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11名官員被立案偵查 他們都涉嫌什麼罪?

2021-01-12 中國新聞網

  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第16天,11名責任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場奪走百餘人生命大爆炸的追責已經全面開始。這11名被追責的官員都是誰?他們又涉嫌犯了什麼罪?

  哪些官員為天津港爆炸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透露,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積極介入事故調查。根據查明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檢察機關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和涉嫌濫用職權罪11名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其中,有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也有在爆炸後聲明事發企業與天津港沒有隸屬關係的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

在8月19日舉行的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第9次新聞發布會上,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首次出現,並公開表態若涉及該公司責任,決不推卸。他同時強調,天津港公司和涉事的瑞海公司沒有隸屬關係。

中新社

發 楊可佳 攝

  10人涉嫌玩忽職守罪: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

  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副廳級、已退休)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

  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高懷友(副廳級)

  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曹春波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朱立明

  天津海關副關長兼新港海關關長王家鵬(副廳級)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正廳級)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李洪峰(副廳級)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部副部長鄭樹國

  1人涉嫌濫用職權罪: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副廳級)

  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都是什麼罪?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消息中,這11人涉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兩項罪。很多人關心的是,什麼是濫用職權?什麼又是玩忽職守?犯下這些罪的人,會受到什麼樣的制裁?

  在《刑法》的有關規定中,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都是「瀆職」行為,犯罪主體特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那麼,這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人,又將受到哪些懲罰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中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月14日中午,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現場黑煙未散盡,扭曲變形的貨櫃一片狼藉。

中新社

發張浩攝

  他們是如何瀆職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經調查發現,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作為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負有審批、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發放經營許可證,對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監管不力。

  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為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特別是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監管不力,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及時檢查發現和依法查處。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作為轄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負有審批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明知瑞海公司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地點違反安全距離規定,未嚴格審查把關,違規批准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

  天津新港海關有關責任人員在危化品進出口監管活動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瑞海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失察,對其違法從事危化品經營活動未及時發現並查處;給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開闢綠色進出關通道,放縱瑞海公司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天津港(集團)公司作為港區企業管理單位,對轄區內經營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疏於管理,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有效督促糾正和處置。

  專案組還發現,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違法行使職權,幫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瑞海公司通過安全評審,致使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通過了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資質的審批。

8月16日,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核心區。

中新社

發劉震攝

  還有哪些人被控制?

  除了今天被公布已立案偵查的11名官員,此前,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等14名相關人員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或依法監視居住。

  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副董事長董社軒,副總經理曹海軍、劉振國、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經理郭向濱,財務總監宋齊,操作部副經理李雅翔,天津中濱海盛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評價師曾凡強等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對在事故中受傷的瑞海公司總經理只峰、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尚慶森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視居住。

  此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立即開展調查工作。8月14日以來,依法對瑞海公司及相關人員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立案偵查。8月20日,依法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天津中濱海盛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立案偵查。

  有消息顯示,下一步,國務院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將深入調查,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偵查工作力度,對涉嫌犯罪的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截至目前,天津港爆炸事故已致139人遇難,34人仍然失聯。

  作者:王珊珊

  來源: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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