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49人被採取刑事措施 副市長被建議降級

2021-01-10 騰訊網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相關行政部門以及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調查組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包括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同時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門作出深刻檢查。

  國務院近日批覆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該事故被認定為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相關行政部門以及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調查組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其中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調查組相關負責人指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有的甚至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划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交通運輸、海關、安全監管和規劃部門以及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另外,事故調查組建議對瑞海公司及4家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吊銷證照、撤銷資質或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門作出深刻檢查。

  調查組相關負責人介紹,在事故調查期間,還發現存在腐敗行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許可審批的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海關、天津新港海關、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單位的12名有關人員存在受賄問題(廳局級4人、縣處級8人)。目前,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員已被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揭秘

  瑞海公司是如何得到特殊照顧的?

  ● 2013年4月8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批覆同意瑞海公司關於「開展8、9類危險貨物作業」的申請,有效期至2013年7月24日。

  ● 2013年5月18日,瑞海公司首次開展8、9類危險貨物經營和作業。

  ● 2013年6月4日就開始2、3、4、5、6類危險貨物經營和作業。

  ● 2013年7月11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批覆同意瑞海公司「從事2、3、4、5、6類危險貨物裝箱及運抵業務,暫不得從事儲存及拆箱業務」,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6日。

  ● 到期後,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分別於2013年7月、10月同意瑞海公司危險貨物作業延期至2014年1月11日。

  ● 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15日,瑞海公司無許可證、無批覆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

  ● 2014年4月16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出具審批表,同意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自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試運行。

  ● 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瑞海公司在無許可證、無批覆的情況下,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

  ● 2015年5月27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

  ● 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核發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至此,瑞海公司正式取得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和作業的合法資質。

  打高爾夫換來獨家批覆

  瑞海公司成立於2012年11月28日,為民營企業,事發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為只峰,實際控制人為於學偉和董社軒,員工72人(含實習員工)。由于于學偉在港口危險貨物物流企業從業多年,熟悉行政許可審批程序,通過拉攏主管官員,先後5次違規取得相關批覆。董社軒也利用其父親(已去世)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長的關係,打通港口審批、監管方面的環節,在無許可證、無批覆的情況下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

  調查組相關負責人表示,調查發現,於學偉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分管領導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負責人,要求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給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先後5次違規給瑞海公司出具相關批覆,而這種批覆除瑞海公司外從未對其他企業用過。

  瑞海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董社軒也利用其父親的關係,在港口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對瑞海公司無法定許可違法經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社軒外,調查組沒有發現該公司人員的親屬有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

  瑞海公司十宗罪

  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

  1.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

  2.無證違法經營。

  3.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覆。

  4.違規存放硝酸銨。違反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在運抵區多次違規存放硝酸銨。

  5.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轉貨物約6萬噸,是批准月周轉量的14倍多。多種危險貨物嚴重超量儲存。

  6.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違反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混存不同種類的危險貨物,間距嚴重不足,超高堆碼大量存在。

  7.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

  8.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

  9.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重缺失。

  10.未按規定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未按有關法規規定製定針對不同危險貨物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事故發生後,沒有立即通知周邊企業採取安全撤離等應對措施,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加重。

  審批監管

  十餘政府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

  調查組同時認定,事故還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天津市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等部門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

  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局:未按規定審核項目,未按職責開展環境保護日常執法監管。

  天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玩忽職守,在行政許可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行為。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方面玩忽職守,個別部門和單位弄虛作假、違規審批,對港區危險品倉庫監管缺失。

  天津市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未嚴格執行項目竣工驗收規定。

  天津海關系統:違法違規審批許可,玩忽職守,未按規定開展日常監管。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部門:對瑞海公司日常監管缺失。

  天津市海事部門:培訓考核不規範,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對危險貨物貨櫃現場開箱檢查進行日常監管。

  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濫用職權,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批;玩忽職守,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天津市安全監管部門: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對瑞海公司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也未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管。

  天津市公安部門: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按規定開展消防監督指導檢查。

  天津市委市政府

  天津市委、市政府,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國家部門

  交通運輸部:未認真開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

  海關總署:未認真組織落實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追責

  天津市副市長孫文魁被建議降級

  宗國英 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

  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未認真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孫文魁 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貫徹落實國家港口管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監督管理不力,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存在的嚴重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何樹山 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何建中 交通運輸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不到位,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魯培軍 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

  指導督促分管部門組織實施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不到位,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天津海關監管場所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天津市交通委主任武岱被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立案25人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鄭慶躍,黨委副書記、總裁。李洪鋒,總裁助理。鄭樹國,安監部副部長,南疆安全監督站常務副站長。劉偉,招商二部部長。顧育農,天津港公安局局長。

  天津相關職能部門:交通運輸部門(7人):武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麼鐵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馮剛,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高永吉,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董建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副處長。楊寶清,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調研員。李志剛,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

  海關系統(5人):王家鵬,天津海關副關長。潘軍,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副處長。劉俊倩天津新港海關關長。孫革志,天津新港海關副關長。柴政,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副處長。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4人):高懷友,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肖映紅,天津市安全監管局監督管理三處處長。曹春波,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鄧衛東,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局長、天津港貨櫃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站長。

  規劃部門(2人):朱立明,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李雲,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處處長兼行政審批處處長。

  海事部門:隋旭東,天津海事局辦公室主任。

  國務院相關部委:王金文,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

  公安機關立案24人

  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董社軒,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只峰等13人。中介評估機構和設計單位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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