公司也在積極籌備當中」,在自貿港的政策扶持下,海南地區成立消費金融公司的可能性是比較高的。
3、理財子公司:合計獲批籌建25家(開業20家),2020年以來8家
(1)目前共有25家理財子公司獲批籌建,設立主體包括全部國有6大行、9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農商行以及3家合資理財公司。其中股份行中僅剩浙商銀行、恆豐銀行、渤海銀行等3家股份行的理財子公司未獲批。其中廣發銀行成為第一家獲批理財子公司非上市銀行。
不過,2020年11月26日浙商銀行宣布擬出資20億元在杭州設立浙銀理財,2020年11月30日恆豐銀行宣布擬出資20億元設立恆豐理財。
(2)目前有7家地方性銀行的理財子公司已獲批,其中城商行6家、農商行1家(即重慶農商行),6家城商行分別為杭州銀行、寧波銀行、徽商銀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與青島銀行。
(3)目前已有兩家合資理財子公司獲批,即分別於2019年12月20日與2020年8月11日獲批籌建的匯華理財和貝萊德建信理財。其中,匯信理財的股權結構為東方匯理資產55%、中銀理財45%;貝萊德建理財的股權結構為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50.10%、建信理財40%、富登管理私人有限公司9.90%。
另外據悉高盛資產管理公司已經與工行籤署協議,將在上海設立第3家合資理財子公司(高盛資產持股51%、工銀理財持股49%)。
(4)2020年以來獲批籌建的理財子公司分別為華夏理財、廣銀理財、浦銀理財、民生理財、青銀理財、渝農商行理財、貝萊德建信理財以及工銀理財與高盛合資成立的理財子公司等8家。
(5)目前已有20家銀行理財子公司獲批開業,其中2020年以來獲批開業的理財子公司有9家,分別為渝農商行理財、青銀理財、南銀理財、蘇銀理財、徽銀理財、信銀理財、華夏理財、平安理財以及匯華理財。
4、直銷銀行:2020年新獲批籌建2家,合計數量達到3家
目前正在營業的法人直銷銀行(一些銀行也以事業部的形式設立直銷銀行)只有一家,即中信百信銀行(中信與百度分別持股70%和30%),不過2020年以來新獲批了兩家,具體為:
(1)2020年12月9日獲批籌建(銀保監復(2020)872號)的招商拓撲銀行,註冊地為上海、股東分別為招商銀行(70%)、網銀在線(北京)30%,其中網銀在線是京東數科的全資子公司。
(2)2020年12月18日獲批籌建(銀保監復(2020)905號)的中郵郵惠萬家銀行,註冊資本為50億元、郵儲銀行100%持股。
此外2020年11月11日銀保監會還批准了中信百信銀行的增資擴股方案,此次增資擴股後中信銀行持股比例由70%降至65.70%、百度持股比例由30%降至26.03%、加拿大養老基金持股比例為8.27%。
5、新成立1家中國農業再保險
2020年12月30日,銀保監會核准了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開業申請,意味著我國再保險公司增至13家。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61億元、註冊地為北京,股東分別為財政部55.90%、中國再保險(集團)6.2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6.21%、中華聯合財產保險6.21%、中國人壽財產保險6.21%、北大荒投資控股6.21%、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4.97%、中國平安財產保險4.97%、中國人民財產保險3.11%。
6、第五家AMC(銀河資產)獲批開業
2020年12月11日,銀保監會核准了中國銀河資產管理的開業申請(銀保監復(2020)874號),這是我國第五家金融AMC(詳見一文讀懂全部金融AMC與金融AIC、地方AMC和外資AMC)、也是20年以來成立的第一家金融AMC,註冊地為北京、註冊資本為100億元,股權結構為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持股65%、中央匯金投資持股13.3%、南京紫金投資集團持股10%、北京金融街資本運營中心持股6%、中信證券持股5.7%。
7、保險資管機構:2020年以來新成立2家
2020年以來新成立2家保險資管機構(詳見保險資管行業全解),分別為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旗下的招商信諾資產管理與國華人壽保險旗下的國華興益保險資產管理。
(二)央行體系金融機構
1、第3家個人徵信機構即將成立
目前我國提供個人徵信的機構主要為央行徵信中心、百行徵信,不過這一數量可能很快要增至3家。2020年12月4日央行官網發布信息稱受理了樸道徵信(籌)的個人徵信業務申請,註冊資本為10億元、註冊地為北京,其股權結構為北京金融控股集團35%、京東數字科技控股25%、北京小米電子軟體技術17.5%、北京曠視科技17.5%、北京聚信優享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5%。
百行徵信成立於2018年3月19日,註冊資本同樣為10億元,股權結構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36%、芝麻信用管理8%、騰訊徵信8%、鵬元徵信8%、中誠信徵信8%、北京華道徵信8%、深圳前海徵信中心8%、中智誠徵信8%。
2、其它相關
新修訂的人民銀行法新增了「履職平臺」這一條(詳見新人民銀行法迎來修訂,央行職責和權限顯著擴大),即明確了央行可以設立相應的履職平臺來履行相應職責,如為經營管理外匯和黃金儲備而設立的經營管理機構(這個未來比較值得期待、畢竟現在外匯儲備規模太高了)等等。事實上這兩年央行已經設立了三家這樣的平臺,具體包括(1)2019年5月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2)2020年7月30日成立的成方金融科技(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國金幣總公司、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5家機構出資建立);(3)為化解錦州銀行風險而於2019年5月成立的北京成方匯達企業管理(表面上隸屬於中國信達資產、但實際上歸央行管理)。同時2020年10月13日央行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還透露出要成立支付保障基金(不知道是否為像存款保險基金一樣的履職平臺)。
(三)證監會體系下金融機構
1、外資控股券商增至7家
這7家外資控股券商分別為瑞銀證券、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摩根大通證券(中國)、摩根華鑫證券、瑞信方正證券、星展證券(中國)、大和證券(中國)。
(1)2018年11月,瑞銀通過增持股權實現對瑞銀證券的控股(瑞士銀行持股51%)。
(2)2019年3月,證監會核准野村東方國際證券(野村控股株式會社控股51%)和摩根大通證券(中國)(摩根大通控股51%)兩家外資控股券商成立。
(3)2019年8月,摩根史坦利通過受讓華鑫股份2%的股權,使其持有摩根華鑫證券的股權比例提升至51%。
(4)2020年3月,高盛集團對高盛高華證券持股比例升至51%。
第五,2020年4月,證監會核准瑞士信貸銀行通過增持股權成為瑞信方正證券的控股股東。
(5)2020年8月,由株式會社大和證券集團總公司控股的大和證券(中國)和由星展銀行控股的星展證券(中國)相繼被核准設立。
2、2020年以來共有4家券商被核准成立、2家中資券商股權發生變更
(1)除以上兩家外資控股券商(即星展證券和大和證券)外,分別為2020年1月成立於寧波的甬興證券、2020年2月成立於廈門的金圓統一證券。
(2)2020然後10月19日,證監會批覆了中信建投證券的主要股東變更,變更為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持股35.11%(原為北京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持有)。
(3)2020年12月7日,證監會批覆了上海證券的主要股東變更,變更為百聯集團持股50%、國君證券持股降至24.99%、上海上國投資產管理16.3333%、上海國際集團持股7.6767%、上海城投(集團)持股1%。
實際上自2014年7月上海證券成為國君的控股子公司(受讓上海國際集團持有的51%股權)後,監管便要求國君五年內解決國君證券與上海證券及其子公司海際大和證券(後更名為海際證券)的同業競爭問題,2016年3月國君證券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海際證券66.67%股權,2019年7月國君證券擬通過上海證券增資擴股的方式讓出主要股東。
3、新增9家基金公司核准成立
今年以來有6家新基金公司成立,分別為8月21日的貝萊德基金、8月17日的百嘉基金(個人系)、7月24日的易米基金(個人系)、6月16日的尚正基金(個人系)、5月29日的匯泉基金(個人系)、5月14日的民生基金(民生證券100%持股)、5月11日的中航基金(中航證券55%)、3月4日的興華基金(個人系)以及2月10日的東興基金(東興證券持股100%)。
4、新增2家券商資管子公司和1家基金子公司核准成立
(1)2020年以來新成立兩家券商子公司,分別為2020年3月13日德邦證券在上海成立資管子公司(註冊資本10億元)以及2020年3月27日天風證券在上海成立天風證券資管。如果再加上2019年12月3日獲批的安信證券資管,則意味著近期以來已有3家券商資管子公司獲批。
(2)1家基金子公司為僅從事基礎設施領域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深創投紅土資產管理(紅土創新基金全資子公司)。
5、新成立1家期貨公司
2020年12月3日,證監會核准批覆了山東港信期貨有限公司的設立,註冊地為青島、註冊資本為10億元,股權結構為青島港(集團)60%、青島國信金融控股36%與青島上合發展集團4%。
三、相關支持類政策信息
(一)貨幣政策:下半年以來既沒降準、亦未降息,僅開展常規操作
相較於2020年上半年的三次降準(1月1日、3月13日和4月3日)、多次下達再貸款額以及13次調降各類政策利率,今年下半年除繼續貫徹執行1萬億再貸款(3月31日)和0.44萬億(6月1日)的再貸款支持工具外,央行既沒降準、亦未降息(請注意這裡不考慮6月發布但7月1日正式施行的調降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這一事件),而只是在例行開展公開市場操作、MLF等常規操作。
不過通過貸款利率市場化倒逼存款利率市場化一直是主要方向,這一點需要重點關注。為此央行分別於8月31日和9月15日發布了《參與國際基準利率改革和健全中國基準利率體系》白皮書和《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增刊——有序推進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改革(詳見全面剖析央行2020年3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二)離岸央票:存量保持在800億元,今年以來操作8次、每季度2次
為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帶動其他發行主體在離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央行於2018年11月在香港建立了離岸人民幣票據的常態發行機制(實際上最早於2015年10月便首在倫敦發行離岸央票)。
2020年以來離岸人民幣合計操作8次(操作規模合計達到1550億元)、基本按照每季度兩次的操作慣例,同時2018年11月以來離岸央票的發行基本為到期滾動發行模式,截至目前離岸人民幣央票的餘額為850億元。
(三)補充資本:永續債、地方專項債與CBS
加大資本補充力度、擴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是主要政策導向,金融委會議對此也多次給予強調,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更是首次提出補充中小銀行資本,央行也通過常態化操作CBS來支持中小銀行的永續債發行,國務院常務會議甚至提出用地方專項債用來補充中小銀行資本。
1、永續債:已有57家銀行發行(含34家城商行)、規模超1.20萬億元
(1)2019年以來合計共有57家銀行(其中農行3次、中行3次、交行2次、浦發銀行2次、瀘州銀行2次、日照銀行2次、三峽銀行2次)和1家非銀金融機構(東方資管)獲準並成功發行永續債(規模合計達到1.21億元).其中2020年以來共有41家銀行成功發行(合計規模6713億元)。
(2)目前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發行永續債的票面利率平均值分別為4.14%、4.55%和4.75%,發行利率低於4%的銀行主要有郵儲銀行、江蘇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以及招商銀行,發行利率高於5%的銀行主要有瀘州銀行、台州銀行以及威海市商業銀行。
(3)目前發行永續債的地方性銀行有40家,其中農商行5家(深圳農商行、江南農商行、青島農商行、無錫銀行與餘杭農商行)與民營銀行1家(網商銀行)以及城商行34家。這34家城商行中有9家隸屬於山東地區,分別為威海市商業銀行、萊商銀行、泰安銀行、齊魯銀行、日照銀行、東營銀行、濰坊銀行、濟寧銀行、煙臺銀行,既然難以理解。
(4)其它發行永續債的城商行主要有台州銀行、徽商銀行、杭州銀行、瀘州銀行、桂林銀行、江蘇銀行、華融湘江銀行、北部灣銀行、東莞銀行、湖州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重慶三峽銀行、廣東華興銀行、廊坊銀行、贛州銀行、河北銀行、張家口銀行、漢口銀行、綿陽銀行、蘭州銀行、泉州銀行、廈門銀行、珠海華潤銀行、平頂山銀行與成都銀行。
2、CBS:今年以來操作12次、操作規模合計達到610億元
CBS(央行票據互換)的存在是為了提高永續債的流動性,自創設以來已經操作13次,特別是自2019年8月以來已經形成每月操作一次CBS的固定慣例。其中2020年以來已經操作12次,合計規模達到610億元,且期限均為3個月、票面利率均為2.35%、費率均為0.10%。
3、地方專項債補充中小銀行資本
第一,2020年6月8日,全國財政廳(局)長座談會上便已明確「擬從今年的專項債額度中劃出2000億元(2020年的地方專項債額度為3.75萬億、較2019年同比增加1.60萬億)用於注資中小銀行,但具體方案尚未確定」。
第二,2020年7月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將在今年新增的地方政府專項債限額中安排一定額度,允許地方政府通過認購可轉債等方式,探索補充中小銀行資本的相關路徑」。
第三,2020年8月,銀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下發了《中小銀行深化改革和補充資本工作方案》,對地方專項債補充中小銀行資本事宜進行了明確。
第四,2020年9月7日溫州銀行官網發布《關於實施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方案的公告》,這也是第一家將地方專項債納進增資擴股的中小銀行。
第五,2020年12月23日,山西發行153億元支持中小銀行發展專項債,通過山西金融投資控股集團採用間接入股等方式注入新設立的山西銀行。
第六,2020年12月30日,內蒙古在上交所成功發行85億元支持中小銀行發展專項債券(10年期、票面利率3.54%),並通過轉股協議存款的方式,分別用於認購內蒙古銀行、鄂爾多斯銀行其他一級資本。
(2)地方專項債補充中小銀行資本主要通過間接入股和可轉股協議存款兩種方式進行,其中間接入股是指通過地方金控平臺向商業銀行注資、可轉股協議存款則屬於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目前廣東、山西、浙江採用間接入股模式,而內蒙古、廣西則採用可轉股協議存款。同時目前發行的中小銀行專項債均為10年期,並且均設置了退出條款和期限。
(四)加大力度支持直接融資
加大對直接融資的支持力度是目前及未來較長時期內最為明確的政策導向,這意味著後續作為間接融資主要力量的銀行體系將勢必會在優質客戶的爭奪上面臨金融脫媒所帶來的持續壓力。實際上這在政策層面上有諸多表現:
1、2020年以來相繼推出標準化票據、公募REITs、短期公司債、新型證券公司次級債、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等多種創新型標準化資產外。
2、大力支持信用債券融資,政策層面還放鬆了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短融、超短融、中票以及券商次級債等部分債券品種的發行要求。
3、2020年4月30日相繼發布《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40號)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2020年8月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54號公告)。
因此支持直接融資發展,引導理財、信託、保險以及境外資金等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資金支持,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資。如發展有直接融資特點的資金信託、優化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安排(為直接融資提供穩定的中長期資金來源)以及推動銀行理財積極參與直接融資體系建設等等。
(五)延期還本付息和信用貸款支持等延期至2021年底
2020年12月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貸款支持計劃,即「2021年一季度要繼續落實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在此基礎上適當延長政策期限……對辦理貸款延期還本付息且期限不少於6個月的地方法人銀行,繼續按貸款本金1%給予激勵……將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計劃實施期限由今年底適當延長。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發放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繼續按貸款本金40%給予優惠資金支持。實施好和適當延長上述直達貨幣政策工具」。
同時2020年12月31日央行、銀保監會、財政部、發改委與工信部聯合發布《關於繼續實施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0)324號),明確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信用貸款支持政策等延期至2021年底。
(六)其它政策約束亦有所放鬆
1、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參與國債期貨試點正式開啟
在當前債券市場波動幅度加大的背景下,銀行自有資金或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通過委外形式的參與國債期貨來管理利率風險顯得非常有必要。
2020年2月21日,證監會與財政部、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的公告》,允許符合條件的試點商業銀行和具備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參與中金所國債期貨交易,第一批試點機構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2020年4月10日,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業務啟動活動在中金所舉行。首批參與國債期貨業務的銀行是工行、中行和交行。
事實上早在2019年下半年,一行兩會、財政部便已就銀行、保險參與國債期貨達成一致意見,這實際上有利於提升債券市場的流動性,幫助商業銀行管理利率風險,對債券市場和銀行均是利好。
2、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
2020年7月31日(周五),監管部門明確資管新規採取「過渡期適當延長(由2020年延長至2021年)+個案處理」的政策安排(詳見關於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的幾點看法)。
事實上,資管新規過渡期的延長問題自2019年以來便開始成為熱點,且監管部門以及相關人士也給予明確表態,特別是市場對2017年資管新規整頓給實體經濟帶來的衝擊至今仍心有餘悸,畢竟資管新規涉及到50多萬億元左右的存量資產整頓,影響非常大。因此某種程度上來說,在今年疫情以及內外環境更加複雜的背景下,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是可預期的確定性事件。
3、外債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提升至1.25,企業借入外債規模擴大
2020年3月12日,央行和國家外管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髮【2020】64號),將全口徑外債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 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金融機構資本或企業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1.25。這是央行首次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公式中的宏觀審慎係數,意味著企業借入外債規模可以進一步擴大。
同時2020年12月11日,央行和國家外管局決定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從1.25下調至1,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收緊的政策傾向。
4、對證券公司約束明顯放寬
證券公司的約束放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2020年1月23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從三個方面放寬了證券公司的約束:
第一,對股票質押業務的信用風險計算標準設置了「新老劃斷」的安排;
第二,優化信用債券投資的計算標準,將AA級信用債券的市場風險計算比例由50%降至15%,將BBB級信用債券的計算比例由80%降至50%,並適當放寬上述信用債券的流動性指標計算標準;
第三,允許證券公司為其投行、資管等證券業務子公司提供的流動性擔保承諾,計入子公司可用流動性資產轉移。
(2)2020年3月6日證監會降低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比例,其中A類、B類、C類、D類證券公司分別按照其營業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繳納2019年與2020年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3)2020年5月2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允許券商公開發行次級債。
當然在以上放鬆的基礎上,針對券商的監管也有了新的提法。具體來看,2020年5月22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2009 年 5 月首次發布並於 2010年5月和2017年7月進行過兩次修改),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5、關於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監管規則正逐漸明確
2020年7月17日(周五),繼2020年5月9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後,銀保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會(2020年)第9號令)(詳見全面剖析第一份正式落地的網際網路貸款規範文件),意味著關於網際網路貸款的第一份基本規範文件正式落地。和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改動不大、核心內容基本沒有變動,不過對相關要素的表述更為具體。
此次正式稿的規定雖然整體較嚴(特別是對合作機構的約束更嚴),但在個人經營貸以及跨區域運營等政策層面比預期的要松一些。
例如,在明確單戶消費信用類貸款額度上限不超過20萬元的同時,特別突出對小微企業融資等普惠金融領域的支持,即沒有明確約束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同時還明確地方法人銀行應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這實際上是允許了商業銀行可以跨區域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而這對於網點布局不夠廣泛的地方法人銀行、資本金相對較為稀缺的民營銀行以及直銷銀行來說是明顯利好。
6、關於不良資產處置的政策信息較為集中且方向趨於寬鬆
正是因為不良資產的壓力正逐步增大,監管部門也在著力推動商業銀行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和加大處置力度。實際上近期關於不良資產處置的政策信息也較為集中且政策方向上趨於寬鬆,表明目前正處於不良資產行業的處置浪潮中。
7、證監會擬放開商業銀行獲得券商牌照或設立基金公司的限制
近期證監會對商業銀行獲得券商牌照或設立基金公司方面給予了政策傾斜。
(1)2020年5月15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表示「將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力度,繼續推進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拓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推動放寬各類中長期資金入市的比例和範圍,儘快推動實現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政策落地」,這意味著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的第五批試點正式開啟,實際上這也是支持資本市場政策的具體體現(詳見關於證監會重啟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試點事件的評述)。
(2)推動商業銀行試點持有券商牌照的消息在今年端午假期間不脛而走。不過6月28日晚間,證監會答記者問基本上將這一政策信息給予了確認,即目前證監會的確處於著力推動商業銀行擁有券商牌照的過程中。同時也透露出此次試點的範圍會比較小。
8、債務融資工具品種有所創新,權益出資型票據利好明顯
(1)非標轉標以及促進直接融資的大政策背景下,標準化資產的範圍正明顯擴容,且在未來會是一種趨勢(詳見未來大趨勢:標準化資產範圍明顯擴容))。事實上,2020年以來陸續有標準化票據、公募REITs、短期公司債、新型證券公司次級債、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等五種創新型標準化資產相繼問世。和非標資產更為關注信用風險和持有至票息理念(持有至到期和關注主體)相比,標準化資產更多考慮到市場風險和波動價差收益(需要更為關注市場波動),對投資研究和交易能力的要求更高。很顯然對於長年深耕非標準化資產領域的商業銀行來說,傳統的作業舒適區已經不存在,需要重視標準化資產和直接融資體系這樣一個並不是特別熟悉但又是未來趨勢的領域。
(2)2020年12月31日,交易商協會發布修訂後的《權益出資型票據信息披露表》(2020年37號公告),進一步豐富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金用途,滿足發行人的權益投資需求,即企業可以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務融資工具品種用於權益投資,也可以發行短期限產品用於償還銀行併購貸款。不過37號公告亦明確募集資金用於權益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發行人擬出資總額的60%(若最終用途用於項目資本金、則不得超過發行人擬出資本金總額的50%)。
自2014年7月交易商協會推出併購票據以來,這一市場一直不瘟不火。主要是因為併購票據的用途僅限於獲得控制型併購、增強控制型併購、共同控制型併購、子公司增資或注資(可將債務性資金轉為股權性資金)。而興業銀行也已形成了以併購貸款為主體、併購票據和併購財務顧問業務為兩翼的併購體系。
9、放開消費和汽車金融公司的政策約束(撥備監管和資本補充)
需求側改革背景下,擴大消費是擴大內需的最主要路徑,為此2020年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促進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4號),從以下幾個方面放鬆了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的政策約束:
(1)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可以向屬地銀保監局申請將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降至不低於130%,汽車金融公司可以申請將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降至不低於1.5%。其中,對於撥備指標下調釋放的貸款損失準備,要優先用於不良貸款核銷,不得用於發放薪酬和分紅。
(2)支持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通過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開展正常類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
(3)支持符合許可條件的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二級資本債券。
四、部分領域政策有所收緊
(一)房地產行業融資環境明顯收緊(如「345」規則和集中度管控)
雖然疫情期間房地產行業的相關政策約束有所放鬆,但近期房地產業嚴監管態勢重啟卻頗為引起市場關注(詳見關於近期房地產系列監管政策的一些看法)。在疫情形勢漸趨可控且中國經濟逐步邁入修復的通道中,針對房地產業的嚴監管調控再次成為當前及未來一段時期的政策主基調應是必然事件。相關的政策信息具體如下:
1、部分地區對房地產的調控方向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加強開發購地資金來源的審查等方面。
2、央行與住建部擬定三道紅線的「345」規則,並根據三道紅線等原則控制房地產企業的有息債務規模增速以及形成重點房地產企業資金監測和融資管理規則,其中增強房地產企業融資的市場化、規則化和透明度是主要出發點(尤其是透明度),這意味著相較於普通債券和銀行信貸融資會受限外,房地產企業的隱性債務融資(如信託、融資租賃、保理等方式)也將受限。
3、在「345」規則的持續影響外,央行和銀保監會還明確了加強商業銀行的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這勢必會對房企銷售資金回籠可能會產生更大的衝擊。
(二)民營金控被整頓
2020年9月13日,央行正式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詳見金融控股集團全解),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也迎來牌照監管時代,告別過去野蠻生長的監管空白階段。
事實上近年來高層及監管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且關注點主要為非金融企業及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團,這期間比較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兩個,即《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根據統計,目前傳出一些問題的民企控股集團主要包括新湖控股、恆大集團、海航集團、中國華信、中植集團等等。其中新湖控股擁有湘財證券(另外一個股東為國家電網)和新湖期貨兩張牌照,恆大集團擁有恆大人壽,海航集團通過海航資本和渤海金控擁有租賃、信託和保險牌照(其擁有的聯訊證券比例較低),華信擁有券商、保險和期貨牌照。中植集團最近的問題比較多,其持有的中融信託控股權已被經緯紡機獲得。
(三)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問題格外受銀保監會關注
公司治理不僅僅是一年一度銀保監大檢查的重點,也是今年以來的主要政策方向之後。這在政策層面上的體系主要有7月4銀保監會官網首次公開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8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銀保監發〔2020〕40號)以及銀保監會官網所刊發的與公司治理有關的五篇文章,這五篇文章分別為:
1、7月3日銀保監會官網刊發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撰寫的《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業改革的重中之重》。
2、7月16日銀保監會官網刊發銀保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梁濤撰寫的「奮力構建中國特色銀行保險業公司治理機制」。
3、7月23日銀保監會官網刊發銀保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曹宇撰寫的「優化體制機制建設 強化投資者保護 全面提升銀行保險資管機構公司治理水平」。
4、8月11日銀保監會官網刊發銀保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祝樹民撰寫的「以深化改革推動農村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建設」。
5、8月28日銀保監會官網刊發銀保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周亮撰寫的「完善公司治理 促進股份制銀行高質量發展」。
此外2020年10月29日,銀保監會召開第262場銀行業保險業例行新聞發布會,其主題便是介紹「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有關情況」,參加機構分別為恆豐銀行、杭州銀行、太保集團、平安集團。
以上政策信息足可顯現政策層面在當前對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的重視。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尤為受到重視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越來越大,而銀行保險業所承擔的壓力也越來越突出(2013年以前主要集中於保險行業),如中行「原油寶」事件、中信銀行的「池子」事件等,這也在提示銀行保險業需要在消費者權益方面有所加強,特別是在產品管理是否規範、風險管理是否審慎、內控管理是否健全以及銷售管理是否合規等方面。如中行「原油寶」事件中,銀保監會對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計罰款5050萬元。
(五)逆周期資本與四大行附加資本開始產生影響
2020年9月30日,央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了兩份文件,即《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關於建立逆周期資本緩衝機制的通知》(詳見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和逆周期資本緩衝(CCyB)全解),以上兩份文件大致可以帶來三個結論:
1、之前僅停留在表面上的逆周期資本需要真正開始計提了,這意味著當經濟上行、信貸增速過快或個別行業、部門(如房地產)出現過熱時,商業銀行需要額外計提0-2.50%的逆周期資本(需要由核心一級資本補充),這無疑會加大商業銀行的資本補充壓力和信貸投放成本。而在經濟下行時,上行周期計提的逆周期資本也極有可能被釋放出來(參照本次疫情)。
2、對於納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中行和工行、農行和建行等四家國有大行,則需要計提1%的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以及TLAC需要滿足條件,考慮到四家銀行目前的TLAC資本缺口高達3.30萬億,意味著後續發行TLAC合格債務工具的壓力非常大,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工具創新和政策鼓勵之路仍將繼續,對商業銀行而言,補充資本將會是一場馬拉松,這大概也是2018年以來監管部門急於推出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及推動各類資本債券創新的大背景。
3、此外,我們還應認識到後續納入國內系統重要銀行名單的銀行也將需要計提1%左右的附加資本(詳見哪些銀行可能會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也即如果逆周期資本和附加資本均被實施,並假設逆周期資本(範圍應為0-2.50%)與附加資本(範圍為1-3.50%)均為1%(且均需要由核心一級資本補充),則意味著國內非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額外計提1%的資本、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額外計提2%的資本,這個影響應該不小。
(六)整頓區域交易場所,強調私募屬性和禁止跨區域經營
1、這部分內容的深入分析可詳見全面剖析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和地方金交所,同時2020年9月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風險處置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1)未經批准,不得備案、發行、銷售金融產品或者私募基金產品。不得為網貸平臺、房企、金融機構、融資租賃等公司融資或者進行業務合作。
(2)不得向個人銷售或變相銷售產品,已經銷售的必須逐步清理。
(3)不得異地開展業務,以省(直轄市、自治區)為範圍限定。
(4)嚴禁為股東或或者關聯方提供自融或者擔保。
(5)存量金交所嚴格執行清理整頓,同時不得新增。
(6)受疫情影響,清理整頓截止時間由原2020年底延遲至2021年6月。
2、2020年12月18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五次會議」,並指出「地方金交所登記備案、掛牌交易的非標債務工具總體風險較高,要督促轄內金交所嚴守業務邊界、穩妥壓縮金交所數量,嚴格落實金交所不得向個人銷售產品、不得跨區域展業的底線要求,同時也要防控區域性股權市場、產權交易機構等其他類型交易場所開展高風險的非標債務工具融資業務。穩妥推進商品類交易場所風險處置工作,解決其數量過多、重複建設、合規業務模式不完備、違規頻發甚至涉嫌非法期貨違法犯罪活動等問題」。
3、整體上看主要政策導向是禁止跨區域經營和保持私募屬性,特別是自2020年11月以來,北京、廣西、湖南、山東等多地金融監管局發布風險提示,明確「外省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未經批准跨區展業屬違規經營」,各地在批評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時直接點名天津金交所、武漢金交所等,雖然沒有提及北金所,但料想北金所在此環境下亦會有所收縮、以示表態。
(七)關於標準化資產認定
2020年7月3日,一行兩會一局發布《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詳見最全解析:標與非標的認定規則來了)。整體上看,和2019年10月12日發布的《標準化債權類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時間持續一個月)相比基本無差異。
1、明確三類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1)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銀登)、債權融資計劃(北金所)、收益憑證(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債權投資計劃和資產支持計劃(保交所)以及票交所流通的相關產品。
(2)不滿足五個認定條件的為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
(3)除固定收益類公募基金之外的其它固定收益類公募資管產品,具體包括公募銀行理財(如現金管理類產品)以及資金信託計劃等,這一規定的衝擊預計會比較大。後續一旦現金管理類產品和資金信託計劃規則給予明確,相信銀行業和信託業受到的衝擊會更大。
2、明確非標資產除外類別
這類資產主要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按照資管新規對非標資產的監管要求處理,具體來看主要包括由存款、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2019年6月底的規模約為1500億元左右)。這裡的存款包括大額存單、協議存款、保證金存款、結構性存款、同業存款等各類存款。
3、其它四個問題
(1)關於標準化票據(貨幣市場工具和等分化受益憑證),現在仍視為非標。
(2)同業借款是否納入非標的問題沒有給予明確,需要和監管部門溝通,不過整體上來看納入非標的可能性極大,一旦同業借款納入非標,將對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金融機構產生較大衝擊。
(3)央行的答記者問對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的問題給予了較為詳盡的解釋,預計未來各類金融基礎設施機構之間的互聯互通將會是大趨勢,而與此同時非標轉標的方向也會比較明確,這意味著後續其它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在運行機制、業務規範、產品指引等方面將會逐步和交易所、銀行間市場靠看齊。
(4)需要說明的是一旦永續債和可轉債的資產屬性屬於權益類資產(如果資產屬性為債權則為「標」),則意味著其不屬於債權類資產,自然也不會受《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約束。
五、繼續強化對國家區域經濟、資本市場與金融開放等三大戰略的政策支持
(一)國家區域經濟戰略
穩增長、「兩新一重」建設、暢通國內大循環以及南北與東西差距不斷被拉大的背景下,國家區域經濟戰略不僅具有戰略意義,也更具實踐意義。該部分內容可詳見國家區域經濟戰略手冊(2020年版)。
(二)資本市場深化改革戰略:重視程度前所未有
1、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壓實了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與證券法修訂保持了有效銜接(如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以及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等)。
2、12月31日滬深交易所發布的退市規則全面修訂了財務指標類、交易指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退市標準,在全部板塊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制定扣非淨利潤與1億營業收入組合財務指標;在保留「面值退市」等交易類退市標準的基礎上,設置「3億市值」標準;增加信息披露及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標準;增加重大違法退市細化認定情形等。同時,根據新《證券法》規定,取消了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優化退市整理期等。
(三)金融對外開放戰略深入推進
金融對外開放戰略深入推進是未來幾年的政策主旋律,這個可能不需要多說。具體內容上主要體現在便利外資和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等。其中,2020年5月27日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發布11條金融改革措施中便將金融對外開放作為重要內容,而2020年以來明確取消QFII和RQFII投資額度限制以及鼓勵便利外資進行中國資本市場則是主要政策導向。
六、還需要關注三份文件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
2020年12月2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規定省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草案對非法集資的行政、刑事責任和資金清退、非法集資參與人應承擔的後果等作了嚴格規定。草案還規定地方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等要加強對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這一文件彌補了P2P、網際網路金融等民間金融行為的法律監管空白。草案明確有以下行為,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1、設立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諮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
2、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3、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種植養殖、項目投資、售後返租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4、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虛構資金用途籌集資金的;
5、以承諾給付貨幣、實物、股權等高額回報的形式籌集資金的;
6、通過報刊、電視、電臺、網際網路、現場推介、戶外廣告、傳單、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傳播籌集資金信息的;
7、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非法集資平臺的清退資金來源,即(1)非法集資的資金餘額;(2)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3)非法集資人藏匿或者向關聯方轉移的資產;(4)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5)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諮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佣金、提成等;(6)依法應當納入清退資金來源的其他資產。
(二)《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為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民法典》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2月28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12月30日央行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23號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將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以及應收帳款質押等七大類動產和權利擔保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辦理登記的當事人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
【聲明:相關數據等源於公開渠道、有據可查,文中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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