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結果(償付金額、償付人、償付日期、償付事實是否成立)只有在發生或不發生一個或若干個不確定的未來事項才能證實的債務。如應收票據貼現,若出票人屆時清償,背書人的責任因而解除;若屆時不能清償,背書人就有代償的,在未確定前就是背書人的或有負債。因此,或有負債只是一種潛伏在的債務是峭是企業目前真正的負債。或有負債具有以下3個特點:第一,其存在或起因於過去已完成的交易或已發生的事項或情況;第二,交易、事項或情況的最終結果的事項或情況;第三,交易、事項或情況的最終結果有賴於發生或不發生一個或若干個未來事項才能證實。或有負債的科結果可能會導致負債的增加或資產的減少,即為或有損失(loss contingency)。常見的或有負債包括:應收票據貼現、應收款抵借、未廖訴訟、債務擔保等。
目前,在
實務界處理或有負債業務最具影響力的
會計原則仍然是穩健原則。此外,真實與公允思想、重要性原則和充分披露原則等對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也具相當的影響。或有負債
帳務處理的關鍵取決於未來事項發生可能性的大小(通常將或有負債項目發生的可能性分為3類,即很可能、有可能和極小可能),若其發生的可能性極大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根據穩健原則,應將其確認估計入帳。反之如果發生的可能性極小,若予確認入帳,則違背了真實與公允的指導思想,也與重要性原則相悖,且意義也不大。具體來說,或有負債核算應遵循的原則是:第一,若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則應予以確認入帳:(1)在財務
報表發布之前,已有資料顯示,在該財務報表結算日,某項負債很可能已經發生;(2)負債的金額可予以合理估計。第二,若發生負債的可能性很大,但金額難以合理估計,或未來事項只是有可能證明在資產負債表日負債已經發生,則應在表外以附註的形式披露或有負債。表披露的內容主要有3項:一是或有負債的性質;二是可能影響最終結果的不確定性因素;三是負債的估計金額或上下限,若無法合理估計負債金額,應說明無地估計的原因。第三,可能性極的或有負債,不論負債金額能否合理估計,一般既不必確認入帳,也不必附註披露。但按及由企業承擔的其他類似義務,即使企業發生這些負債的可能性很小,也應在財務報表上用注角的方式說明其存在和金額。附註表達的方式主要有: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有關項目後加列括弧,並在括弧內以簡要文字說明;②在財務報表下端加列附註;③將或有負債列為負債的一個項目,但金額不包含在負債合計數之內;④以提撥留存收益的方式表達。一般來說,以附註表達的方式最為普遍。其形式如:【本公司在子公司閔行娟娟化裝品公司向城市發展
銀行申請信用證借款1 000萬元的本票上背書,該本票的到期日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